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6日發(作者:紅顏賦)

公司發文辦理
第一條
發文辦理指以集團公司/子公司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擬稿、核稿、會簽、審核、簽發、登記、編號、打印、校對、用印、封發、歸檔等程序。
第二條
根據職責分工和辦理事項的需要,由主辦部門經辦人員擬稿,擬稿人為發文的直接責任人。經辦人員擬稿后應先由部門負責人核稿,部門負責人為發文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注意政策的縱向連續性和橫向一致性;
(二)根據內容和行文對象,正確使用公文種類;
(三)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范,標點正確,篇幅簡短;
(四)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后引發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注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五)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六)公文使用非規范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并注明簡稱;
(七)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時間、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四條
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會簽部門須及時提出意見,一般文稿在2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急件按要求會簽。
第五條
會簽部門有不同意見時,應當協商一致后再報集團公司領導審簽。如經充分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發文主辦部門應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并與有關部門會簽后報請集團公司領導決策。
第六條
行政公文發文審核工作統一由綜合管理部/綜合部負責。在綜合管理部(綜合部)未審核之前,發文部門不應自行將文稿送呈集團公司領導審簽。
第七條
審核的重點:是否確需行文,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規定,是否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文字表述、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準確、規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其他有關規定等。
第八條
綜合管理部/綜合部根據文稿會簽情況可決定呈報領導審簽或要求發文主辦部門進一步協調、修改。
第九條
公文審批
(一)上行文審批
1.集團公司總部向上級主管單位:集團公司總部綜合管理部審核后,依次提交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簽發;
2.子公司向集團公司總部:本單位綜合部審核后,依次提交分管副經理、經理審批通過后,提報集團公司總部綜合管理部審核通過后,交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簽發;
3.子公司向上級主管單位:本單位綜合部審核后,依次提交分管副經理、經理審批通過后,提報集團公司總部綜合管理部審核通過后,交由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簽發。
(二)平行文審批 各單位平行文由本單位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后,提報分管領導審批后簽發。
(三)下行文審批
1.各單位一級下行文應由本單位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后,依次經過草擬部門分管領導、主管領導審批后簽發;
2.各單位二級下行文應由本單位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后,經過草擬部門分管領審批后簽發。
第十條
公文簽發后,由綜合管理部/綜合部統一登記、編號,其他各部門不得自行編號。
第十一條
綜合管理部/綜合部按照行政公文格式辦法的要求打印,發文主辦部門應根據簽發稿對文稿清樣進行校對、確認,確保正確無誤。
第十二條
綜合管理部/綜合部加蓋公司印章,發文主辦部門按行文對象自行送發文件。需領導和有關部門閱知的文件,應同時送發。
第十三條
簽發過的文件原則上不得修改。如需要回收、更改、撤銷已簽發的文件,發文主辦部門須以書面形式寫明原因,并經簽發領導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對重要、緊急發文,發文主辦部門應做到跟蹤催辦,督促有關領導和部門及時審閱、簽批。
第十五條
發文辦理過程中的主辦、協辦、會簽、審批、簽發等各有關人員,在簽署意見時,須注明明確意見。
本文發布于:2023-12-06 21:58:1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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