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發(作者:有意義的作文)

人體重傷鑒定標準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發[1990]070號印發)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三章 容貌毀損
第四章 喪失聽覺
第五章 喪失視覺
第六章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七章 其他對于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
第一節 顱腦損傷
第二節 頸部損傷
第三節 胸部損傷
第四節 腹部損傷
第五節 骨盆部損傷
第六節 脊柱和脊髓損傷
第七節 其他損傷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
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準。
第二條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并發癥,以及損傷引起的后遺癥。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托、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時,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條 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六條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第八條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1];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發假并節、畸形愈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十四)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本文發布于:2024-01-09 01:25:3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704734734259001.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人體重傷鑒定標準 (全面最新).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人體重傷鑒定標準 (全面最新).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