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6日發(作者:流金礫石)

公司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工會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確保工會經費合理合規使用,更好地為職工群眾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等法律法規、《北京市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公司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及有關規定,結合我行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費收支管理基本原則
(一)遵紀守法原則。各項經費收支,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工會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務紀律。
(二)經費獨立原則。公司工會單獨開設銀行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三)預算管理原則。工會經費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按照《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四)依法收繳原則。公司工會依法收繳工會經費,并按規定留成上繳。
(五)服務職工原則。工會經費重點用于保證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開展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六)勤儉節約原則。工會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則。公司工會會計部門定期公布賬目,實行民主管理,接受會員監督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審計。
第二章 工會經費管理要求
第三條 公司工會組織的職責
(一)要按規定編制經費支出預算、決算草案,及預算調整方案。
(二)組織開展年度經費支出預算的審批,并在批準的預算額度內組織實施。
(三)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和總行工會報告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
(四)協調公司工會與同級政府財政、稅務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工會財務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工作關系。
第四條 工會會計核算管理要求
公司工會會計核算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制度,由工會委托同級財務部門按照《會計法》、《工會會計制度》等代為處理會計事務,按規定編制財務報表。
受托財務部門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完善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堅持會計、出納相互分離,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五條 工會經費賬戶管理
公司工會應設立工會經費專用賬戶。工會經費專用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實行本級工會委員會審批制度。工會經費的使用通過工會經費專用賬戶直接支付或劃轉到收款人賬戶,嚴禁各級工會工作人員(含受托工作人員)以個人賬戶過渡工會經費專用賬戶資金。
第六條 工會經費計提及解繳管理
公司財務部門應按照全行工資薪金總額的2%,每季初通過稅務代收系統向北京市總工會按時全額上繳已計提工會經費,并以銀行返回的繳款書作為解繳工會經費的憑證。公司工會以上級工會按比例返還的留成經費銀行進賬單作為確認工會撥繳經費收入的依據。
第三章 預算、執行與調整、決算管理
第七條 工會經費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條 工會經費的年度預算應當按照“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真實合法、精細高效”的原則和本年度工作計劃的要求編制。期末滾存經費余額不得出現赤字。 第九條 工會經費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一)預算收入的編制要以上年實際收入為基礎,充分考慮本年度各項變動因素。預算支出的編制,要堅持勤儉節約,把資金使用的重點安排在維護職工權益、為職工服務、開展職工教育和工會活動方面。
工會經費預算可在本級預算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五以內編列不可預見費,用于當年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
第十條 工會經費預算經公司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通過,并經公司工會委員會集體討論通過后執行。公司工會的預算方案應在次年1月15日前報備總行工會。
第十一條 工會預算在批準之前只能開支必要的基本費用及幫扶、送溫暖等支出。設備購建等資本性支出費用一般不得開支。
第十二條 當年工會經費支出預算批準后,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預算在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預算收支總額需要增減變動時,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其編制、審批與預算編制審批程序相同。
第十三條 工會經費收支決算報告經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后,報工會代表大會審議。公司工會決算報告應在次年1月15日前報備總行工會。
第四章 工會經費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工會經費收入包括:
(一)撥繳經費收入。指上級工會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后按規定比例回拔公司工會的經費收入。
(二)行政補助收入或上級專項撥款。指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的補助款項以及上級工會下撥款項。
(三)其他收入。指公司工會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如銀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贈收入等。
(四)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收入,是指工會會員依照全國總工會《關于收交工會會費的通知》(工發〔1978〕101號)的規定,“每月按本人工資收入的5‰向所在基層工會組織繳納的會費”。
第五章 工會經費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工會經費支出范圍。
工會經費應當全部用于為會員服務及開展各項工會活動。具體包括: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資本性支出、事業支出、其他支出等幾大類。
(一)職工活動支出。是指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產生的支出。
1.職工教育支出。用于工會開展職工教育、業余文化、技術、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學、消耗用品;用于工會為職工舉辦法律、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等;用于職工教育所需資料、教師酬金,教師酬金參照市財政局下發的《北京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用于對取得優秀資格學員的獎勵,獎勵范圍不能超過參加培訓學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獎勵應遵循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的原則,獎勵標準應在培訓方案中明確,物質獎勵最高不得超過300元/人。
2.文體活動支出。用于工會開展職工業余文藝活動、節日聯歡、文藝創作、美術、書法、攝影等各類活動,工會舉辦慰問職工文藝演出。邀請專業演出團體演員、所在地職工藝術家每場演出補助最高不超過500元,其他演員每場演出補助最高不超過300元;用于文體活動所需設備、器材、用品、服裝等購置、租賃、維修及活動場地租賃等;基層工會購置、租賃的設備、器材、用品、服裝等要妥善保管,使用時要避免物品損壞造成損失。用于文藝匯演、體育比賽、知識競賽等活動的獎勵費,各項活動要遵循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的原則,活動方案中要明確獎勵辦法、標準和等次,獎勵范圍不能超過參加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物質獎勵最高不得超過300元/人。同時,可以向未獲得獎項的參加人員發放少量的物品以資鼓勵,每次活動每人最高不超過100元,公司工會全年在開展同類活動時,對未獲得獎勵的參加人員發放少量的物品以資鼓勵累計每人不得超過500元。基層工會開展體育比賽聘請具有國家有關部門承認的裁判技術等級人員,每場每人裁判費最高不超過400元,聘請其他裁判人員每場每人裁判費最高不超過200元。公司工會開展或參加各類比賽確因需要可以為參加人員本著實用節儉原則購買參賽用服裝。公司工會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各類比賽可以聘請教練進行指導,教練酬金為具有國家有關部門承認的教練等級人員,每天每人最高不超過400元,其他教練人員每天每人最高不超過200元;如需組織參賽人員進行集中訓練,可以向參賽人員以現金形式發放訓練補助,每天每人最高不超過100元,每次比賽每人累計發放訓練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元。工會開展的各類活動一般不安排就餐,確因需要每天可為參加人員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標準不得超過60元/人,嚴禁以現金形式發放。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可以為參加人員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標準為早餐最高不超過20元/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過60元/人,嚴禁以現金形式發放。工作人員在組織開展本單位或上級工會各類活動過程中,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標準為早餐最高不超過20元/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過60元/人,如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就餐,可以以現金的形式對工作人員發放伙食補助費、夜餐費,每餐補助標準不得超過60元/人,每日最高補助不得超過140元/人。公司工會在組織開展各類比賽時,應根據具體情況為參賽人員在參賽期間購買保險。購買險種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基層工會在組織全體會員觀賞電影(或發放電影券)、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購買當地公園年票、開展春游秋游等活動時先由會費列支,當會費不足時,可以用工會經費予以適當彌補,彌補部分不超過基層工會當年會費收入的三倍。
3.宣傳活動支出。用于工會開展政治、時事、政策、科技講座、報告會等宣傳活動。用于工會組織技術交流、職工讀書活動以及舉辦展覽、板報等所消耗的用品。用于工會組織的重大節日宣傳費。用于工會圖書館、閱覽室所需圖書、工會報刊以及資料費等。
4.其他活動支出。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活動各項支出。
(1)節日慰問。工會逢年過節可開展節日慰問活動,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逢年過節”的年節包括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公司工會可結合實際采取便捷靈活的發放方式,嚴禁發放現金和各種購物卡。發放標準必須控制在當年經費預算支出的30%以內,全年節日慰問品最高每人不得超過1200元。發放范圍為機關全體工會會員。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堅持不超過當年經費預算支出30%的前提下,報請同級黨組織同意后,適當提高全年節日慰問品發放標準,提高的標準必須控制在全年最高標準的20%以內。 (2)生日慰問。工會開展會員生日慰問活動, 為會員購買價值不超過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問品,或者向會員發放面值不超過300元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讓會員感受工會組織溫暖。發放范圍為機關全體工會會員。
(3)生病住院慰問。具體包括:
會員本人生病住院慰問:會員生病住院治療,一般由公司工會組織安排工會干部到醫院探視一次,一次在1,000元以內(含)購買慰問品或支付慰問金。特殊情況需突破慰問標準的,一事一議,由工會主席最終核準。
會員直系親屬住院,如病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的, 一事一議,提供疾病診斷證明,經批準后,公司工會組織酌情派員進行慰問。慰問標準由工會主席最終核準。
在以上慰問事項中, 對于多次住院的,應根據情況控制慰問次數:會員本人年度內多次住院的,慰問一般不超過3次。
(4)退休慰問。為體現工會組織的關懷,工會可以為當年退休的每位會員購買最高不超過1,000元的紀念品,發放時間為會員正式退休當月。
(5)喪葬慰問。具體包括:
會員本人去世,工會給予親屬一次性慰問,慰問金標準為10,000元。
會員直系親屬,包括會員本人的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給予一次性慰問,慰問金標準為4,000元。
(6)吊唁慰問。退休人員、會員本人、會員直系親屬(包括會員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去世,工會可購買花圈(花籃)前往吊唁,購買花圈(花籃)標準最高不得超過500元。
(7)會員特殊困難補助
會員特殊困難補助是指工會因組織內會員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因罹患重大疾病或疑難雜癥,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或突發災難等原因面臨實際經濟困難而向其發放的特殊補助。該項補助原則上就事發放一次。
會員本人患重大疾病指以下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冠狀動脈搭橋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等。補助認定為治療所必須醫藥費自費項目,累計總額達到3萬元以上,按照自費項目總額的10%,最低不少于3,000元,最高不超過20,000元(含20,000),給予補助。對符合北京市總工會溫暖基金補助條件的,可向北京市總工會申請追加補助。
員工本人遇意外傷害事故,補助標準最高不超過20,000元(含20,000元)。
會員本人遇突發災難指以下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災、爆炸等。補助標準為保險公司認定或根據市場價格估算的家庭財產損失總額的10%,最高不超過20,000元(含20,000元)。
會員因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疑難雜癥或遇意外傷害事故,造成家庭經濟負擔沉重的,如情況較為特殊的,由工會委員會集體決議并報同級黨委會審查同意后,給予補助。
以上困難補助,原則上在一個年度內不重復補助,遇特殊情況可通過冬季“送溫暖”等形式予以適當慰問。
(二)維權支出。工會直接用于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勞動關系協調費、勞動保護費用、法律援助費用、困難職工幫扶費用、送溫暖費用、其他維權支出等。具體如下:
1.勞動關系協調費用于推進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活動、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和隊伍建設、開展勞動(集體)合同咨詢活動、集體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等在協調勞動關系爭議中發生的支出。
2.勞動保護費用于工會開展職業安全知識宣傳、競賽等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維護職工安全健康權益所發生的支出。工會可以向全體職工發放防護極端惡劣天氣的物品,每年每人累計最高不超過100元。
3.法律援助費用于基層工會向職工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等發生的支出。
4.困難職工幫扶費用于基層工會對困難職工提供資金和物質幫助等發生的支出。工會會員本人、配偶和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學等原因長期致困的,在公司工會財力許可的情況下,依據市總關于困難幫扶的規定和要求,經工會委員會集體決議后,可適當給予連續性救助。
5.“送溫暖(清涼)慰問。是指由工會組織開展的面向會員的 “兩節”冬季送溫暖、“兩節”加班慰問、夏季送清涼等活動。
“兩節”冬季送溫暖慰問。是指在元旦、春節期間開展的送溫暖慰問活動。慰問的范圍是:因遭受意外災害或突發事件導致生活困難的會員、單親困難會員、因本人或直系親屬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難的會員。慰問金標準為1,000元至5,000元。
“兩節”堅持一線生產慰問。是指元旦、春節期間對參加年終決算和堅持工作的會員,給予每人300元標準的慰問品。
暑期“送清涼”慰問。給予暑期堅持高溫生產的會員每人200元標準慰問品。
公司工會可按照市總工會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增加送溫暖內容,并向同級黨組織報備后執行。
6.其他維權支出。用于工會發生的以上各項維權支出以外的支出。
(三)業務支出。業務支出是指工會培訓工會干部、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 1.用于開展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學習和培訓所需教材資料和講課酬金等,講課酬金參照市財政局印發的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2.用于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獎勵要遵循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的原則,酌情給予獎勵。
3.用于公司工會對兼職、代辦工會干部發放的補貼,基層工會可根據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兼職工會干部工作補貼辦法,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后執行。
4.用于組織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等活動。
(1)基層工會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等活動時可以對獲獎者給予獎勵,獎勵要遵循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的原則,活動方案中要明確獎勵辦法、標準和等次,獎勵范圍不能超過參加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物質獎勵最高不得超過300元/人。同時,可以向未獲得獎勵的參加人員發放少量的物品以資鼓勵,每次每人最高不超過100元,工會全年在開展同類活動時,對未獲得獎勵的參加人員發放少量的物品以資鼓勵累計每人不得超過500元。在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等活動時,可以聘請相關人員作為評委,對開展的活動進行評審,聘請本單位以外人員參加評審工作,每項每人評審費最高不超過1000元,聘請本單位人員參加評審工作,每項每人評審費最高不超過500元。
(2)工會在開展勞動競賽活動時,應積極爭取行政對工會開展勞動競賽的經費支持。
5.用于工會工作會議的各項支出。
6.用于開展外事活動、工會組織建設、職工小家、母嬰關愛室、員工解壓心靈驛站等建家活動,大型專題調研等各項支出。
7.用于經審經費、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等其他專項業務的支出。
(四)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是指是指工會用于工會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支出。
工會固定資產的相關管理工作,具體按照《公司工會固定資產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五)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是指工會用于對外捐贈、贊助、固定資產盤虧損失及由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
(一)各項工會經費支出應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開支集體研究決定。依法組織職工開展民主管理,各項支出做到年初有預算、實施有計劃、執行有方案,切實發揮監督作用。充公司使職代會等機構的日常監督權和審議決定權。凡涉及會員和職工切身利益的物質獎勵、職工福利等支出需集體研究制定具體標準,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
(二)工會不準將工會經費用于服務職工群眾和開展工會活動以外的開支。具體為:
1.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購買各種商業預付卡、購物卡、電子禮品卡、消費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
2.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津貼、補貼、獎金。
3.不準使用工會經費支付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
4.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5.不準將工會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6.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7.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8.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六章 工會經費的審批權限和開支流程
第十七條 工會經費支出采用在已批準的年度預算框架內實行先申請后支出的管理原則。
第十八條 審批權限設定 工會經費支出逐筆由預算申請部門發起經辦,提請公司工會財經審查委員會主任、工會財務委員、工會主席審批后執行或擬寫簽報提請工會委員會集體審批,重大支出事項同時報請同級黨委會審批后執行。
第十九條 開支流程
(一)申請:工會經費開支部門或經辦人員根據開支的不同類別,分別填寫《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司工會經費開支申請單》(附件1),由經辦人、工會小組長或協會會長簽字后,提請公司工會財經審查委員會主任、工會財務委員、工會主席審批或擬寫簽報提請工會委員會集體審批。
(二)使用:零星開支按各級工會所定的費用開支范圍和要求辦理;專項開支事項實行專項簽批、專款專用、雙人辦理的原則;大宗采購事項,應結合實際,參照我行行政采購政策進行。
(三)報銷:工會經費支出后,經辦部門或經辦人員填寫《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司工會經費付款報銷單》(附件2),將正式發票、開支申請審批單、活動預算或活動方案簽報等一并提交有權人(工會小組長、協會負責人、工會辦公室干事、工會辦公室主任、財務委員、工會主席)審簽后提交財務部門,財務經辦人員審核無誤后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第二十條 備用金借款與歸還。備用金借款包括現金借款、借領支票和預匯款。經辦人員在費用開支申請獲批后應填寫借款申請表,辦理借款、匯款或開立支票手續。借款人在費用開支發生后,要及時辦理報銷、結算和還款手續。
第二十一條 提交報賬單據要求
(一)報銷單據上所填日期順序為:申請單-原始發票-報銷單,即申請單日期應不晚于發票日期,發票日期不晚于付款報銷單日期。申請單和報銷單各欄填寫完整、正確,不得涂改,申請單和報銷單上必須有經辦人、有權人簽字。
(二)原始憑證應是由國家稅務機關統一監制或經國家稅務機關認可的有效票據。原始憑證要素齊全,憑證真實、合理、合規,字跡、印章清晰且印章符合發票印章管理要求。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
(三)原始憑證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報銷單與原始憑證累計金額相符(有支出標準的,報銷時應控制在標準之內),同時附預算情況執行表。
(四)各類原始單據要分類、整齊、有序粘貼,粘貼憑證與報銷單邊緣對齊,自左上角起自左向右粘貼,原始單據不得外露,超出部分折疊,不得遮蓋報銷金額,以便核對和裝訂。
(五)原始發票丟失必須出示原出票單位蓋有發票專用章或公章的證明,證明須加注原憑證記載的相關內容;或提供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或公章的原件復印件,并經有權人審批后代替原始憑證報賬。對特殊原因無法提供上述資料的,如火車、機票等憑證,由經辦人出具詳細說明,經工會主席審批后作為原始憑證報賬。
第七章 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公司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依法履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公司工會要按照規定每年至少一次向本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工會財務收支情況,并自覺接受上級工會組織、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簽發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工會委員會解釋。
附件:1.公司工會費用開支申請單
2.公司工會付款報銷單
3.經費管理使用負面清單(暫行)
附件1
公司工會費用開支申請單
申請人
申請事由
項 目
費用預算支出明細
規 格
預計總額(元)
經辦人簽字:
工會辦公室審核:
工會財務委員簽字:
工會辦公室主任簽字:
工會主席簽字:
數 量
標準、單價(元) 預計金額(元)
年 月 日
所屬工會小組
附件2
公司工會付款報銷單
簽報號:
單 位
報銷方式
(打√)
報銷金額
(大寫)
付款項目
報銷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報銷金額
(小寫)
億 千 百 十 萬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還借款 □現金 □支票 □匯款
標準、單價
數量、平米
單項金額
工會主席: 工會財務委員: 工會辦公室: 經辦人:
附件3 經費管理使用負面清單(暫行)
第一條 工會經費使用方面
(一)用于為會員及職工開展活動方面。
1. 嚴禁職工活動超標準、超范圍發放獎勵。
2. 嚴禁違反規定亂設獎項。
3. 嚴禁以現金獎勵代替實物獎勵。
4. 嚴禁利用組織職工活動之機給工作人員、參加活動人員發放加班費等任何形式的現金補貼(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5. 嚴禁以工作需要為名給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發放通訊費、加班費、交通費、年終獎等任何形式的現金補貼或獎勵。
6. 嚴禁以購買或發放各類活動卡(健身卡、游泳卡、瑜伽卡等)的形式代替組織職工活動。
7. 嚴禁擅自提高標準、超范圍發放講課費、裁判費、評審費、教練費、訓練補助、演出補助、誤餐補助等。
8. 嚴禁違反《天津市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要求,擅自提高工會經費彌補會費資金不足的標準。
(二)用于維護職工權益方面。
1. 各級工會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慰問職工、困難補助、幫扶救助等制度,但必須堅持一視同仁的原則,禁止按職務、級別定標準。對于制定的制度要按照“三重一大”規定程序決策,并向同級黨組織報備后執行。
2. 使用中央和市級專項幫扶資金用于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助學救助的資金,嚴格按照《關于專項幫扶資金的實施細則》(津工發〔2015〕23號)有關規定執行,準確確定救助范圍和幫扶對象,確保困難救助對象在市總幫扶庫中,禁止擅自擴大范圍,提高標準。
(三)用于培訓、會議、公務接待方面。
1. 嚴禁擅自提高標準,表彰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
2. 嚴禁擅自提高會議費、培訓費標準。
3. 嚴禁到風景名勝區、度假村舉辦培訓班或召開會議。
4. 嚴禁借會議、培訓、公務接待名義安排公款旅游。
5. 嚴禁借會議、培訓名義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6. 嚴禁借會議、培訓名義給參加會議(培訓)人員發放禮品、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
7. 嚴禁借會議、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
8. 嚴禁公務接待超標準、超范圍。
9. 嚴禁報銷與會議、培訓、公務接待無關的費用。
10. 嚴禁將會議、培訓、公務接待結余費用存在承辦單位形成“小金庫”。
11. 嚴禁以會議、培訓為名虛列支出,轉移、隱匿資金或向下級工會攤派、轉嫁支出。
(四)用于職工福利等方面。
1. 嚴禁擅自提高標準發放逢年過節慰問品。
2. 嚴禁以現金形式發放節日慰問品。 3. 嚴禁以現金形式發放生日蛋糕、電影券等。
4. 嚴禁在《天津市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允許范圍以外的節日發放節日慰問品、現金補貼等。
(五)工會經費其他使用方面。
1. 嚴禁用工會經費列支工會組織以外其他組織的費用,確需給予其他單位資金支持的情況,應按“三重一大”程序進行決策,并經同級黨組織同意后執行。
2. 嚴禁行政擠占工會經費。不得用工會經費給職工發放書報費、洗理費、防暑降溫費;不得用工會經費發放應由行政承擔的各項獎勵;不得用工會經費支付行政辦公場所有關費用;不得用工會經費支付職代會(區域、行業職代會工作除外)、職工體檢費、職工伙食費、職工食堂費用、職工喪葬費、離退休人員費用等應由行政列支的費用。
3. 嚴禁違反市總工會關于勞動模范、一線職工療休養相關規定和要求,擅自擴大療休養人員范圍或提高標準;嚴禁組織到文件規定以外的地點進行療休養。
4. 嚴禁用工會經費購買各種商業預付卡、購物卡、電子禮品卡、消費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
5. 嚴禁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第二條 工會經費管理方面 1. 嚴禁工會財務不獨立核算;嚴禁將工會經費在行政掛賬。凡因特殊原因無獨立工會賬戶的,其工會經費一律由上一級工會代管。
2. 嚴禁工會經費列支非本級工會應支付的費用,如用本地區(系統)工會經費為機關本部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等。
3. 嚴禁無會計從業資格人員從事工會財務工作,嚴禁不相容職務兼容。
4. 嚴禁不按規定編制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工會經費收支預(決)算等各種報表。
5. 嚴禁無預算、超預算支出,嚴禁追加預算不履行相關程序。
6. 嚴禁工會經費收支預(決)算不經同級工會經審會審查。
7. 嚴禁出租、出借工會賬戶,嚴禁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8. 嚴禁違反“三重一大”規定,支出各項大額資金。
9. 嚴禁工會經費支出經濟事項與發票內容不符、使用虛假發票,發票無明細,支出無明細、無發放記錄或發放記錄無本人或代領人簽字,白條入賬等不規范財務行為。
10. 嚴禁違規出借工會經費或將工會經費劃撥給同級行政使用。
11. 嚴禁購置固定資產不入賬,固定資產不定期盤點,對于盤虧資產、報廢資產不及時進行處理,不編制、不登記固定資產臺賬。
第三條 工會經(會)費收繳方面
(一)嚴禁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不按照工資總額的2%計提或少提工會經費。
(二)嚴禁不將財政劃撥工會經費計入撥繳經費收入;嚴禁將應計入收入的經費在往來科目核算,形成“小金庫”。
(三)嚴禁下級工會不按照規定比例上繳工會經費。
(四)嚴禁不收或少收工會會員會費。
第四條 相關要求
(一)各級工會在嚴格遵守《負面清單》各項規定的前提下,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和全總的要求,按照市總工會和總行工會確定的工作任務,在服務中心工作和職工群眾等方面,積極探索新的工作思路,敢于創新工作方法,竭誠為職工群眾服務,切實維護職工群眾權益,充分發揮工會作用,真正成為職工群眾信賴的“娘家人”。
(二)市總工會、總行工會將根據工作需要不斷對《負面清單》進行修改和完善,確保工會經費合規有效使用。
(三)當《負面清單》與屬地工會、本地區(系統)黨組織制定的有關文件、制度、規定不一致時,以屬地工會、本地區(系統)黨組織制定的有關文件、制度、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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