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發(作者:嗔目結舌)

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的通知(2013年修訂)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 【公布日期】2013.09.04
? 【字 號】瓊價價管[2013]570號
? 【施行日期】2013.10.01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價格
正文
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的通知
(瓊價價管[2013]570號)
各市縣物價局、交通運輸局、洋浦經濟發展局,省道路運輸局,海南海汽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省內道路客運經營企業:
為規范我省汽車客運站收費行為,保護承運人、旅客、汽車客運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交通部、國家計委《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交公路發〔1996〕26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對《海南省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交通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實施細則的通知》(瓊價工字〔1998〕330號)、海南省發展與改革廳、海南省交通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汽車客運站收費管理的通知》(瓊發改價格〔2003〕200號)同時廢止。
附件:海南省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
2013年9月4日 附件
海南省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汽車客運站的收費行為,保護承運人、旅客和汽車客運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交通部、國家計委《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交公路發〔1996〕26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轄區內經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準經營的汽車客運站(以下簡稱客運站),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客運站站級按照交通部《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JT/T200-2004)的規定劃分為一級站、二級站、三級站、四級站和簡易站五類。客運站應按核定的站級標準收費。
第四條 客運站在向承運人和旅客提供有償服務時,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交通運輸、稅務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或委托印制、發放的票據,向承運人和旅客計收費用,并在醒目位置做好明碼標價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車輛站務收費
第五條 客運站向承運人提供客運代理、客車發班、行包運輸代理、車輛清洗清潔、車輛停放等服務項目時,可根據客運站的站級及提供的服務內容收取相關費用。
第六條 客運代理費
客運站為承運人(含途經班車)代辦客源組織、提供售票、檢票、發車、結算運費等客運業務,依據站級標準按客運運費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承運人計收客運代理費。客運站僅為途中進站車輛提供下客服務的不收費。
客運代理費費率最高不超過以下標準:一級站10%、二級站8%、三級站6%、三級站以下4%。也可采取雙方自愿原則,在上述費率標準范圍內,實行定額計收,并報當地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客運運費收入是指在客票收入中扣除旅客站務費之后的運輸收入。
第八條 客車發班費
客運站僅為承運人提供統一安排班次、發車車位和候車室,但不代辦售票、檢票等服務的,客運站可按客運運費收入一定比例向承運人收取客車發班費,不再收取客運代理費。客車發班費費率最高不超過以下標準:一級站6%、二級站5%、三級站4%、三級站以下3%。也可采取雙方自愿原則,在上述費率標準范圍內,實行定額計收,并報當地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行包運輸代理費
客運站代承運人受理行包托運業務,按行包運輸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承運人計收行包運輸代理費。行包運輸代理費費率最高不得超過以下標準:一級站10%、二級站8%、三級站6%、三級站以下4%。
第十條 車輛清洗、清潔費
客運站根據承運人要求,提供車輛外部清洗服務和車廂內清潔服務,可按每輛次向承運人計收車輛清洗、清潔費。具體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車輛停放費
承運人需在客運站內停放車輛,并委托客運站負責看管的,客運站可根據不同車型按輛次、時間向承運人計收車輛停放費,具體收費標準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對發班前120分鐘內到達的應班車,客運站不得向承運人收取車輛停放費。
第十二條 班車延誤脫班費
承運人應當在發車30分鐘前備齊相關證件進站等待發車,車輛不按時應班60分鐘內視為誤班,60分鐘以上視為脫班。承運人未按約定時間提供車輛,延誤班車發車或脫班的,客運站可向承運人收取班車延誤脫班費。因客運站責任造成延誤發車或脫班,客運站應向承運人支付班車延誤脫班費。因車輛維修、交通事故、丟失或道路中斷、交通堵塞以及地震、臺風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班的,且已提前告知客運站經營者除外。
承運人未按約定時間提供車輛應班造成誤班或脫班的,客運站按該班車核定座位全部客票收入的10%收取延誤脫班費。因客運站責任造成脫班的,客運站按該班車核定座位全部客票收入的15%支付延誤脫班費,但最高不超過1千元。如果導致空載出站的,客運站還應再向承運人按該班車核定座位全部客票收入80%支付承運人的損失。如發生脫班,客運站應立即組織車輛頂班或用其它方式發送旅客,頂班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全額承擔。
第三章 旅客站務收費
第十三條 客運站向旅客提供補票、退票、行包變更、行包裝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等站務服務項目時,可收取相應費用。
第十四條 旅客站務費
客運站按站級標準規定的設施、設備,為旅客提供候車、休息、治安保衛、安全檢查、環境衛生、信息等基本客運服務,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內向旅客計收旅客站務費。旅客站務費最高收費標準為:一級站1.50元/人次、二級站1.50元/人次、三級站0.80元/人次,三級以下客運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務費。
旅客站務費作為構成票價的一項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十五條 補票手續費
對無票乘車但在出站后主動補票的旅客,客運站除補收自班車始發站至旅客到達站的票價外,應另加收補票手續費。補票手續費每人次1元。對出站時經檢查發現無票或持無效客票乘車的旅客,除需辦理上述補票手續外,還應按自班車始發站至旅客到達站的票價加倍補收,加倍補收票款及補票手續費歸客運站。 第十六條 退票費
客運站辦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費。由于客運站或承運人的責任造成延誤發車或脫班的,應允許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費;開車后不辦理退票。
退票費按下列標準收取:
(一)當次客運班車開車時間120分鐘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的10%計收,不足0.5元的按0.5元計算。
(二)當次客運班車開車前120分鐘以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的20%計收,不足1元的按1元計算。
第十七條 行包變更手續費
旅客在行包起運前,要求取消或變更托運地點,客運站可按票次核收2元行包變更手續費。
旅客要求中途停運時,不收行包變更手續費,不退行包運費。
第十八條 行包裝卸費
客運站為旅客裝卸行包,按每件每裝(卸)一次計收行包裝卸費,每次收費1元。單件行包重量超過30千克或單件行包體積超過0.12立方米的,行包裝(卸)費加成50%計收。
第十九條 行包保管費
行包到達站從行包提取通知發出或公告發布當日起計算,對超過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可按每件每天1元核收行包保管費。行包保管費按件按每10千克每天為單位計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計算。
第二十條 小件物品寄存費
客運站對旅客寄存小件物品,按每件每天2元計收小件物品寄存費。不足1天的按1天計算。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客運站在售票總額中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站運雙方協定收取有關費用后,余額部分應在雙方協定的期限內如期解繳給承運人,延誤解繳每天按2%向承運人支付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中客票面額包括運價、燃油附加費、旅客站務費等。
第二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要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收費項目、強制服務、強行收費等。
第二十四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汽車客運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政府價格政策的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價格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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