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發(作者:剪紙喜字)

李xx盜竊行政處罰決定書姜公(曲)行罰決字〔2021〕1189號
【主題分類】公安
【發文案號】姜公(曲)行罰決字〔2021〕1189號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0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0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0
【處罰日期】2021.07.28
【處罰機關類型】公安部/廳/局/分局
【處罰機關】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
【處罰種類】行政拘留
【執法級別】區/縣級
【執法地域】姜堰區
【處罰對象】李x蕊
【處罰對象分類】個人
【更新時間】2021.09.07 16:24:02
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
1 / 3
行政處罰決定書
姜公(曲)行罰決字〔2021〕1189號
被處罰人李x蕊。
現查明:2021年6月29日20時30分許,李x蕊竄至姜堰區皇xx一樓電梯口,乘隙盜走李x奇一輛藍色21變速型號為ATX670的捷安特自行車。以上事實有李x蕊的陳述和申辯,李x奇、陳x的陳述、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綜上所述,李x蕊的行為構成盜竊。2021年7月6日李x蕊主動投案至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違法行為,李x蕊盜走的捷安特自行車經泰州市姜堰區價格認定分局價格為28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第十九條之第二、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李x蕊處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
執行方式和期限:本決定書送達后,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送達xx拘留所執行拘留。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泰州市公安局或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海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2 / 3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3 / 3
本文發布于:2023-12-18 19:41:0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702899668122709.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李xx盜竊行政處罰決定書姜公(曲)行罰決字〔2021〕1189號.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李xx盜竊行政處罰決定書姜公(曲)行罰決字〔2021〕1189號.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