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發(作者:大隊長)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執行
晉人社廳發〔2015〕51號文件 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委、辦、廳、局,各中央駐晉單位: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參保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意見》(晉人社廳發〔2015〕51號)下發后,有關單位和職工以及經辦機構就一些具體問題來文來電咨詢,為進一步做好補繳工作,不斷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現就實施中的幾個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51號文件第一條“中斷繳費”,既包括參保繳費后中斷繳費,也包括參保前應繳未繳。勞動年齡內符合參保條件的應參未參、應繳未繳企業職工,也可以按照51號文件補繳辦法,辦理參保補繳手續。
二、勞動合同制職工,補繳1986年10月至1991年12月期間費用的,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后附)的60%為基數,單位按20%、個人按8%的比例并加收滯納金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全省勞動合同制試行期間招用的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招用之日至1986年9月,按視同繳費年限處理,不再補繳。
三、城鎮企業的原固定工、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之外的其他用工,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95年1月起補繳;1995年1月后參加工作的,從本人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繳費年限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四、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在1998年7月之前從事個體工作或靈活就業的,可從1998年7月起按補繳辦法補繳;1998年7月之后的,按實際從事個體工作或靈活就業之月起補繳。但一次補繳的年限不得超過十年。
五、曾經為企業職工,現在以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的人員,如在企業工作期間中斷繳費的,按企業職工補繳辦法補齊欠費。靈活就業期間中斷繳費,個人申請要求按補繳辦法補繳的,可以受理補繳。
六、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單位已經按實際工資收入進行過扣繳,但沒有繳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造成中斷繳費的,如扣繳原始材料完備可查,也可按原實際工資收入補繳。
七、職工工作流動,在兩個及以上單位工作,在原單位造成的中斷繳費,原則上按“誰欠費,誰補繳”處理。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由現工作單位辦理補繳。
八、按規定辦理了補繳的人員,遇有跨省轉移的,其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間的個人賬戶規模,調整為11%后,辦理轉移。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政策性強,情況復雜,各地要共度重視,加強政策宣傳,暢通參保補繳渠道,結合本地實際,積極妥善處理和解決問題,基本實現法定人員應保盡保。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11月12日
本文發布于:2023-12-13 11:16:2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702437389245156.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執行.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執行.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