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發(作者:開普勒)

野外施工森林防火措施
標準化文件發布號:(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野外施工森林防火措施
為了加強野外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實現工程施工和森林防火“兩不誤,兩促進”的目標,杜絕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堅持“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方針,防范野外工作人員防火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措施,各帶隊負責人必須組織作業人員認真學習。
1、強化宣傳教育。使所有參與野外施工作業的作業人員熟知森林防火安全防范常識,能夠自覺地遵守森林防火的各項規章制度。
2、強化火源管理。采取有針對性的管用措施,嚴格管控野外作業生產、生活用火,嚴防人為火的發生。
3、強化責任落實。遵從野外作業屬地管理和行業管理雙向落實責任的原則,森林防火部門、各野外作業單位的上級行業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確保各項森林防火責任落實到位。
4、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加大對野外作業人員宣傳教育力度,使作業人員的受教育率達到100%。
5、細化野外火源管理各項措施。根據國家電網線路架設野外作業人員生產作業特點,針對不同的火源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嚴控人為火災的發生。
6、嚴格入山火源管理。嚴格禁止作業人員攜帶火種進入林內作業。加大森林防火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嚴禁野外吸煙、弄火。
7、強化野外作業火源管理。防火期內,對確需在施工區域內生產生活性用火的,必須經防火辦批準,在三級風以下天氣使用,嚴防失火。
8、落實“一盒火制度”,即:指野外作業點指派專人保管和使用“一盒火”
9、每個入山作業人員在從事施工作業的同時,都要主動承擔作業區內的林火預防和撲救任務,真正做到防火和施工兩不誤、兩促進。同時,要求各作業點都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切實解決森林高火險期生活用火問題。使用油鋸等機械作業的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防失火、跑火,五級風以上高火險天氣停止使用。林內作業時油脂燃料的存放必須選擇好安全地點。
10、加強林區生產野外作業管理。嚴格遵守防火禁令。五級風以上高火險天氣,各野外作業點要停止一切生產生活用火,做好預警響應工作。
11、嚴格執行防火安全檢查制度。
12、嚴格落實各項森林防火責任。
13、加強領導,注重協調。配合森林防火指揮部的野外生產作業林火預防和林火撲救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專業防火措施
一、木工棚防火須知:
1. 木工棚內嚴禁吸煙。
2. 木工棚內嚴禁動用明火。
3. 木工棚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物品。
4. 夜間作業不得使用碘鎢燈照明。
5. 下班前必須將木屑、刨花、零星木塊清除干凈。
6. 下班時必須切斷電源。
7. 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
二、倉庫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 嚴格執行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庫房包括門窗設置必須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須按規定設置報警器和避雷針。
2. 配備相應的值班巡邏力量。認真執行值班、巡邏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單獨設置倉庫存放,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3. 各種材料應分類分規格存放整齊。
4. 倉庫管理人員離庫時,應隨時關窗、斷電、鎖門。
5. 管理員應認真執行各類物資器具的收、發、領、退、核制度,做到帳、卡、物相符。
6. 提貨單、憑證、印章有專人保管,已發貨的單據應當場蓋注銷章。
7. 倉庫內嚴禁用碘鎢燈取暖,不準私燒火爐、電爐。嚴禁火種進入。
8. 倉庫通道禁止堆放障礙物,保持消防道路暢通。
9. 按標準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大險隱患,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 倉庫內嚴禁吸煙和帶有火種的人進入。倉庫附近動火須經審批。
11. 下班前應作巡視檢查、關窗、斷電、鎖門,根據需要安排值班人員。
三、施工現場防火措施
1. 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2. 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加強值班巡邏。
3. 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4. 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5. 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6. 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7. 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間距離不得少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m。
8. 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市建委《施工現場電氣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四、禁火區域劃分及審批規定
五、
六、1.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2.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 禁火區域內;
(2) 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 各種受壓設備;
(4) 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 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6) 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3. 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4.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5. 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6.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7. 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四、焊、割作業“十不燒”規定:
1. 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 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5. 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 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7. 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作業。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作業。
9. 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作業。
10.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焊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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