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0日發(作者:實驗設計怎么寫)

醫事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旨在調整醫療服務關系,與其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醫事法的特征 1.以保護公民健康權為根本宗旨
2.廣泛性和綜合性
3.科學性和技術規范性
4.社會共同性
醫事法基本原則:健康保護原則
預防為主原則
公平正義原則
患者權力自主原則(獲得醫療權、知情權、決定權、隱私權)
醫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指構成每一個具體的醫事法律關系必須具備的因素。包括主體、內容、客體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醫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加醫事法律關系、享有醫事權力和承擔醫事義務的當事人。
在我國包括:國家醫藥衛生機關、醫療衛生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
醫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醫事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醫事權力和承擔的醫事義務。
醫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醫事法律關系主體的醫事權力和醫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醫事法效力范圍:是指醫事法的生效范圍和適用范圍。即醫事法的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
醫事法溯及力:即某一法律、法規對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可以適用,如
果適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沒有溯及力。一般情況下法沒有溯及力,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情形除外,從舊兼從輕。
醫療機構的概念:依法設立的,以保護人體健康為宗旨,從事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和康復活動的社會組織。
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主體:1.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3.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休或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4.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5.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6.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7.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不予注冊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4.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5.重新申請注冊,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或組織考核不合格的;6.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薦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注銷注冊的情形: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1.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2.受刑事處罰的;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4.因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經培訓后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5.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6.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薦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醫師的權利:1、行醫權 、2、獲得醫療設備基本條件權 、3、從事醫學研究術交流,參加專業團體的權利 4、參加專業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的權利 5、人格尊嚴和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 、6、獲取工資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7、參與所在機構民主管理的權利
醫師的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和技術操作規范的義務
2、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的義務
3、保護患者的隱私的義務 4、提高專業技術水平的義務 5、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的義務
行政責任※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1)違反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
(2)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
(3)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4)未經親自診查、簽署證明文件的
(5)隱匿、偽造or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
(6)使用未批準使用的藥物、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7)不按規定使用麻醉、醫療用毒性精神和放射藥品
(8)未經患者or其家屬同意,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9)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10)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or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11)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12)發生醫療事故or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or非正常死亡,不按規定報告的
行政責任※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醫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三)醫師執業要求(老師沒說是重點)
醫師的執業要求:
1.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2.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3.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4.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當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5.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6.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務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7.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8.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獻血法的概念:獻血法是調整保證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總和。
血站: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
臨時采集血液的條件:1.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輸血;2.所在地血站無法及時提供血液,且無法及時送其他醫療機構調劑血液,而其他醫療措施不能替代輸血治療;3.具備開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艾滋病病毒
抗體、梅毒螺旋體抗體的檢測能力;4.遵守采供血相關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
精神衛生法
精神衛生:指開展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促進公民心理健康的各項活動。
實施住院治療條件: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1.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2.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醫療事故的概念: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
1、主體必須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
3、主觀上必須是由于過失
4、必須有人身損害結果的發生
5、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存在因果關系
醫療事故的分級:(非重點)
一級醫療事故: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二級醫療事故: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它后果的。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非重點)
緊急情況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措施
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體質特殊
現有醫學技術條件下無法預料或不能防范
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患方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醫療事故處理的方式: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3.訴訟方式解決
傳染病防治法的概念:傳染病防治法是調整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傳染病防治法》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定傳染病病種:1、甲類傳染病——強制管理--鼠疫、霍亂
2、乙類傳染病——嚴格管理-------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好像記6個就行)
3、丙類傳染病——監測管理------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報告時限:2小時----甲類傳染病;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24小時------其他乙類傳染病;丙類傳染病
醫療機構的職責:(可略)
1、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2、醫療救護、現場救援和接診治療,書寫病歷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
3、不具備救治能力時,及時將病人轉診。轉診要求
4、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
5、防控醫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 對使用的醫療器械進行消毒 對一次使用的
醫療器具予以銷毀
隔離與控制措施:
1.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炭疽中肺炭疽病人:隔離治療、首診醫生接診后應將病人隔離至傳染病房,活動限制在病室內、病人物品集中消毒處理
2.對除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類、丙類傳染病病人: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3.對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指定場所醫學觀察
4.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和密切接觸的人員:衛生處理和預防措施
※緊急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
①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②停工、停業、停課;
③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④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⑤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侵權責任法》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藥品管理法的概念
※ 藥品管理法(Drug administration law)是調整藥品監督管理,確保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醫療機構制劑管理
概念
※ 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常規配置、自用的固定處方制劑。使用要求
※ 使用----質檢合格的,憑醫師處方
※ 調劑使用的審批---省級藥監部門
※ 銷售----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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