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發(作者:四川旅游資源)

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指引與規范(試行)
文章屬性
? 【公布機關】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1.10.21
? 【分 類】其他
正文
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指引與規范
(試行)
目錄
序言
第一部分 具體流程和要求
1.征地批前程序
2.征地報批程序
3.征地批后程序
第二部分 規范訴訟指引和警示
1.突出重點強化源頭治理,重視支持行政爭議調解
2.長遠謀劃加強規范建設,踐諾守約打造誠信政府
3.依法規制濫訴纏訴行為,發揮案例教育指引作用
第三部分 類案裁判辨析
1.拆除已簽約房屋行為的定性
2.注銷被征收房屋權屬登記行為的可訴性
3.拆除房屋時應妥善處置屋內物品
4.留置送達文書的適用情形
5.未經補償的房屋被違法強拆后可選擇賠償
第四部分 法律法規索引
序言
2020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明確了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總體要求,系統闡述了新時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思想和戰略部署,對新時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發出了總動員。
作為民營經濟發展的先發地區與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溫州地區人民群眾公民權利意識覺醒早,加之溫州正處于經濟結構轉型和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時期,經濟社會生活中部分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反映到行政訴訟中來。近年來,溫州兩級法院深
刻把握新形勢新要求對法治政府建設和行政審判工作帶來的新挑戰,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加大對行政權運行的監督力度,有效回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為法治溫州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修訂以及《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的頒布,溫州市涉征遷矛盾尖銳、成訟率和涉訴信訪率居高不下、利益訴求呈群體化趨勢的現狀,在全面總結溫州近些年行政審判經驗,尤其是針對土地征收重點難點問題的匯總、分析基礎上,溫州中院編撰《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指引與規范》手冊(今后修訂的法律法規如有不同規定,以新的規定為準。同時,本指引部分程序系依據《溫州市市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而該辦法主要針對市區集體土地征收情形,各縣(市)可參照執行。),通過明確具體流程和要求,規范訴訟指引和警示,類案裁判辨析,法律法規索引等四部分,多層次、多角度,通俗易懂、深入淺出地介紹征收集體土地的步驟、節點和法定的要求,解答了政府規范征收程序及當事人權利維護的眾多疑惑,給出了相應的司法建議及參考案例作指引。這本手冊的推出,有利于更好地規范政府依法征收行為,切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征收補償爭議,合力推進更高水平的法治溫州建設。
第一部分 具體流程和要求
一、征地批前程序
(一)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
1.前提條件:符合法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情形,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及其他法定條件,具體情形如下:
(1)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且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且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且成片開發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
(1)發布流程:擬征收范圍確定后,由屬地資規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擬定,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
(2)公告內容: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
(3)公告地點:市、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所在地;
(4)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
(5)公告后果:通知公安等相關部門在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房屋交易、翻(擴)建、裝潢、核發營業執照、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等不正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涉及的事項;自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搶建等不正當行為增加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
1.調查主體: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具體由屬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2.調查內容: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農民村民住宅的權屬、用途、面積,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
3.調查手段:土地、房屋面積需要測繪的,應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實地勘測。
4.調查措施:需要查詢不動產登記、戶籍、納稅、工商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相關信息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稅務、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配合土地現狀調查。
5.要求:調查結果應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并交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確認。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1.操作流程: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具體由屬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并報政法部門備案。
2.評估內容:對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3.評估時間點:可結合項目立項審批、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等前期工作一并進行。
4.評估要求: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
(四)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主體: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擬定,可由屬地資規部門會同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房屋征收等部門編制;
(2)方案內容: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土地現狀調查和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編制,包括土地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每三年調整或公布一次)、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簽約期限等。
2.公告征求意見
(1)報批流程:屬地資規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求意見稿;
(2)公告內容:建設項目擬征收土地范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申請聽證事項,補償登記期限、單位和地點,異議反饋渠道,及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事項;
(3)公告地點:市、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及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所在地;
(4)公告期限:自發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5)聽取意見對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包括地上附著物權利人等);
(6)材料收集:公告期滿后,應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回執函,回執函中應包括征求意見情況;收集其他利害關系人(包括地上附著物權利人)的意見情況;
(7)公告后的處置: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情況和根據公眾、被征收人意見修改的情況;
(8)其他要求:應當一并公告土地(含地上附著物)現狀調查結果。
3.組織聽證
(1)啟動條件:
a.必須聽證的情形: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過半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b.選擇聽證的情形: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
(2)啟動形式:依申請或依職權組織聽證;
(3)組織實施主體: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4.批準與發布: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并對外發布。
(五)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權利人: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
2.組織實施主體: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機構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3.登記期限: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
4.登記要求:持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辦理補償登記的機構可以委托公證機構對登記情況進行現場公證。
5.逾期后果:以土地現狀調查和公示結果為準,但應將結果交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確認。
(六)簽訂協議
1.組織實施主體: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鄉鎮政府。
2.簽約相對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林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等。
3.簽約要求
(1)未簽約比例:不得超過應當簽訂協議總數的8%;
(2)未簽約的處置措施: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說明未簽約的具體情況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
(七)落實費用
1.費用項目及標準(注:各縣(市)應按地方標準執行。)
(1)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2)房屋(包括房屋基底占地):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價值評估時點,給予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具體由不動產產權人選擇;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者提供安置房方式補償的,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積或者提供的安置房面積不得少于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采用貨幣方式補償的,應當評估宅基地和住宅的價值,一并作出補償;
(3)建設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涉及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實行包干和按實結合的方式補償;特殊附著物,經區政府或功能區管委會同意后,可根據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予以補償;古樹名木和文物,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農用地涉及的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實行包干和按實結合的方式補償,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補償標準;設施農用地上的現值較高的生產設施、配套設施,經區政府或功能區管委會同意后,可根據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予以補償;林木種苗、畜禽養殖等遷移費用,經區政府或功能區管委會同意后,按實計算;
(5)社會保障費用:實行專戶管理,用地單位根據核定參保人數繳納,繳納標準為7.5萬/人;
(6)其他費用:征地現場處理包干費等。
2.具體要求
(1)資規部門會同房屋征收、財政部門于征地報批前進行測算;
(2)及時落實,足額到位,??顚S?;
(3)違法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二、征地報批程序(原征地報批時要編制“一書四方案”,即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現簡化為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請,分別屬于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征收土地審批兩個程序,補充耕地措施是否需要落實在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中審查。)
(一)農用地轉用方案(未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不需要辦理)
1.條件:
(1)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
(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3)占用耕地的,已落實補充耕地措施;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審批權限
(1)涉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國務院審批;
(2)除永久基本農田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農轉用的,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授權機關批準,在已批準農轉用范圍內的,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除永久基本農田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農轉用,由國務院或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
3.方案內容要求:應當重點對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補充耕地情況作出說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還應當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補充劃定方案可行性作出說明。
4.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辦理要求: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按照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權限、程序等規定辦理。
(二)征收土地申請
1.報批主體: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有批準權限的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2.審批權限
(1)國務院: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或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
(2)除(1)外的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3.審批程序:經國務院或省級政府在其權限內批準農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手續。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分別辦理農轉用和征地審批手續。
4.審查要點:是否符合為公共利益確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征地批后程序
(一)發布土地征收公告
1.發布主體: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2.公告內容: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范圍、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征收時間、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以及救濟途徑等。
3.公告地點:市、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以及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所在地。
4.公告時間: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5.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二)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1.適用對象: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2.行為主體: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3.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
(三)批后組織實施
1.核定安置參保名額
(1)核定流程: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參加社會保障對象的名單,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公示、確認后,報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障手續;
(2)核定時間:在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
(3)核定要求: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參保指標禁止非法轉讓、買賣。
2.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標和留地補助(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標和留地補助指征地實踐中涉及的返回地政策處理。)
(1)核定主體:屬地資規部門;
(2)核定時間:在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
(3)指標處置方式:由政府有償收回或置換安置房;由村集體組織委托政府招拍掛公開出讓;由村集體組織自行建設。
3.足額支付補償費用
(1)費用項目: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等補償費用;
(2)支付期限:已簽約的,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未簽約的,自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作出之日起60日內。
(四)交付(騰退)土地
1.時間: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后。
2.交付主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3.交付方式:主動交付或強制交付。
(五)強制執行
1.類型及申請主體
(1)已簽約的交付主體未主動騰退的,經催告不履行的,簽約的行政機關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作出要求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在該決定指定期限內不騰退,又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協議書面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未簽約的交付主體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騰退,也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要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和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騰退期限,均不得早于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足額支付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時間。
第二部分 規范訴訟指引和警示
一、突出重點強化源頭治理,重視支持行政爭議調解
為提升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在溫州中院的建議下,溫州市政府出臺《關于加強行政訴訟敗訴案件過錯責任追究與容錯免責工作的通知》,對敗訴追責案件范圍、追責對象、方式、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尤其針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敢調、不愿調、怕擔責等問題,規定依法調解受法律保護,非因故意、重大過失,不予追責或容錯免責;因行政機關拒不調解導致案件敗訴,并對敗訴結果負有責任的,從嚴追究,建立“積極調解可免責,拒不調解應擔責”的正反雙向激勵機制。建立健全調解決策授權、責任豁免等機制,有效打消“調解有責、判決無責”的顧慮心理。
【案例1】
因省重點工程靈沙公路改建,原告某水電站需整體向東移位重建。2014年8月12日,被告某政府就該水電站重建期間遭受的損失事宜,與原告協商并簽訂協議,約定停止發電期間的損失計算標準,并暫定停電時間為一年即至2015年8月11日止,于每月月底付清,因地理條件和天氣等因素需延期停電,按約定的補償標準續補,直至重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此后,被告按約支付發電量損失款至2016年3月31日止,但對電價上調和稅收減半等經濟損失一直未予支付。同年4月份開始,被告主張其因自身不了解水電站運營情況,遺漏機器設備折舊、人工等運營成本導致約定的發電量損失補償標準過高,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如繼續支付將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而被追責等,停止支付約定費用。經多方協調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訴。本案中,被告對協議的真實性雖不持異議,但因新換屆的鎮領導擔心前任可能存在嚴重失職或濫用職權的情況,如依約支付將被追責,遂拒絕繼續履行原協議約定的內容。這是“新官不理舊賬”現象的典型表現之一。被告既不移送有權部門對可能存在的瀆職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又以此為由無限期不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損害政府形象,與建設法治政府、堅持依法行政理念相背離。一審法院依法裁判,明確合法合規簽訂的協議必須全面履行,不能因政府換屆、領導人變更等因素隨意違約、毀約。二審期間,法院適時向被告釋明,打消被告思想顧慮,在溫州中院主持及縣政府協助下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損失2218454元,雙方對調解結果均高度認可。
【案例2】
2020年8月以來,鹿城法院陸續收到原告陳某等被征收人起訴被告某街道履行補償協議的材料69份。各原告因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于2017年11月至12月間,與被告簽訂貨幣收購補償協議,約定收購金額支付期限自騰空驗收合格之日起
算,自支付期限起算之日起6個月后、9個月內支付;逾期支付收購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支付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違約金。貨幣收購金額于協議簽訂后均已支付完畢,但付款時間超過協議約定期限,故原告起訴請求支付違約金。該系列案件所在地塊涉及被征收人近千戶,政府由于種種原因確已超期付款,如該糾紛不能妥善解決,極可能形成群體性事件。法院運用示范性調解“以點帶面”,65案在起訴階段化解,另4案進入訴訟程序后亦成功化解,并為同一項目類似糾紛的一攬子化解奠定了基礎,充分體現了行政爭議訴前調解機制的積極作用,達到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3】
原告胡某等85戶房屋于2006—2007年期間建造,未辦理權屬登記。2018年,某縣政府發布上述房屋所在村城中村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并委托被告某鎮政府實施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涉案房屋在該實施細則所涉征收范圍內。后被告發布簽約通知,但均未與原告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間,被告以涉案房屋屬違法建筑為由實施強制拆除。原告分別提起85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該拆除行為違法。法院受案后非常重視,成立工作專班,針對原、被告不同立場分別制定工作方案;積極與被告對接,明確敗訴風險,建議全力做好實質化解工作;立足原告調解顧慮,邀請行政爭議調解員參與調解,聯合經辦法官開展背對背調解工作,樹立第三方調解公信力;通過定期開展電話調解、召開行政爭議協調會、與訴訟牽頭人及代理律師面對面調解等多種方式,逐項討論爭議焦點,解釋分析判決、執行利弊,耐心疏導,逐戶摸清各原告不同訴求,及時調整定制調解方案,堅持“能調盡調、不調即判”“開門調解、分類處置”原則,發揮示范調解引導解紛的作用,最終促成64戶與被告達成協議并撤回起訴,其余21戶經充分引導仍堅決不愿調解的,依法作出判決,化解率達75.3%。最大程度維護了
原、被告雙方的共同利益,使原告盡可能得到政府賠償,實現最終訴求,維護了社會穩定,推進了法治政府建設。
【案例4】
原告王某訴被告某管委會履行補償安置協議一案,被告因1998年某工程建設拆除原告一間房屋,就補償安置與原告簽訂協議。后被告向原告安置一間宅基地,并承諾剩余未安置面積在某工業小區里安排地塊予以沖抵,但因歷史原因,該工業小區已無地塊供安置。為解決類似問題,被告作出專題會議紀要,采取虛擬安置形式,以2017年該區工業廠房補償標準與1995—2000年模擬土地征地成本和建筑物重置價的差額進行貨幣化補償。如按照該會議紀要,原告能獲得的貨幣補償數額僅為十余萬元。但被告在另一會議紀要中將與本案未獲安置情形相同的案外人,納入2017年某村的城中村改造范圍給予安置。如原告按照該政策,其未安置面積價值高達七十余萬元。故原告起訴,請求就自己未獲安置的面積按照2017年某村城中村改造政策進行安置。本案爭議系歷史原因造成行政機關無法按約履行原協議內容,但行政機關后續處理過程中,針對類似情況出具多份會議紀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案,且依據不同會議紀要獲得的補償數額差距巨大,影響政府公信力,由此引發行政訴訟。法院啟動行政爭議調解程序,依托行政爭議調解中心,會同屬地檢察院、某街道辦事處,召集雙方多次協調,經向被告釋法析理,最終促成屬地政府批復同意由被告委托某街道辦事處針對原告未安置的面積納入2017某村城中村改造一并給予補償安置,原告撤回起訴,成功化解這起長達20年之久的涉征遷行政協議歷史遺案。
二、長遠謀劃加強規范建設,踐諾守約打造誠信政府
加強政務誠信建設,是黨中央和國務院作出的重要決策部署,是法治政府和誠信政府建設的基本要求,有助于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目前,部分行政機關在簽訂行政協議時,對當事人的合法信賴利益保護不足,如由他人冒名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以各種理由推脫履行協議等,造成矛盾進一步累積疊加,亦違背了法治政府和誠實信用原則,降低政府公信力。對此類不誠信行為,法院應當依法裁判,督促行政機關履行職責,踐行承諾。
【案例5】
原告戴某、陳某訴被告某縣政府履行補償安置職責一案,因原告土地被征收,指揮部于2009年4月1日與村民委員會就安置地基問題簽訂協議,承諾向其履行地基調換安置的職責,但未就地基調換安置的履行期限作出約定。事后因水利控制管理問題,沒有實際向原告審批落實該地基,鎮政府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信訪答復意見書承諾予以安置,被告于2018年亦口頭承諾予以安置,并由原告出具息訪罷訴保證書。后原告以上述地基調換安置未落實起訴請求確認該不作為行為違法,并責令被告履行該職責。法院認為,雖然被訴協議中未約定地基調換安置的履行期限,但政府應當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在合理期限內全面履行補償安置職責。被告自2009年簽約至今長達十余年未履行被訴補償安置職責,明顯超出合理期限,構成行政不作為,遂判決履行相應職責。
【案例6】
原告李某訴被告某鎮政府撤銷房屋行政協議一案,涉案房屋原系林某、李某夫妻婚后共同占有使用,但未辦理產權登記。2015年兩人離婚時,協議約定上述房屋歸兒子所有。2017年,該村開展城中村改造,被告經調查,同時制作兩份權屬調查表,分別確認涉案房屋產權人為林某、李某。2017年3月22日,原告在上述權
屬調查表上簽名確認,但填寫的是林某的身份證號碼。同月25日,被告向林某提供協議書及領款憑證,經林某簽字確認后由被告收回銷毀,但未發放相應款項。同日,被告又與原告簽訂協議書,李某于次日在領款憑證上簽字確認后領取相應補償款。林某不服,請求撤銷被告與李某簽訂的上述協議。法院認為,林某曾以自己名義向被告申報權利,被告在明知涉案房屋權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仍認定涉案房屋屬于李某一人所有,且此后仍與林某完成收件登記、數據較對、確權確戶、出具報告、協議簽訂等系列程序,之后又單方銷毀林某簽名確認的相關材料,另行與李某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明顯不當,故判決撤銷被訴協議。
三、依法規制濫訴纏訴行為,發揮案例教育指引作用
人民法院對訴訟實行立案登記制,但并非有訴就立、有案必立,依法應對法定起訴條件進行必要審查。在征收拆遷過程中,部分當事人企圖通過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施壓以獲取更多的利益,提起了大量的訴訟,如政府信息公開案件。法院應加強甄別,一方面要對惡意訴訟、無理纏訴、濫用訴權的行為予以規制,對明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立案階段直接裁定不予立案,節約司法資源;另一方面要依法保障原告訴權,通過釋明等方式指引原告正確行使訴訟權利。
【案例7】
某工業區的10余家企業因廠房被征收,對補償安置不服于2020年期間共提出各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109件,主要內容涉及該區部分行政機關負責人的任命批準文件、審計信息等,申請公開的信息均與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沒有關聯,且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調整范圍。2021年以來,該工業園區的企業向市行政復議局申請復議176件,其中政府信息公開32件,履行法定職責144件。復議申請內容重復,且與企業自身生產經營沒有關聯。
上述企業后就政府信息公開及行政復議等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共279件。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均不能成立,予以駁回。企業大量、多次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并提起行政訴訟,既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亦浪費了大量的行政、司法資源。
【案例8】
原告陳某訴被告某公安局不履行接處警職責一案,原告以其房屋因征收被非法強制拆除為由多次向被告報案,請求公安機關履行出警保護人身財產安全職責。法院認為,被告在接警后即已派警到現場處置,經了解涉案房屋因征遷被政府部門拆除,且無證據證明除征遷外還存在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故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告知該事項不屬公安管轄范圍,以及可尋求救濟的方式,又在此后原告多次重復報案中對接處警結果作出必要解釋,不存在行政不作為。
第三部分 類案裁判辨析
編者按:在征收司法實踐中,同類案件因案情不同,最后裁判結果不同,易讓當事人誤解同案不同判,質疑裁判不統一,懷疑司法公正,但法院對“同類”案件有裁判底線和紅線。通過對同類案件對比分析,規范行政機關征收程序合法化,指引行政機關充分舉證、積極應訴,引導被征收人理性維權、依法救濟,增強當事人對司法裁判認可度。
一、拆除已簽約房屋行為的定性
被征收房屋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被拆除,若被征收人簽約后拒絕騰房搬遷或不能證明被征收人已騰房搬遷經驗收交付,則被告拆除房屋行為并非履行該協議的行為,仍構成行政強制行為。
【案例1】
原告李某訴被告某街道強制拆除房屋一案,雙方已就原告房屋補償安置簽訂協議,原告按該協議約定騰空房屋經驗收交付被告拆除,后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該拆除行為違法。法院認為,涉案協議在未依法撤銷或確認違法、無效前系合法有效,應當依法全面履行。原告依約騰空并經驗收交付房屋,被告據此實施拆除,系履行涉案協議的行為,原告不能再起訴確認該拆除行為違法,如有爭議應通過行政協議之訴救濟。
【案例2】
原告余某訴被告某街道強制拆除房屋一案,雙方已就原告房屋補償安置簽訂協議,被告在原告拒絕交出房屋的情況下逕行實施拆除。法院認為,涉案房屋雖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但原告拒絕交出房屋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系原告自愿交付拆除,應依法確認拆除行為違法。
二、注銷被征收房屋權屬登記行為的可訴性
被征收房屋不動產權屬登記被注銷,如該房屋已被依法征收并予以補償(包括簽訂補償協議或作出補償決定),則被征收人不再享有該房屋物權,無權對該注銷登記行為提起訴訟。
【案例1】
原告鄭某、李某訴被告某資規局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一案,原告以其房屋補償安置不合法為由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注銷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登記行為違法。法院認為,涉案房屋已被批準征收,且已經予以補償,原告自此已不享有該房屋物權,被告注銷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登記,對其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原告無權提起訴訟。
【案例2】
原告嚴某訴被告某政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一案,原告以其房屋未獲補償安置為由向被告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確認注銷該房屋權屬登記行為違法,被告經復議予以支持。法院認為,涉案房屋雖已被批準征收,但征收單位至今未作出補償決定,也沒有與原告簽訂補償協議,職能部門逕行注銷房屋權屬登記行為違法,被告確認該行為違法正確。
三、拆除房屋時應妥善處置屋內物品
行政機關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應在第三方或公證部門見證下對屋內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騰空運送他處存放,通知當事人領取,否則根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1】
原告張某訴被告某街道行政賠償一案,原告以其房屋被違法強拆為由起訴請求賠償屋內物品等損失。法院認為,被告在實施強制拆除時已就涉案房屋內的物品登記造冊,制作視頻記錄,后將財物運送至指定地點存放,并通知原告可隨時取回,足以證實被告已盡到騰空并妥善保管物品義務,依法不需要再承擔屋內物品損失的賠償責任。
【案例2】
原告王某訴被告某政府行政賠償一案,原告以其合法房屋遭違法拆除已被確認違法為由,起訴請求賠償其屋內物品等損失。法院認為,本案無證據證明被告在拆除涉案房屋之前已將屋內物品搬離,并在第三方見證或公證下登記造冊,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四、留置送達文書的適用情形
執法部門對違法建筑作出認定前應依法告知相對人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且相關文書采用留置送達的,應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案例1】
原告張某訴被告某執法局行政命令一案,原告以被告對其房屋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違法為由起訴請求撤銷該決定。法院認為,被告在作出限拆決定前已將限期拆除告知書送達原告,并拍照記錄,注明送達文書內容、當事人、拍攝時間、地點,由執法人員簽名確認,符合留置送達的規定,應認定在作出行政決定前已履行告知程序。
【案例2】
原告史某訴被告某街道行政命令一案,原告以被告對其房屋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違法為由起訴請求撤銷該決定。法院認為,被告雖將限期拆除告知書張貼于涉案房屋門上及社區公示欄內,拍照記錄,并注明“留置送達”,由送達人簽名確認,但無證據證明原告等法定受送達人在送達現場,且原告予以否認,不符合留置送達的法律規定,不足以認定被告作出被訴限拆決定前已向原告履行告知程序。
五、未經補償的房屋被違法強拆后可選擇賠償
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行為被確認違法后,有關該房屋的損失會產生賠償和補償的競合,原告有權按賠償不低于補償的標準訴請賠償,但涉案房屋已作出補償決定或已簽訂補償協議的除外。
【案例1】
原告周某訴被告某政府行政賠償一案,原告以其房屋在征收中被違法強拆為由起訴請求賠償房屋相關損失。法院認為,原告已就該房屋補償安置簽訂協議,原告訴請按征收補償標準予以賠償,實質系對涉案協議不服,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
【案例2】
原告林某訴被告某街道行政賠償一案,原告以其房屋在征收中被違法強拆為由起訴請求賠償房屋相關損失。法院認為,涉案房屋已納入征收,被告在未對該房屋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的情況下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現拆除行為已被確認違法,應根據賠償不低予補償的原則,由被告按兩者中較高金額予以賠償。
第四部分 法律法規索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修正)
3.《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
4.《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試行)》
5.《溫州市市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溫州市人民政府第7號令)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7《浙江省辦公廳關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廢止后有關銜接工作的通知》
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
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1.《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
12.《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
13.《溫州市區違法建筑認定標準(試行)》
14.《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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