2023年12月4日發(作者:捐棄)

張仁、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沈陽工務段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審理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3.25
【案件字號】(2021)遼01民終1142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石璦丹李娜李曉穎
【審理法官】石璦丹李娜李曉穎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張仁;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沈陽工務段
【當事人】張仁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沈陽工務段
【當事人-個人】張仁
【當事人-公司】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沈陽工務段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張仁
【被告】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沈陽工務段
【本院觀點】關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其辦理工傷等級證問題,因不屬于受理民事案件范圍,故本案不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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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關鍵詞】代理新證據訴訟請求維持原判執行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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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其辦理工傷等級證問題,因不屬于受理民事案件范圍,故本案不予審理。 關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給予其八級傷殘該享有的待遇,補定殘后醫療補助金及退休后八級傷殘一次性11個月本人工資補助的問題,從上訴人與沈陽鐵路局勞動爭議訴訟的情況來看,已被生效的文書認定為超過仲裁時效,從上訴人單方向法院提供的主張權利的記錄來看,也不能證明從其自2014年3月退休至其本案2019年5月30日提起仲裁請求時,未超過一年仲裁時效情形,故對上訴人在本案中主張的上述權利,因超過仲裁時效,本院不予支持。 另對于上訴人陳述其與妻子因在家里向領導反映問題寫材料,煤煙所嗆的醫療費的問題,因是發生在其退休之后,無證據證明與被上訴人存在關系,故對該主張,因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上訴人主張的精神損失、上訪費用,因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8-18 04:40:34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原是被告單位職工,于1977年發生工傷。2014年3月28日,原告退休,并自次月起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2019年5月29日,原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張仁負擔。 本告以被告為被申請人就本案訴訟請求向沈陽市和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于當日以原告的仲裁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由作出沈和勞人仲不字[2019]917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不服,訴訟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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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原告主張的辦工傷、傷殘等級證問題。因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審理范圍,故一審法院不予審理。 關于原告主張上報八級傷殘該享有的待遇、補定殘后醫療補助金及退休后八級傷殘一次性支付11個月本人工資補助問題。因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退休,于2019年5月29日向沈陽市和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已經超出了法律規定的仲裁申請時效,即使按2015年6月4日提起的仲裁,也已超過1年的訴訟時效,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證據佐證本案存在仲裁時效中斷、中止等法定事由,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上訪花費、本人與妻子傷害醫藥費和精神打擊傷害損失費問題。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二十二七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張仁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張仁負擔。
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上訴人訴稱】張仁上訴請求:1.工傷傷殘等級證,八級傷殘等級上報沈勞動局,省社會保障局;2.本人定殘等級后,醫療補助金;退休后八級11月本人工資(傷殘);3.傷害賠償,5年來花費,及傷害打擊,因果連帶20萬元。路局必須承擔責任,買單!事實與理由:本人工傷傷殘待遇等問題,有共產黨中央、遼寧省傷殘勞保條例,單位路局本應自行解決,卻把問題強加推向法院,本應2月份開我,卻拖于4月20日才開談話、解釋,并積極支持走法律程序,結果第一次開庭,暴露真面目,全面駁回訴請求,明明知道勞動爭議一年有效,卻因差一個月,仲裁期失效問題,何其明顯。本人拿出銀行開資有利證據,卻不采信,不采納等等。第二次上告,本人去中南海國家信訪總局答復,回遼寧找路局,法院必須解決,按案追責。先后高法、檢察院、省信訪等有關單位及上訴快遞都留有我的足跡,希望解決問題。本第二次從傷害賠償為目的,單位路局在我多次找的情況下答應從新立案,法院怎判,怎執行。第三者調停,第二次告狀,申訴,卻以仲裁失效,反把問題矛盾推向沈中法。無視于共產黨的傷殘政策,無視上級中法指令和平區審理裁決。現官不如現管,和平區法院與鐵路局關系不一般。今上訴沈中法,請給予根據事實材料中的案例、政策20頁資料全部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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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信共產黨的天下,會有一個好的悲喜劇落幕!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張仁、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沈陽工務段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遼01民終1142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沈陽工務段,營業場所沈陽市和平區勝利北街98號。
負責人:楊文玉,該段段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寧,該單位助理經濟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張仁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沈陽工務段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20)遼0102民初151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張仁上訴請求:1.工傷傷殘等級證,八級傷殘等級上報沈勞動局,省社會保障局;2.本人定殘等級后,醫療補助金;退休后八級11月本人工資(傷殘);3.傷害賠償,5年來花費,及傷害打擊,因果連帶20萬元。路局必須承擔責任,買單!事實與理由:本人工傷傷殘待遇等問題,有共產黨中央、遼寧省傷殘勞保條例,單位路局本應自行解決,卻把問題強加推向法院,本應2月份開我,卻拖于4月20日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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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話、解釋,并積極支持走法律程序,結果第一次開庭,暴露真面目,全面駁回訴請求,明明知道勞動爭議一年有效,卻因差一個月,仲裁期失效問題,何其明顯。本人拿出銀行開資有利證據,卻不采信,不采納等等。第二次上告,本人去中南海國家信訪總局答復,回遼寧找路局,法院必須解決,按案追責。先后高法、檢察院、省信訪等有關單位及上訴快遞都留有我的足跡,希望解決問題。本第二次從傷害賠償為目的,單位路局在我多次找的情況下答應從新立案,法院怎判,怎執行。第三者調停,第二次告狀,申訴,卻以仲裁失效,反把問題矛盾推向沈中法。無視于共產黨的傷殘政策,無視上級中法指令和平區審理裁決。現官不如現管,和平區法院與鐵路局關系不一般。今上訴沈中法,請給予根據事實材料中的案例、政策20頁資料全部沉訴。堅信共產黨的天下,會有一個好的悲喜劇落幕!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沈陽工務段辯稱,同意一審法院判決。
原告訴稱 張仁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工傷傷殘等級證。2.上報八級傷殘該享有的待遇。3.補定殘后醫療補助金。4.退休后八級傷殘一次性支付11個月本人工資補助。5.四年來上訪花費。6.本人與妻子傷害醫藥費。7.精神打擊傷害損失費。事實與理由:本人有中央586號文件,省工傷傷殘待遇文件條文政策,省45號文件,鐵道部13號工傷傷殘待遇文件及勞保條例等為依據,及本單位曹、孫等事實情況為對比。本人退休前曾與單位打過招呼,并書寫書面材料供其參考,結果確認以正常退休,為此本人以文件及事實與單位及路局洽談協商協調,可單位與路局信訪辦協同推拖達四年之久于至今,以老工傷、老傷殘無待遇一詞為依據,每次談話根本不提文件政策,毫無誠意解決問題,卻掌控說走法律程序,2015年2月開找,拖我于2015年4月29日才立案,結果以時間上失效或不在審理范圍,不予采信,民事判決本人不服不懂,立即去北京兩次,鐵路局、基層辦,各部門都不愿管鐵路事,后經多方追找,單位與鐵路局共同意向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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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法院判決才能徹底解決,因此才重新立案,重新審理,根據共產黨政策條文,堅信法律會給弱者,殘疾人員公平、公正的裁決,還一個公道。把我所受的傷害降到最低點,路局單位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四年來本人及家庭所遭到的傷害得到賠償,快樂、健康是金錢買不來的,別讓工傷、傷殘人員在鐵路事業付出得以寒心與憤恨,鐵路的形象與影響彼大,不買票,做火車行嗎。不講理、不執行共產黨的文件、政策行嗎。鐵路也許特殊。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原是被告單位職工,于1977年發生工傷。2014年3月28日,原告退休,并自次月起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2019年5月29日,原告以被告為被申請人就本案訴訟請求向沈陽市和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于當日以原告的仲裁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由作出沈和勞人仲不字[2019]917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不服,訴訟來院。
另查明,2015年6月4日,原告就上述糾紛曾起訴沈陽鐵路局至一審法院,訴訟請求:1、按工傷辦理退休金。2、辦理傷殘證。3、按中央586號工傷保險條例八級傷殘支付一次性補助金。一審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612號民事判決書,對按工傷辦理退休金和辦理傷殘證的訴訟請求,因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不予審理;對八級傷殘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的訴訟請求,因已過仲裁時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原告主張的辦工傷、傷殘等級證問題。因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審理范圍,故一審法院不予審理。
關于原告主張上報八級傷殘該享有的待遇、補定殘后醫療補助金及退休后八級傷殘一次性支付11個月本人工資補助問題。因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退休,于2019年5月29日向沈陽市和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已經超出了法律規定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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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效,即使按2015年6月4日提起的仲裁,也已超過1年的訴訟時效,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證據佐證本案存在仲裁時效中斷、中止等法定事由,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上訪花費、本人與妻子傷害醫藥費和精神打擊傷害損失費問題。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張仁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張仁負擔。
本院查明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其辦理工傷等級證問題,因不屬于受理民事案件范圍,故本案不予審理。
關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給予其八級傷殘該享有的待遇,補定殘后醫療補助金及退休后八級傷殘一次性11個月本人工資補助的問題,從上訴人與沈陽鐵路局勞動爭議訴訟的情況來看,已被生效的文書認定為超過仲裁時效,從上訴人單方向法院提供的主張權利的記錄來看,也不能證明從其自2014年3月退休至其本案2019年5月30日提起仲裁請求時,未超過一年仲裁時效情形,故對上訴人在本案中主張的上述權利,因超過仲裁時效,本院不予支持。
另對于上訴人陳述其與妻子因在家里向領導反映問題寫材料,煤煙所嗆的醫療費的問題,因是發生在其退休之后,無證據證明與被上訴人存在關系,故對該主張,因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上訴人主張的精神損失、上訪費用,因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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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張仁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石璦丹
審判員 李 娜
審判員 李曉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斌
書記員席紅躍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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