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發(作者:讓世界更美好)

第四章 希伯來法
希伯來法與猶太人的宗教、歷史、文化緊密融合,是近東古代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并通過圣經和基督教影響了東西方法律制度。
第一節 希伯來法的形成和發展
希伯來法是公元前11世紀至公元1世紀希伯來奴隸制王國全部法律的總稱。
一、希伯來法的產生
希伯來人是猶太人、 以色列人的別稱, 原為兩河流域的游牧部落,公元前2000年中葉,遷徙至敘利亞、巴勒斯坦一帶。不久,他們為躲避饑荒而進入埃及,淪為法老的奴隸。
(1)有關希伯來法律產生的主要資料是依據《圣經》中的《舊約》。據記載, 公元前14世紀, 希伯來人在摩西的帶領下,逃出埃及。路經西奈半島時,摩西組建了以信奉耶和華為核心的部落聯盟,并規定了“十誡”和審判制度等律法。這被視為希伯來立法的萌芽,它奠定了希伯來法的基礎。
(2)公元前13世紀末,部落軍事首領“士師”逐漸成為集軍事、行政、司法、祭祀大權于一身的獨裁者,加速了階級分化和國家的形成。
公元前11世紀,掃羅成為以色利的第一位國王,大衛也在南部成立獨立王國。之后,大衛建立起統一的以色列-猶太王國。在創建統一國家的過程中,傳統的部落習慣以及原始的宗教規范被賦予國家強制力而上升為法律, 希伯來法由此產生。 由于希伯來人對神靈的崇拜,祭司在希伯來法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他們有權解釋和適用法律。祭司在宣講和記錄律法過程中,必然融入一些宗教因素。不過,此時的希伯來人尚未形成一神崇拜的觀念。隨著奴隸制統治秩序的進一步鞏固,希伯來法也日益豐富。
二、希伯來法的發展
公元前925年, 以色列猶太王國分裂為以色列和猶太兩個各自為政的王國。 公元前721年, 以色列王國被亞述人征服;公元前586年,猶太王國被新巴比倫帝國攻陷。 猶太人被整族擄到巴比倫, 史稱“巴比倫之囚”。淪為異族囚徒的猶太人將重返故園的希望寄托于“救世主” 的來臨, 宗教祭司通過傳教宣揚耶和華是宇宙間惟一的神,他將保證猶太人重建統一的猶太王國,國家的中心應該是耶和華神廟所在地—耶路撒冷。這些宗教思想在猶太人中間廣泛傳播,原始的神靈崇拜演變為—神教,猶太教最終形成。《圣經》在此時開始編撰, 公元前9世紀中葉至公元前6世紀, 《圣經》的第一部分“律法書”,即“摩西五經”編撰完成,內容包括希伯來習慣、宗教戒律及國王敕令等。從此,猶太人有了統一的法律依據。
三、猶太人重返家園
公元前538年,猶太人重返家園。此后近200年間,猶太一直保持著相對獨立的自治權,希伯來法繼續得到發展。猶太人仍然嚴格遵守《摩西五經》。
四、希伯來法的發展告一段落
公元70年,猶太人起義被鎮壓,猶太國家終結,希伯來法的發展告一段落。但是,猶太人并沒有放棄對自己法律的研究,在猶太社團內部仍然保持著傳統律法,在個別地區猶太教法庭還被承認,并根據猶太教的“慣例”進行審判。
第二節 《摩西五經》
《摩西五經》是公元前6世紀以前惟一一部希伯來法律匯編。 它是猶太國家的法律規范,其效力至高無上,即使猶太國家滅亡以后,它仍以習慣法的形式自動調節猶太人的生活。《摩西五經》包括以下五個部分:
一、《創世紀》
它是關于上帝創造世界及人類起源和遭遇的故事。
二、《出埃及記》
其中第20章宣布的“摩西十誡”,被認為是希伯來法的“總綱”和“核心”。內容包括:
1.除耶和華之外,不可信仰他神
這是一條完全的宗教性質的戒律。任何人,包括兄弟、兒子、妻子或朋友,若供奉其他神則要被處死,一般是被亂石砸死。
2.不可雕刻和崇拜偶像
這也是一條完全的宗教性質的戒律。這條禁令針對任何形像或類似的東西,顯然不針對對太陽或月亮這種自然物體的崇拜。但摩西口授的法律更為嚴厲:崇拜太陽、月亮,或其他神者要被亂石砸死,形像和偶像要被燒掉。提到其他神的名字的預言者要被處死。
3.不可妄稱耶和華上帝之名
就一般含意而言,這條戒律被認為是針對褻瀆和瀆神的戒律。但同時,也正是它長期以來決定了在法庭里誓言的形式及對做偽證罪的處罰。
4.第七日為圣安息日
在此1000年之前,古巴比倫就已實行一周一天休息日,這源于觀星象的巴比倫人對月亮的宗教信仰—他們慶賀月亮的月象的變化,因為一星期只是28天太陰月的1/4,每1/4相當于月亮的一個象位。在改編過的戒律中,休息日的源起是因為世界是在6天之內創造的, 而主在第7天休息。
5.當孝敬父母
這條戒律反映出猶太人對年長者的尊重。打父母或罵父母的人將被處死,這是法律規定。另一條規定是拒絕服從父母的不可救藥的兒子會被帶到
法官面前,他們會判他被亂石砸死。
6.不可殺人
起初,法律規定每一樁殺人案,無論是否意外都是傷害宗族的罪過,造成他人死亡的人必然要被處死。后來人們才意識到殺人是有區別的,如果殺人者不是預謀殺人,那么他可以逃到一個城市躲避,也就是說過失性殺人可以這樣做。
7.不可奸淫
這一戒律顯示了一家之長要求妻子忠貞的無上權力。
8.不可偷盜
它表明財產的概念得到充分的發展。偷盜是對個人利益的傷害,無疑,受害人有殺死竊賊的明白無誤的權力。
9.不可作假證陷害他人
這條戒律融合了法律和道德因素。它可以解釋為在社會關系中保持誠實的戒律,或作為證人要講真話的戒律。《出埃及記》中的法律禁止欺騙性的揭發或做不正直的證人。
10.不可貪戀他人的妻子和財物
這是一條道德上的戒律,而不是可實施的法律。除非一種信仰、一種思想也構成犯罪,否則法律所處理的只能是行為。
三、《利未記》
又稱“先知法典”或“祭司法典”,因祭司按規定均應出自利未部落而得名。其內容多涉及祭司的職責和權利、婚姻制度等。
四、《民數記》
也譯為《戶籍記》。卷中數次提及戶口調查和士兵登記。
五、《申命記》
申命即“重申法律”,以摩西所傳律法的形式匯編而成,約成書于公元前7世紀,內容可能是“托古改制”。
第三節 希伯來法的基本制度
一、財產法
傳統的希伯來法確認上帝對土地的所有權,上帝將土地賜予各族,再分配給各個家庭為謀生之用,即不存在土地私有,土地一般不允許買賣。一般意義上的土地所有權概念并不存在,人們擁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且在“禧年”要歸還土地使用權。 希伯來人將每7年定為一個“安息年”,這一年希伯來人所有田地休耕一年。 過7個安息年,即49年后,第50年即為“圣年”,又稱“禧年”,摩西曾規定“這禧年,你們個人要歸還自己的地業”。土地的使用權也僅限于家庭內繼承,不得轉讓給外族。隨著商品經
濟的產生和發展,土地私有才開始出現。
希伯來法規定必須向上帝獻祭,其實就是國家的捐稅制度。向上帝獻祭是內心虔誠的表示,也是每一個希伯來人應盡的義務,每逢安息年和禧年,捐稅一律豁免。
二、債權法
希伯來法中對有關買賣、借貸、雇傭、租賃、寄托等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均有規定。但由于希伯來人觀念上反對重利,商品經濟尚不發達,這些法律規范處于初級階段。訂立契約的主要形式是口頭盟誓,公元前6世紀,才出現書面契約形式。
希伯來法對債權人的所有權予以確認的同時,也加以適當的限制。如在有償使用借貸關系中,如果借用物因自然原因受損或滅失,借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每逢安息年和禧年,借貸及抵押一概不得追索(外邦人除外),債務奴隸也可獲得自由。
三、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
(1)婚姻的成立以男方交付聘禮及女方父親的同意為必要條件,嚴禁與外族人通婚及近親結婚。 結婚采用宗教儀式。 夫妻關系不平等,妻應服從丈夫。
(2)實行以父權為中心的家長制家庭制度。
(3)實行長子繼承制,禁止立庶為嫡, 長子繼承的財產比其他子女高一倍,繼承的順序是長子、兄弟、叔伯和近親。無子嗣者,財產由其女繼承,但該女不得嫁與異族人。
四、犯罪與刑罰制度
(1)刑事罪名繁多,許多國事罪與宗教戒律緊密相關。
(2)刑罰極其原始和野蠻,充滿同態復仇的遺跡。死刑被廣泛適用,主要有石斃、墜巖、焚刑、縊刑等,除死刑外,還規定有體刑、革籍、沒收財產、罰金、贖命金、降災警告、剝奪部分教權等。
(3)法律已將故意與過失加以區分, 對過失殺人者不適用同態復仇。
五、司法制度
(1)宗教領袖及國王擁有最高司法權。 地方行政官員和祭司也往往身兼二職,掌握司法審判權。
(2)特別強調證據的真實性,把“不可作假證陷害他人”作為“十誡”之一,并以同態復仇的方式懲治作偽證的證人;當事人的宣誓和神明裁判也是重要證據,宣誓和神明裁判經常結合進行。
第四節 希伯來法的歷史地位和影響
1.歷史上對希伯來的研究。
1世紀開始,希伯來法在整體上已失去效力。但對希伯來法的研究并未中斷。
公元1世紀到5世紀,猶太法律學者將前輩律法家的口傳法律資料進行了匯編, 約公元200年由猶太教領袖猶太親王主持和倡導,完成了此類匯編《密西拿》。之后,許多學者對《密西拿》進行釋義和補編,稱為《革馬拉》。《密西拿》和《革馬拉》合編在一起,稱《塔木德》。《塔木德》在中世紀的猶太人中廣為流傳,是對猶太人日常生活的權威注釋,其地位和影響僅次于《圣經》。
2.希伯來法以獨特的方式影響了世界法律發展史的進程。
希伯來法發展的前期, 繼承了異族先進法律文化的精髓, 古代東方兩河流域的楔形文字法以及埃及法的許多精華被希伯來法吸收,并保留下來,使希伯來法成為近東古老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不僅如此,希伯來法也為以后東西方許多國家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現成的依據,使古老的東方法律文化傳播到世界各地。從這個意義上說,希伯來法確實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
3.希伯來法對教會法產生了直接影響。
教會法的基本淵源是《圣經》,教會法的指導思想是《摩西十誡》。希伯來法中的許多原則和制度都成為教會法的主要內容,可以說,教會法直接繼承了希伯來法。
隨著基督教在羅馬帝國的勝利,《圣經》的每一條有關法律的規定都作為上帝所賦的神圣之法而被后來的羅馬法以及其后的英國法所沿用。希伯來法通過《圣經》和基督教間接地影響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此外,希伯來法對伊斯蘭法也有直接影響。
4.希伯來國家滅亡以后,
希伯來國家滅亡后,希伯來法一直作為猶太民族的屬人法,以習慣法的方式自動約束猶太人。
5.1948年以色列建國后。
1948年后希伯來法的一些基本原則和制度構成其重要的法律淵源之一,猶太教的《圣經》重新被奉為至高無上的圣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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