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8日發(作者:我想去北京)

海曙區犬類管理制度范文
海曙區犬類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海曙區的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加強對犬類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海曙區范圍內的所有犬種及其飼養人。
第三條 所有犬類飼養人應當遵守本制度的規定,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條 海曙區政府應當加強對犬類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犬類登記和管理系統,加強對犬類的監督和執法,保障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二章 犬類登記和管理
第五條 所有在海曙區飼養犬類的人士應當將其犬類登記,取得犬類登記證。
第六條 犬類登記應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一)犬類的飼養人身份證明;
(二)犬類的出生證明或購買證明;
(三)犬類的疫苗接種證明; (四)犬類的品種證明。
第七條 犬類飼養人應當按時將犬類注射狂犬疫苗,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備。
第八條 犬類飼養人如果失去犬類或不再飼養犬類,應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構注銷相應的登記信息。
第九條 未經登記的犬類,一經發現將被視為非法犬類,相關部門有權予以沒收并處理。
第十條 犬類飼養人應當按照犬類登記機構的要求,定期參加相關培訓和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章 犬類飼養管理
第十一條 犬類飼養人應當養成愛護犬類的良好習慣,提供給犬類必要的食物、水和日常護理。
第十二條 犬類飼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犬類應該在飼養人的控制下,不得放養或約束不當;
(二)犬類不得在公共場所咬傷他人或其他動物;
(三)犬類不得在公共場所大聲吠叫,擾亂公共秩序;
(四)犬類應當戴上專用項圈,上面應有飼養人的聯系方式。
第十三條 犬類飼養人應當對犬類的行為負有責任,如有不當行為應及時糾正,以免對他人造成傷害。 第十四條 犬類飼養人應當定期帶犬類接受獸醫檢查,確保犬類健康。
第四章 違規處罰
第十五條 對于違反本制度的犬類飼養人,相關部門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一)書面警告;
(二)罰款;
(三)暫時收養犬類;
(四)吊銷犬類飼養資格;
(五)其他法律法規允許的處罰。
第十六條 對于違反本制度嚴重的犬類飼養人,相關部門有權根據法律法規采取強制措施,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對于因犬類管理不善造成他人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犬類飼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第十八條 對于因犬類管理不善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部門有權追究犬類飼養人的責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海曙區政府負責解釋。
本文發布于:2023-12-08 05:48:3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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