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發(作者:龍井茶樹)

深圳市陸建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李xx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合同糾紛 勞務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5.21
【案件字號】(2021)魯02民終3295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陳明明馬喆齊新
【審理法官】陳明明馬喆齊新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深圳市陸建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李xx;周xx;深圳中天精裝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深圳市陸建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李xx周xx深圳中天精裝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個人】李xx周xx
【當事人-公司】深圳市陸建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深圳中天精裝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孫翔山東中誠信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孫翔山東中誠信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孫翔
【代理律所】山東中誠信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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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陸建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中天精裝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觀點】李xx自認跟隨周xx在涉案工地上從事油漆工工作,李xx是向周xx提供勞務,李xx與周xx之間已形成勞務合同關系,一審根據周xx出具的欠條及李xx自認已收到部分勞務費的事實,判決周xx支付欠付勞務費及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
【權責關鍵詞】社會公共利益撤銷代理民事權利合同自認質證訴訟請求執行法律援助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根據李xx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2020年8月12日,周xx向李xx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今欠李xx在青島市李滄區深圳中天精裝修公司做油漆人工工資20350元”。2020年6月3日、9月8日,陸建裝公司分別向李xx轉賬支付5000元、2000元工資。李xx在《班組工人工資委托發放明細表》中簽字捺印,該表發放人處有周xx簽名捺印,該表備注中寫明“施工班組長周xx聲明以上工人發放工資明細表中的工人人數及金額是我施工隊全部工人的工資”。 另查明,2019年4月25日,中天公司作為甲方、陸建裝公司作為乙方,簽訂《青島都會中心S8地塊高層項目精裝工程二標段(3某、4某樓)工程分包合同》及《補充合同》,約定將青島融創都會中心S8地塊高層項目精裝工程二標段(3某、4某樓)勞務分包給陸建裝公司。后陸建裝公司作為甲方與周xx作為乙方簽訂《班組責任合同書》,約定將3某西單元油漆合同(含南次臥石膏找平)交給周xx班組施工,合同價款為總價包干,總價為395000元,總價中已包括為保證進度、質量、安全、成品保護等各種可能涉及到的費用,合同內容不允許發起量差簽證,除使用單位簽證增減工作內容外,不予調整總價或任何單價。雜工費用由乙方負責分攤占100%。日常生活費支付:一般工人按30元/人·日,班組長按本人工資(不超過100元/天)發放,乙方本人不直接管理現場的,不得領取工資,生活費每月發放一次或兩次,由勞務發包方項目部與財務部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發放生活費時間,累計發放總額不超過已完工程的60%。禁止乙方拖欠工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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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支付前由乙方造工資表,工人逐個簽字,同時由工人逐個按手印確認,應避免代領工作。工人中間離開的,應到甲方項目部登記,發現乙方拖欠工資的,甲方有權改變支付方式,以保障工人利益,乙方惡意逃避的,甲方有權從乙方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周xx、陸建裝公司、中天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向李xx支付欠款的事實。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李xx自認跟隨周xx在涉案工地上從事油漆工工作,李xx是向周xx提供勞務,李xx與周xx之間已形成勞務合同關系,一審根據周xx出具的欠條及李xx自認已收到部分勞務費的事實,判決周xx支付欠付勞務費及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李xx在本院二審期間自愿放棄要求陸建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系李xx對其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規定,對于李xx的該項申請本院予以準許。因李xx已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陸建裝公司支付的勞務報酬10396.89元,周xx無需再向李xx支付該部分勞務報酬及2021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故,周xx僅應向李xx支付欠付勞務報酬7953.11元(18350元-10396.89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其中,18350元應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計算利息,7953.11元應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計算利息。 綜上所述,因李xx自愿放棄要求陸建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陸建裝公司在二審期間向李xx支付部分勞務報酬,本院對一審判決結果予以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一、撤銷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2020)魯0213民初654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二、變更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2020)魯0213民初654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周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李xx勞務報酬7953.11元及利息(以18350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7953.11元為基數,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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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駁回
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一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案件受理費309元,減半收取154.5元,由周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59元,由李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9-21 05:44:46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李xx提交欠條一份,證明李xx在青島市李滄區做油漆工人,周xx出具欠條證明拖欠李xx勞務費20350元。中天公司、陸建裝公司認為該證據與其無關。因李xx已提交欠條原件,故一審法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二、李xx提交銀行卡交易明細一份,證明陸建裝公司為李xx發放工資,為項目的勞務派遣方。中天公司認為該證據與其無關。陸建裝公司稱根據國家規定我公司為了防止包工頭私吞勞務費,所以工人工資由我公司直接來發放,但是工資表單都是由周xx做出來并由工人簽字確認的。因李xx已提交交易明細原件,故一審法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三、陸建裝公司提交《青島都會中心S8地塊高層項目精裝工程二標段(3某、4某樓)工程分包合同》、《補充合同》、《班組責任合同書》、《結算協議書》各一份以及《班組工人工資委托發放明細表》一宗,證明陸建裝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勞務分包企業,與周xx簽訂了班組責任書,李xx是由周xx直接聘請的。周xx班組合計干活383548.52元,本公司實際已經支付了316000元,目前還有保修金19177.43元(2022年11月30日到期),后期需要扣款1970.62元,可立馬支付46400.47元,陸建裝公司已經做好了結算資料,只要周xx配合立即可以支付,但是周xx還沒有簽字確認。李xx因上述證據系周xx、陸建裝公司、中天公司單方制作故不予認可。中天公司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因陸建裝公司已提交《青島都會中心S8地塊高層項目精裝工程二標段(3某、4某樓)工程分包合同》、《補充合同》、《班組責任合同書》、《班組工人工資委托發放明細表》的原件,故一審法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因陸建裝公司提交的《結算協議書》沒有周xx簽字確認,故一審法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李xx自認跟隨周xx在涉案工地上從事油漆工工作,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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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向周xx提供勞務,周xx應當支付李xx勞務費。李xx持周xx簽字確認的欠條要求支付欠款,周xx經一審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未作答辯及質證,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李xx自認陸建裝公司在欠條出具之后轉賬支付的2000元是向其支付的工資,故周xx應向李xx支付欠款18350元(20350元-2000元)。對李xx要求周xx支付勞務費1835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因周xx出具欠條后未支付欠款,應當支付李xx利息損失,一審法院認為利息應自最后一次付款之日即2020年9月8日起計算,李xx要求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合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陸建裝公司允許周xx對外招工,導致拖欠李xx工資,應對所欠工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對李xx要求陸建裝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因李xx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與中天公司存在勞務合同關系,故其主張中天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一、周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李xx勞務報酬18350元及利息(以18350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陸建裝公司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李xx對中天公司的訴訟請求。如果周xx、陸建裝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9元(李xx已預交),減半收取154.5元,由周xx、陸建裝公司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陸建裝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陸建裝公司不用承擔連帶責任;2、陸建裝公司無需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陸建裝公司與周xx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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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承攬合同,陸建裝公司沒有授權周xx以陸建裝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陸建裝公司與周xx按照工作量計算應付金額,根據周xx提供的表單支付費用。所以一審確認的“陸建裝公司允許周xx對外招工”與事實不符合,不適用判決書引用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允許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由用人單位清償……”。2、再者周xx班組合計干活了383548.52元,陸建裝公司實際支付了316000元,目前還有保修金19177.43元(2022年11月30日到期),后期需扣款1970.62元,可立馬支付46400.47元,陸建裝公司已經做好了結算資料,只要周xx配合,立即可以予以支付。目前(2020)魯0213民初6541號、6542號、6543號、6521號、6544號、6545號,已經合計判決陸建裝公司需要支付68340元,后面還有多個訴訟已經立案。款項支付也需要公平、合理,周xx隨便打個欠條,陸建裝公司就必須支付,而且支付總額遠超過陸建裝公司與周xx的合同額度。現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一審判決,保護我司合法權益。
深圳市陸建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李xx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魯02民終3295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陸建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法定代表人:廖志輝,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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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翔,山東中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青島市李滄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
原審被告:周xx。
原審被告:深圳中天精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法定代表人:喬榮健,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凱。
審理經過 上訴人深圳市陸建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建裝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x及原審被告周xx、原審被告深圳中天精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2020)魯0213民初65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陸建裝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陸建裝公司不用承擔連帶責任;2、陸建裝公司無需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陸建裝公司與周xx屬于承攬合同,陸建裝公司沒有授權周xx以陸建裝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陸建裝公司與周xx按照工作量計算應付金額,根據周xx提供的表單支付費用。所以一審確認的“陸建裝公司允許周xx對外招工”與事實不符合,不適用判決書引用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允許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由用人單位清償……”。2、再者周xx班組合計干活了383548.52元,陸建裝公司實際支付了316000元,目前還有保修金19177.43元(2022年11月30日到期),后期需扣款1970.62元,可立馬支付46400.47元,陸建裝公司已經做好了結算資料,只要周xx配合,立即可以予以支付。目前(2020)魯0213民初6541號、6542號、6543號、6521號、6544號、6545號,已經合計判決陸建裝公司需要支付68340元,后面還有多個訴訟已經立案。款項支付也需要公平、合理,周xx隨便打個欠條,陸建裝公司就必須支付,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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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總額遠超過陸建裝公司與周xx的合同額度。現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一審判決,保護我司合法權益。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李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判決予以維持。李xx跟隨周xx在青島市李滄區做油漆工,李xx的工資均由陸建裝公司支付,陸建裝公司允許周xx對外招工,導致拖欠李xx農民工工資,故應按照國務院令第724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陸建裝公司與周xx對李xx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另根據國務院令第724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可知,陸建裝公司對李xx的工資支付也應承擔直接責任,現導致拖欠李xx農民工工資情形出現,故陸建裝公司根據本規定也應向李xx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陸建裝公司非建設單位、非發包人,不適用于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故陸建裝公司闡述支付周xx款項與本案無關,無法律依據。
原告訴稱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周xx、陸建裝公司、中天公司支付李xx勞務費20350元;2、判令周xx、陸建裝公司、中天公司支付李xx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訴訟費由周xx、陸建裝公司、中天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李xx提交欠條一份,證明李xx在青島市李滄區做油漆工人,周xx出具欠條證明拖欠李xx勞務費20350元。中天公司、陸建裝公司認為該證據與其無關。因李xx已提交欠條原件,故一審法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二、李xx提交銀行卡交易明細一份,證明陸建裝公司為李xx發放工資,為項目的勞務派遣方。中天公司認為該證據與其無關。陸建裝公司稱根據國家規定我公司為了防止包工頭私吞勞務費,所以工人工資由我公司直接來發放,但是工資表單都是由周xx做出來并由工人簽字確認的。因李xx已提交交易明細原件,故一審法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三、陸建裝公司提交《青島都會中心S8地塊高層項目精裝工程二標段(3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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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樓)工程分包合同》、《補充合同》、《班組責任合同書》、《結算協議書》各一份以及《班組工人工資委托發放明細表》一宗,證明陸建裝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勞務分包企業,與周xx簽訂了班組責任書,李xx是由周xx直接聘請的。周xx班組合計干活383548.52元,本公司實際已經支付了316000元,目前還有保修金19177.43元(2022年11月30日到期),后期需要扣款1970.62元,可立馬支付46400.47元,陸建裝公司已經做好了結算資料,只要周xx配合立即可以支付,但是周xx還沒有簽字確認。李xx因上述證據系周xx、陸建裝公司、中天公司單方制作故不予認可。中天公司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因陸建裝公司已提交《青島都會中心S8地塊高層項目精裝工程二標段(3某、4某樓)工程分包合同》、《補充合同》、《班組責任合同書》、《班組工人工資委托發放明細表》的原件,故一審法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因陸建裝公司提交的《結算協議書》沒有周xx簽字確認,故一審法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根據李xx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2020年8月12日,周xx向李xx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今欠李xx在青島市李滄區深圳中天精裝修公司做油漆人工工資20350元”。2020年6月3日、9月8日,陸建裝公司分別向李xx轉賬支付5000元、2000元工資。李xx在《班組工人工資委托發放明細表》中簽字捺印,該表發放人處有周xx簽名捺印,該表備注中寫明“施工班組長周xx聲明以上工人發放工資明細表中的工人人數及金額是我施工隊全部工人的工資”。
另查明,2019年4月25日,中天公司作為甲方、陸建裝公司作為乙方,簽訂《青島都會中心S8地塊高層項目精裝工程二標段(3某、4某樓)工程分包合同》及《補充合同》,約定將青島融創都會中心S8地塊高層項目精裝工程二標段(3某、4某樓)勞務分包給陸建裝公司。后陸建裝公司作為甲方與周xx作為乙方簽訂《班組責任合同書》,約定將3某西單元油漆合同(含南次臥石膏找平)交給周xx班組施工,合同價款為總價包干,總價為395000元,總價中已包括為保證進度、質量、安全、成品保護等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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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及到的費用,合同內容不允許發起量差簽證,除使用單位簽證增減工作內容外,不予調整總價或任何單價。雜工費用由乙方負責分攤占100%。日常生活費支付:一般工人按30元/人·日,班組長按本人工資(不超過100元/天)發放,乙方本人不直接管理現場的,不得領取工資,生活費每月發放一次或兩次,由勞務發包方項目部與財務部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發放生活費時間,累計發放總額不超過已完工程的60%。禁止乙方拖欠工人工資,支付前由乙方造工資表,工人逐個簽字,同時由工人逐個按手印確認,應避免代領工作。工人中間離開的,應到甲方項目部登記,發現乙方拖欠工資的,甲方有權改變支付方式,以保障工人利益,乙方惡意逃避的,甲方有權從乙方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周xx、陸建裝公司、中天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向李xx支付欠款的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李xx自認跟隨周xx在涉案工地上從事油漆工工作,李xx是向周xx提供勞務,周xx應當支付李xx勞務費。李xx持周xx簽字確認的欠條要求支付欠款,周xx經一審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未作答辯及質證,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李xx自認陸建裝公司在欠條出具之后轉賬支付的2000元是向其支付的工資,故周xx應向李xx支付欠款18350元(20350元-2000元)。對李xx要求周xx支付勞務費1835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因周xx出具欠條后未支付欠款,應當支付李xx利息損失,一審法院認為利息應自最后一次付款之日即2020年9月8日起計算,李xx要求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合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陸建裝公司允許周xx對外招工,導致拖欠李xx工資,應對所欠工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對李xx要求陸建裝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因李xx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與中天公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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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務合同關系,故其主張中天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一、周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李xx勞務報酬18350元及利息(以18350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陸建裝公司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李xx對中天公司的訴訟請求。如果周xx、陸建裝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9元(李xx已預交),減半收取154.5元,由周xx、陸建裝公司負擔。
二審中,李xx向本院提交承諾書,承諾其收到陸建裝公司代周xx支付的勞務報酬10396.89元后,放棄一審判決中判決陸建裝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權利,并承諾收到代付勞務報酬后不再向陸建裝公司主張連帶清償責任。另查明,李xx于2021年5月20日已收到陸建裝公司支付的10396.89元。本院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李xx自認跟隨周xx在涉案工地上從事油漆工工作,李xx是向周xx提供勞務,李xx與周xx之間已形成勞務合同關系,一審根據周xx出具的欠條及李xx自認已收到部分勞務費的事實,判決周xx支付欠付勞務費及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李xx在本院二審期間自愿放棄要求陸建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系李xx對其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規定,對于李xx的該項申請本院予以準許。因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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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陸建裝公司支付的勞務報酬10396.89元,周xx無需再向李xx支付該部分勞務報酬及2021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故,周xx僅應向李xx支付欠付勞務報酬7953.11元(18350元-10396.89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其中,18350元應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計算利息,7953.11元應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計算利息。
綜上所述,因李xx自愿放棄要求陸建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陸建裝公司在二審期間向李xx支付部分勞務報酬,本院對一審判決結果予以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2020)魯0213民初654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二、變更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2020)魯0213民初654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周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李xx勞務報酬7953.11元及利息(以18350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7953.11元為基數,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09元,減半收取154.5元,由周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59元,由李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陳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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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馬 喆
審判員 齊 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書記員 胡榮華
書記員 于國英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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