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6日發(作者:簡愛英語)

梅里雪山、碧塔海屬都湖景區管理(暫行)辦法
制定機關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號
主題類別
效力等級
時效性
2005.09.08
2005.10.01
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6號
公司
地方規范性文件
現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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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6號)
現公布《梅里雪山、碧塔海屬都湖景區管理(暫行)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梅里雪山、碧塔海屬都湖景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梅里雪山、碧塔海屬都湖景區的保護與管理,加快景區建設步伐,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景區旅游資源,維護景區秩序,提高旅游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旅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云南省旅游條例》、《三江并流自然遺產地管理條例》和《云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梅里雪山景區、碧塔海屬都湖景區范圍內的規劃建設、開發保護和管理經營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景區管理機構,是指經州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梅里雪山景區管理局、碧塔海屬都湖景區管理局。受州人民政府委托,景區管理機構行使管理景區的有關職能。
第四條 景區管理機構在州人民政府領導下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對景區及劃歸地管理范圍內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縣、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配合支持景區管理機構行使職責,促進景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條 梅里雪山景區、碧塔海屬都湖景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公民和法人,都有維護景區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責任,必須自覺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景區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第六條 景區管理機構在州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照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所轄景區資源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規劃、統一開發和統一保護。
第七條 宣傳貫徹國家風景名勝、民族宗教、文物、林業、國土、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第八條 依法保護景區資源和生態環境,維護景區的自然風貌和人文景觀,有效開發和合理利用景區資源。
第九條 編制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并組織實施,按照總體規劃對景區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進行審核,對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負責建設、維護、管理景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管理景區旅游經營活動,增強景區自我發展能力。
第十一條 制定景區各項管理制度,負責景區的游人安全、環境衛生、社會治安、安全生產和護林防火等管理。
第十二條 負責招商引資,統一對外宣傳,擴大景區知名度。
第十三條 負責景區內經營性項目的審批和管理。根據景區規劃和需要,對核心景區的社區實施托管,統籌協調并處理轄區內社區利益。
第十四條 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管理范圍
第十五條 梅里雪山景區管理范圍東面以瀾滄江為界,南以德欽縣云嶺鄉南則鄉為界,西至梅里雪山山脊線省界,北以外轉經路線予拉丫口北側第一道山脊線為界,以景區規劃為依據。
第十六條 碧塔海屬都湖景區管理范圍東自尼汝聶里塘牧場、德吉牧場,南至洗臉盆丫口,西至雙橋、浪茸自然村,北至屬多崗河源頭,以景區規劃為依據。
第四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七條 景區規劃建設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加強保護、持續發展和面向市場的原則,突出地方特色,充分發揮資源優勢。
第十八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旅游資源特點,會同發改委、建設、旅游、林業、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編制景區發展規劃,并組織專家論證,經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景區規劃區域內的旅游設施、道路等附屬設施,由景區管理機構按照規劃統一組織建設。 第二十條 景區開發建設要按照生態保護和環境容量的要求,堅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進行科學、合理的安排,禁止在景區內建設損害生態環境和景區景觀的項目。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及旅游配套設施建設,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景區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 開發與保護
第二十一條 景區資源的開發,應注重提高其使用價值和吸引力,以較少的投資和較短的建設周期,產生較大的經濟效益。充分利用景區資源,做到科學開發、合理利用、有效保護。
第二十二條 景區發展總體規劃經州、縣人民政府審查通過后,由景區管理機構組織實施,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如確需對規劃作變更的,由景區管理機構按照規劃程序報批。
第二十三條 景區內任何資源的開發,必須認真進行科學論證。應遵循先評價環境,后開發建設的原則,制定保護資源的方案,防止旅游資源原貌和環境遭受破壞。環境保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環衛設施和其它服務設施與景區整體環境協調一致。
第二十四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切實承擔起景區的開發和保護責任,制定保護措施,切實履行保護職能。
第六章 管理與經營
第二十五條 景區資源開發,堅持政府主導、企業參與、市場運作、群眾受益的原則。景區資源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鼓勵支持外來投資者投資開發景區資源。景區內的所有旅游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景區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向當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申辦《旅游業務準營證》,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經營,接受景區管理機構的監督,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景區內從事經營服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經景區管理機構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在指定地點或規定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景區內的所有經營服務網點,由景區管理機構統一規劃。景區內村民開設飯店、旅社、攤鋪等一切經營活動,需經景區管理機構批準。景區內村民的生產活動由景區管理機構逐步引導成旅游生產活動。
景區內的商業服務網點,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控制容量,方便游客,依法經營,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在景區內擺攤設點。
第二十七條 景區內從事經營服務活動的,應當遵循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標價,嚴禁敲詐勒索、糾纏兜售、脅迫強賣,自覺接受景區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景區管理機構要加強對交通、游覽設施、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經營服務單位及時進行整改,確保生產安全。
凡在景區內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接受景區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管理,規范服務,提高質量。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支持景區管理機構行使管理職責,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景區秩序井然。
第三十條 景區門票由景區管理機構統一管理,門票的制價、調價,必須報經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依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景區資源實行補償使用制度,對在景區從事經濟活動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收取資源補償使用費。景區資源補償使用費用于景區維護建設、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具體收費標準和使用辦法,由景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景區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劃和進行違章建設的;
(二)污染或破壞自然景觀的;
(三)違反規定排放污水,傾倒垃圾或其它廢棄物的;
(四)破壞景區范圍內的水源、樹木和擅自采石、采礦、取土以及亂砍濫伐森林的;
(五)獵捕景區內各種野生動物的;
(六)破壞景區游覽秩序和安全制度,損壞旅游設施的。
第三十三條 旅游景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景區管理機構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迪慶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從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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