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發(作者:西游記好書推薦卡)

解讀新標準與老規范的不同:
1. 名稱改變
“城市居住區規范設計規范”改為“城市居住區規范設計標準”
規范,意指明文規定或約定俗成的標準.如:道德規范、技術規范等.或是指按照既定標準、規范的要求進行操作,使某一行為或活動達到或超越規定的標準.如:規范管理、規范操作.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STACO一直致力于標準化概念的研究,先后以“指南”的形式給“標準”的定義作出統一規定:標準是由一個公認的機構制定和批準的文件.它對活動或活動的結果規定了規則、導則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復使用,以實現在預定領域內最佳秩序的效果.簡單來講,規范就是全文全是強制性的文字,而標準則是強制性的文字和非強制性的文字兼備.
2. 發布部門改變
“國家技術監督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聯合發布”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
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聯合發布”
3. 章節改變
“11個章節”變為“7個章節”,缺少了“住宅、綠地、豎向、管線”等章節,添加了“居住環境”的章節;不再有“公共服務設施”章節,而有了“配套設施”的章節;另外,“綜合技術經濟指標”由章節變成附錄,同時增添了引用標準名錄.
表面看缺少了很多章節,實際上新標準的章節都有涉及,但是沒有那么詳細,有的只是提及參考的名稱.新標準主要強調配套,小而全,就比如菜市場;弱化了道路;有共享街區的思維;新標準更能體現“以人為本”,為“人”創造一個好的居住環境
4. 總則
1.0.1新標準更強調“科學使用”、“確保居民的生活條件”
1.0.2新標準適用范圍擴大,可適用于“規劃編制、規劃實施及監督檢查”,并非單調的“規劃設計”體現了規劃不應該只是規劃的思維,規劃是為了人們更好生活,不僅現在,包括未來
1.0.3 提出遵循的建設方針,生活環境注重提出“宜居”字眼
5. 術語
2.0.1 原規范居住區概念有泛指和特指,而新標準僅僅有泛指
2.0.2原規范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劃分的“居住區、小區、組團”,新標準為“十分鐘生活圈、十分鐘生活圈、十分鐘生活圈、居住街坊”,人口規模、住宅套數有所變動
新標準以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步行可達為基礎,綜合考慮居民分布、出行的范圍,并
兼顧主要配套設施的合理服務半徑及運行規模,比如幼兒園服務半徑不超過300m,對應五分鐘生活圈;新標準不再用以人口為依據,而是以時間為依據分級,但是也充分考慮到人口規模;新標準涉及到等時線,所以可以盡量避免圈子的交叉問題針對于不同圈子的人所屬圈子的重疊問題以及配套浪費的問題
2.0.7 新標準“住宅用地概念”明確包括何種用地
2.0.8 新標準“公共綠地”概念不再是“集中綠地”,而是城市用地分類標準的“綠地與廣場綠地”,包括的范圍也各不相同.各級居住區中,三個生活圈的配建綠地屬于城市公共綠地,居住街坊內的附屬綠地則屬于城市用地分類中的住宅用地,居住街坊附屬綠地有中心綠地和宅間綠地;新標準公共綠地指居住區各級生活圈配套建設的、向居民開放的綠地,即城市用地分類的綠地與廣場用地G,主要包括公園綠
地、廣場等用地;老規范居住區內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其中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不應包括其它屋頂、曬臺的人工綠地
2.0.9 新標準增設“中心綠地概念”
居住街坊附屬綠地有中心綠地和宅間綠地,中心綠地指各級生活圈及居住街坊內集中設置的、具有一定規模并能開展體育活動的綠地
2.0.10新標準“配套設施概念”強調對應配套的為“生活服務設施”,并提出其種類
2.0.11新標準增加概念“社區服務設施”
2.0.12新標準增加概念“便民服務設施”
2.0.13新標準“綠地率”的概念變化很大,原規范為“居住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
面積的總和占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比率%”,新標準為“居住街坊附屬綠地面積與該居住街坊用地面積的比率%”.新標準未提及“綠地不應包括其他屋頂、曬臺的人工綠地”
2.0.14原規范停車率中的“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改成了“居民機動車停車位數量與住宅套數的比值”,范圍變大,充分考慮人的訴求
2.0.15新標準“地面停車率”考慮采用停車樓或機械式停車設施的情況
6. 基本規定
3.0.1 新標準“居住區規劃建設符合的要求”可和原來規范總則中“居住區的規劃設計遵循的基本原則”對比.新標準提出遵循“節約土地”、“綜合管理”的原則;新增“應采用低影響開發的建設方式,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進雨水的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與自然凈化”;提到“應符合城市設計對公共空間、建筑群體、園林景觀、市政等環境設施的設計控制要求”說明土地稀缺的問題已深入人心,我們需要節約土地;不應過分注重某方面的規劃,要綜合看待規劃這個問題,規劃建設應為整體提高生活水平及改善居住環境創造條件;提到雨水的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與自然凈化,是對海綿城市的落實;相對于城市規劃的抽象性和數據化,城市設計更具有具體性和圖形化,城市設計的范圍或規模,可大可小,可處理建筑物個體與個體間以及個體與群體間相互的關系,在城市整體發展過程中,城市設計實扮演著聯系上下城市計
劃與建筑設計,協調整體的重要角色,提及城市設計,可以看出居住區規劃思維有所改變
3.0.2 新標準新增了“居住區應選擇安全,適居地段應符合的規定”,提出禁止性的規定和有效的處理方式.居住區是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場所,新標準居住區需更加注重選址的安全性和舒適性
3.0.3 新標準“規劃布局”可和原規范規劃布局與空間環境“規劃布局”對比.新標準提出“應統籌考慮應急避難場所和疏散通道,并符合有關應急防災的安全要求”
新標準更人性化,為人身安全的保障做了充分考慮
3.0.6新標準提出“老舊居住區應對生活環境進行必要的改造與更新”
老舊居住區的條件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太相同,提出對舊居住區應對生活環境進行必
要的改造與更新,是因為考慮到人們生活水平的上升,人應該有享受更高生活環境的權利;不論是老舊居住區,還是新居住區,居住的主題都是人,所以有必要鼓勵老舊住區生活環境的提升
3.0.7新標準提出“應有效組織雨水的收集與排放和所需滿足的要求”、“居住街坊年徑總流量控制率下限”新標準積
極響應海綿城市;在總規、控規、修規等有把雨水年徑流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所以此處根據規定及實際情況,確定了其指標下限
3.0.8 新標準提及規劃建設、管線綜合、無障礙設計、豎向設計應符合的標準
原規范涉及的管線設計等在新標準中很少提及,一方面是因為和其他有關技術內容做
了對接與協調,另一方面是很多內容已經和今天的發展狀況已經不適應,所以很少提及,但是新標準提供了應執行的相關標準名稱
7. 用地與建筑
4.0.1新標準居住區各級生活圈的用地控制指標可和原規范對比
新標準分了十五分鐘生活圈的用地控制指標、十分鐘生活圈的用地控制指標、五分鐘
生活圈的用地控制指標;它整合了原規范的居住區用地平衡指標和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兩方面內容;由表可看出分層有所變化,原來可分為低層1—3層、多層4—6層、中高層7—9層、高層10層及以上、超高層100米以上,新標準則分成了低層1—3層、多層I類4-6層、多層II類7-9層、
高層I類10—18層、高層II類19—26層;建筑氣候分區依然為七個區,但是類別卻和原規范有所不同;新標準的用地平衡指標也和層數相聯系,不過城市道路用地所占的比例始終未變,住宅用地隨層數增多所占用地比例下降,公共綠地隨層數增多而有所提升;強調配套設施用地指標不包含住宅用地內的居住街坊配套設施便民服務用地指標;新標準增加容積率一欄;
層數選擇不同,是因為空間尺度范圍大;市道路用地的比例只和區位有關,靠近城市中心的地區,道路用地控制指標偏向高值,所以城市道路用地所占的比例始終未變;同等條件下不同日照標準時不同緯度有不同的容積率,高緯度容積率會低于低緯度容積率;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在高緯度地區偏向高值,而在低緯度地區偏向低值
4.0.2 新標準居住街坊的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在不同條件下符合不同表格.新標準有對居住街坊用地的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及建筑高度控制指標、人均住宅用地的控制范圍,主要是不提倡高強度開發、大面積建設
4.0.4 新標準添加“居住區用地面積的計算應符合的規定”,可和原規范綜合技術指標中的“居住區用地范圍的規定”對比新標準更為明確,針對不同用地邊界給予相對應的用地范圍劃分
4.0.5 新標準新增“居住區配建綠地內容”
4.0.6 新標準的“公共綠地控制指標”可和原規范綠地中的“各級中心綠地設置規定”對比原規范中有提到居住區內公共綠地和中心綠地的關系.添加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指標、中心綠地的人居面積和最小寬度,提及中心綠地應設置的體育活動指標綠地有利于生態,給人帶來美的感受,居住區不應該只是綠色,且大眾健康意識在不斷加強,所以應設置有體育活動的中心綠地,這樣更有利于城市的活力
4.0.7 新標準新增“居住街坊的中心綠地指標及規定”
居住街坊的附屬綠地應包括中心綠地和宅間綠地;對其最小規模和最小寬度的要求,是為了保證居民能有足夠的空間進行戶外活動
4.0.8 新標準新增“居住街坊的附屬綠地面積計算的規定”
4.0.10新標準提及“在建筑外增加任何原設計沒有的設施不應降低相鄰住宅建筑或相鄰住戶的日照標準”,而原規范為“在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新標準新增“既有住宅進行無障礙改造加裝電梯時,應優化設計減少對自身及周邊住宅日照的影響”;住宅建筑日照間距表新增“城市人口規模”一欄.原規范的日照標準將城市分為“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兩類,從而應對不同
規模城市用地緊張程度的差異性,由于當前城市規劃法已廢止,本標準沿用規范中對城市規模的劃分標準,即人口規模50萬及以上和不滿50萬兩類
8. 配套設施
5.0.1 新標準新增“配套設施規劃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5.0.2 新標準“居住區配套設施設置規定”可與原規范“公共服務設施分級配建表”對比.注意,配套設施并不能和公共服務設施劃等號配套設施概念不一樣,分類不一樣,各自對應的居住區分級不一樣,所以表格有很大差異;居住區十五分鐘生活圈、十分鐘生活圈配套設施用地屬于城市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類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類用地和公用設施用地U類用地,五分鐘生活圈的社區服務設施屬于居住用地中的服務設施用地R12, R22, R32;居住街坊上的便民設施屬于住宅用地中的配建設施R11,R21,R31.因此,本標準將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與社區服務設施、便民服務設施分列.十五分鐘生活圈和十分鐘生活圈兩個范圍內應配置的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和其他設施.
5.0.3 新標準“配套設施控制指標m2/千人”可與原規范“公共服務設施控制指標m2/千人”對比.配套類別和居住區分級的不同導致表格有很大差異;原規范提到“市政公用
類未含鍋爐房,在采暖地區應自選確定”,而現標準改為“其他設施未含鍋爐房,在采暖地區應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各層級包含關系的千人指標調整為不包含關系
5.0.4 新標準“各級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控制要求”可和原規范“公共服務設施各項目的設置規定”對比.新標準對居住區各類配套設施做了配置標準和設置規定,所列各類配套設施項目的一般規模是根據各項目自身的經營管理及經濟合理性決定的
5.0.5 新標準提出“舊區改建項目的依據和不相匹配的措施”
5.0.6 新標準“街道公共活動中心及形成”可和老規范“居住區各級公共活動中心及形成”對比.前者對象為十五分鐘生活圈,后者對象為居住區各級;前者是商業服務與金融郵電、文體等有關項目集中布置形成,后者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和商業服務業設施集中布置形成因服務人群集中,為提高使用率,有時需集中布置可形成中心
5.0.7 新標準提出“街道公共活動中心用地面積范圍”
5.0.8 新標準“配建停車場庫停車位控制指標”可和老規范“配建公共停車場庫停車位控制指標”對比.各名稱不同,單位不變,但指標有所不同;原規范“配建公共停車場庫應就近設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層車庫”改成新標準“機動車
停車場庫宜采用地下停車、停車樓或機械式停車設施”,新標準更注重土地高效利用
9. 道路
6.0.1 老規范的“居住區內道路可分為: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和宅間小路四級”變為新標準的“居住區道路包括居住區內的城市道路和居住街坊內的附屬道路”;老規范的“遵循原則”變為新標準的“原則和要求”;新標準增加“步行系統”;“城市舊區改建,其道路系統應充分考慮原有道路特點”改為“舊區改建應延續原有的城市肌理”;將居住區道路分為居住區內的城市道路S類用地和居住街坊內的附屬道路R類用地兩種類型;運用“窄馬路、密路網”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步行系統說明了人性化;城市肌理是指城市的特征,與其他城市的差異,包括形態、地質、功能等方面,而道路正是形成城市肌理的重要元素
6.0.2 新標準提出“城市道路包括的內容和規劃建設應符合的規定”對居住功能區路網密度要求,大于8km/km2;居住街坊是構成城市居住區的基本單元,一般由城市道路分隔,有利于形成密路網;城市支路范圍是結合規定、基本需要、窄馬路密路網而得出的范圍
6.0.3 新標準提出“附屬道路包括內容和規劃建設應符合的規定”;新標準有“附屬道路最大坡度及坡長控制指標”,而原規范為“居住區內道路縱坡控制指標%”
新標準根據路面寬度和通行車輛類型的不同,將附屬道路附屬道路分為組團路和宅前路兩類;組團路是進出居住街坊的主要通道,為了保證居住區與城市有良好的交通聯系,同時保證消防、救災、疏散等安全需要,組團路應至少設置兩個出入口;照居住區內部有關車輛低速緩行的通行寬度要求,輪距寬度在2m~2.5m之間.所以,宅間路路面寬度一般為2.5m~3m.為兼顧必要時大貨車、消防車的通行,宅間路路面兩邊應各留出寬度不小于1m的路肩.對居住區道路最大縱坡和坡長的控制是為了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以及步行和非機動車出行的安全和便利,設置道路最小縱坡是為了滿足路面排水的要求,不應小于0.3%,當遇特殊困難縱坡小于0.3%時,應設置鋸齒形邊溝或采取其他排水設施
6.0.4 新標準“居住區道路邊緣至建、構筑物最小距離m”可與老規范“道路邊緣至建、構筑物最小距離m”對比
數據無變化,但實際有變化,因為新標準層級已變;道路邊緣至筑物、構筑物之間應保持一定距離,主要是考慮在建筑底層開窗開門和行人出入時不影響道路的通行及一旦樓上掉
下物品也不影響路上行人和車輛的安全及有利安排地下管線、地面綠化及減少對底層住戶的視線干擾等因素而提出的
6.0.5 新標準“居住區應配建設置居民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庫,并符合的規定”可和老規范“居住區必須配建設置居民汽車含通勤車停車場、停車庫,并符合的規定”對比
考慮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老規范小區級道路的寬度考慮以非機動車與人行交通為主,不能引進公共電、汽車交通,一般也采用人車混行方式,應配建是考慮到地理位置、經濟發展條件的不同等,所以配建時應綜合考慮;內容增加了停車樓或機械式停車設施、無障礙機動車位、非機動車服務半徑、訪客車位、充電基礎設施等相關內容,更加人性化,全面化;使用停車樓和機械式停車設施,可以有效節省機動車停車占地面積;對地面停車率進行控制的目的是保護地面環境;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的布局應考慮使用方便,因此對其服務半徑作出要求;為落實國家發改能源要求,新建居住區內的住宅配建停車位優先考慮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按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10 .居住環境
7.0.1 新標準增加了“居住區的建筑布局應符合的要求”
建筑布局受很多因素影響,需綜合考慮,用城市設計的方法和城市整體的視角來審視這些要素,延續城市肌理,呼應城
市界面;住宅建筑高低錯落有利于土地集約并形成天際線;臨街建筑利于塑造空間、帶來活力,應注意形成連續空間;可通過設綠化隔離帶等減弱噪聲;應充分考慮風向、風速等考慮應對措施,盡可能利用有利風塑造適宜居住區風環境
7.0.2 新標準增加了“公共綠地和附屬綠地的規劃建設應符合的要求”
集中與分散、新老樹種結合、喬灌草搭配,形成四季有綠,人人樂享的居住環境;要考慮適當植物的適應性和植物的利弊吸引害蟲,最大化的創造綠色,同時也要使自己的人生安全得到保障
7.0.3 新標準提及了“配建綠地和雨水結合規劃”
根據海綿城市建設和排水防澇、面源污染防治的要求,居住區綠地應結合場地雨水規劃、建筑布局及排水、休憩、景觀的要求進行設計,同時因地制宜
二:結論
1. 新標準和原規范的主要不同
1新標準是“動態”的,可以以每個人為中心;原規范是“靜態”的,只是一個
范圍
2新標準是根據“時間、配套”確定圈子,并考慮人口等因素;原規范是根據“人
口規模”來劃分
3新標準的道路和綠地劃分更明確;原規范比較含糊
4新標準更加強調“養老”、“停車”、“居住”
5新標準涉及“寬馬路,密路網”、“開放街區”、“海綿城市”
6新標準提到“城市設計”、“城市肌理”
2. 新標準和原規范有爭議的問題
1“十五分鐘生活圈—十分鐘生活圈—五分鐘生活圈—居住街坊”是和“居住區
—居住小區—居住組團”是對應的 還是完全不對應,還是各自一個圈子的同級概念
2新標準適用范圍擴大,可適用于“規劃編制、規劃實施及監督檢查”,并非單
調的“規劃設計”,可是“監督檢查”在哪里體現
3之前各項指標為每戶3.2人,依據為人口普查以及二胎開放,現在用地控制
指標依然是這兩個依據,數字依然為每戶3.2人,合理么
4“新標準居住區各級生活圈的用地控制指標”與“新標準居住街坊的用地與建
筑控制指標”的表格是分開的,新標準居住街坊的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在不同條件下符合不同表格,為什么這樣分類呢
5為什么建筑氣候區劃重新分區,指標附和新的建筑氣候區劃,有一個“住宅建
筑日照標準”卻按老的建筑氣候區劃
6“公共綠地控制指標m/2人”的備注:“十五分鐘生活圈”的備注為“不含
十分鐘生活圈的公共綠地指標”,“十分鐘生活圈”的備注為“不含五分鐘生活圈的公共綠地指標”,“五分鐘生活圈”的備注為“不含居住街坊的附屬綠地指標”.如何理解
7各層級包含關系的千人指標調整為不包含關系.為更好地理解和使用居住區配
套設施的千人指標,本次修訂中將規范中提出的各層級包含關系的千人指標調整為不包含關系,更有利于使用者明確各級配套設施的項目內容與建筑、用地之間的對應關系.如需計算居住區各級配套設施的總用地,人口規模在十五分鐘生活圈的居住區需要依次加上十分鐘生活圈、五分鐘生活圈的配套設施指標;人口在十分鐘生活圈的居住區需要加上五分
鐘生活圈的配套設施指標.如需計算居住區各級配套設施的總建筑面積,人口規模在十五分鐘生活圈的居住區需要依次加上十分鐘生活圈、五分鐘生活圈、居住街坊的配套設施指標;人口在十分鐘生活圈的居住區需要加上五分鐘生活圈、居住街坊的配套設施指標;人口在五分鐘生活圈的居住區需要加上居住街坊的配套設施指標.為什么前面的不算街坊
不包含是什么意思
8新標準提到“居住區配建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和附屬綠地,并集中設置相應的
中心綠地”.新標準提到的“并”是對應的對象是“公共綠地和附屬綠地”還是“附屬用地” 如果是前者,和“各級居住區中,三個生活圈的配建綠地屬于城市公共綠地,居住街坊內的附屬綠地則屬于城市用地分類中的住宅用地,居住街坊附屬綠地有中心綠地和宅間綠地”矛盾;如果是后者,“并”用的有些牽強
9“住宅建筑日照間距表”新增“城市人口規模”一欄,為什么
10新標準提及“在建筑外增加任何原設計沒有的設施不應降低相鄰住宅建筑或相鄰住戶的日照標準”,而原規范為“在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一個是“原設計沒有的”,一個是“任何”.這樣是說
明新標準的要求有些低 還是說明施工嚴格按照設計,無須再考慮原設計有的
11新標準“居住區應配建設置居民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庫,并符合的規定”
可和老規范“居住區必須配建設置居民汽車含通勤車停車場、停車庫,并符合的規定”對比,一個是“應”,一個是“必須”,能不能說明新標準少了份強制性
12按照常理說,概念已經從“居住區”變成了“圈子”,新標準不應該再出現“居
住區”的字眼,可是新標準卻一直提到,這個是不合理的表現 還是“居住區”理解為居住的地方
3. 需要考慮的問題
1新標準和老規范的利弊
老規范忽略人的感受,但是較為詳細、全面;新標準配套全,但是可能出現圈子混亂
2和新標準相似但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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