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發(作者:春光好)

探究行政法上的比例原
探究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
要探究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最基本的,我們要了解什么是比例原則以及他的起源與發展并結合相關案例加以說明。
比例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應當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及相對人權益的保護,保持行政手段和行政目的間的均衡關系。換言之,就是對行政手段與行政目的之間關系進行衡量,甚至是對兩者所各自代表的相互沖突的利益之間進行權衡,來保證行政行為是合乎比例的,是恰當的。
比例原則是由早期德國各聯邦行政法院在審理警察事件中發展起來的,其應用范圍之廣泛而被人稱之為行政法中的“帝王條款”,在理論上被稱為憲法位階的法律原則,它是法院用來控制行政量裁自由空間的重要工具。比如德國的《聯邦行政程序法》和我國臺灣地區的《行政程序法》都對其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我國《憲法》第10條第3款、第13條第3款、第14條第4款和第51條都有體現。
比例原則具有憲法位階,能對立法、行政和司法進行直接約束,對于控制國家權力行使目的的正當合理、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適當鏈接、收益與成本之間的比例均衡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說,比例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合乎目的、正當的、合理的行使行政權,在實施行政行為時,要選擇成本最小、社會收益最大的方式。
那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是如何具體體現的呢?我們用案例來說話。
案例:某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范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決定出臺一項新舉措,由交通管理部門向市民發布通告,凡自行攝錄下機動車輛違章行駛、停放的照片、錄像資料,送經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被采用并在當地電視臺播出的,一律獎勵人民幣200~300元。此舉使許多市民踴躍參與,積極舉報違章車輛,當地的交通秩序一時間明顯好轉,市民滿意。新聞報道后,省內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來取經、學習。但與此同時,也發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違章駕車者去往不愿被別人知道的地方,電視臺將車輛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關系、同事關系緊張,甚至影響了當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車人以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把電視臺、交管部門告上法庭的;有違章司機被單位開除,認為是交管部門超范圍行使權力引起的;有搶拍者被違章車輛故意撞傷后,向交管部門索賠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駕車人索要高額“保密費”的,等等。報刊將上述新聞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舉措引起了社會不同看法和較大爭議。
上述案例表明,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為必須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范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是該市交管部門的重要任務,采取何種方式解決,方式是否合法合理,解決的效果如何,會產生什么后果都是交管部門在制定措施時應該注意的地方。 交管部門采取舉報、曝光的方式,雖然在一定時間內、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交通壓力,但是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交通混亂,并且,還導致了另一破壞社會秩序的現象的發生。那么,看似合理有效的措施為什么會得到這樣一個事與愿違的結果呢?究其根本,還是該市的交管部門沒有做到合理合法行政。 對于合法行政,交管部門并沒有很好的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和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通過舉報的方式將自身對于交通管理的部分義務間接轉化到市民身上,讓市民幫助交管部門履行義務,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則。
對于行政合理行政,要求遵循比例原則,應當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及相對人權益的保護,保持行政手段和行政目的間的均衡關系。根據比例原則,交管部門所制定的措施,應當將行政成本壓到最低,將社會收益提到最大。措施使得人民或者是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失最小并且達到所期望的行政目的,得到實現行政目的所帶來的最大利益,這樣的措施才是符合比例原則的,如果單單為了實現交通有條不紊的秩序而采取不合理的手段,極大損害了人民的合法權益而又得到微薄的回報。那么,這樣的行政行為,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
同樣,我們從《華達公司訴常德市規劃局》一案中,可以進一步分析比例原則。
案例:常德市規劃局為華達公司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意華達公司將其臨沿江大道的二層樓房改建為三層樓房。
其后華達公司又申請增建兩層,但未獲批準。一年后,華達公司建成五層樓房一棟,命名為華達商廈。規劃局察知,即向華達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其中認定:華達公司超出批準范圍建成華達商廈,屬違法建設;商廈所在沿江大道是歷史名街,該市城市總體規劃對沿江大道景觀之保護規定要求“從整體環境出發,使新舊建筑互相協調,保證完美的風貌”,而商廈第4 、5層遮擋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觀武陵閣,嚴重影響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風貌。根據《城市規劃法》第40條規定,限華達商廈60日內整體拆除商廈的第4、5層。華達公司復議請求減少拆除面積,遭到拒絕后,遂訴至法院。
分析案情后,可以看出常德市規劃局的處罰決定并不完全符合比例原則所規定的構成原則,即妥當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稱性原則。
妥當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所為的行為必須實現行政目的。規劃局對華達公司所作出的拆除決定符合保證沿江大道完美風貌的目的。
必要性原則,當實現某一行政目的,客觀上存在多種手段可以選擇時,應當選擇對相對人損害最小的手段。規劃局要求華達公司將4、5層整體拆除的決定,會給華達公司帶來很大的損失。原本拆除4、5層部分建筑結構卻非要求華達公司將4、5層整體拆除,在給華達公司造成較小損害就可以達到執法目的的情況下,卻非要選擇給華達公司造成較大損害的方法。,這種舍近求遠的決定不符合必要性的原則。
法益相稱原則,手段的價值超過目的的價值,就是要求干預的嚴厲程度與理由的充分程度之間要非常的成比例。拆除4、5層一小部分與保持沿江大道景觀,體現武陵閣風采的目的是合乎比例的,而規劃局要求拆除4、5層整體的決定就使時段價值和目的價值變得不協調。嚴重違反了法益相稱原則。
規劃局的處罰決定帶給華達公司的損失將遠遠超出最小損害,該處罰決定違反必要性原則和相當性原則達到了非常明顯的程度,嚴重違反了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也在《匯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訴哈爾濱市規劃局案》中得到了更為具體的體現。
比例原則之所以會被提出,被廣泛運用,是因為,憲法賦予公民基本權利的同時,也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使其具有對抗國家權力對于自由領域的不當侵害和限制的意味,也就對公民基本權利與強大的國家權力在行使過程中發生沖突時,就國家權力是否符合憲法的規定,公民權利所受的侵害是否被規定在一定合理適當的限度內做出了保障。這樣,不僅可以使行政目的收益和行政手段收益合乎比例,還可以對行政主體的行政權加以合理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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