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發(作者:如果有那么一天)

人民檢察院書記員工作職責
1、立案、立卷。書記員在收到立案材料后,應當盡快將案件材料裝訂成卷,并登記在檢察官以及自己的收案登記表上。
2、通知當事人(詢問或者開庭)。書記員收到案件材料后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被害人、證人等告知(口頭、電話通知或者發傳票)參加訴訟的時間、地點、辦案人員和相關事項。
3、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材料、委托書、律師參加訴訟活動的手續是否規范,如不規范應限期更正或限期重新提交。
4、協助檢察官對當事人、辯護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證據材料應附有清單,應當附有對證據所要證明的事實的說明材料,證據材料的份數應符合要求,證明材料或證據復制品應與原件或原物予以核對。對當事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證據材料,應當簽收;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向當事人說明情況,限期補充、更正。如實記錄當事人交換證據的過程以及當事人對對方證據的態度。上述證據材料、證據清單、證據說明材料等應及時裝訂入卷。
5、需要調查取證、審計、鑒定的,協助檢察官和技術人員進行,做好記錄工作,庭審階段,書記員參與庭審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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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
6、查找資料、草擬和校對法律文書。
7、記錄檢察官向科室負責人或者檢察長匯報案件的情況,做好匯報筆錄。
8、決定書以及其他法律文書需報科長、檢察長審批的,應及時將所需報批的文書原件連同卷宗報送科長、檢察長審批。
9、及時將檢察官擬定好的法律文書付諸打印或復印,并蓋院章。
10、及時送達法律文書。受件人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并寫明簽收日期。
11、法律文書的最終簽發時間為案件審結時間,即結案時間。結案后應及時報結,并及時錄入檢察網絡管理系統。
12、結案后一個月應將卷宗整理完畢,按歸檔要求編寫頁碼、裝訂卷宗、再辦理檔案檢查蓋章和歸檔。
13、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應整理好卷宗,并附上移送函、當事人上訴材料和答辯材料、一審法律文書按規定移交。
14、上訴案件審結后,應在接到原審卷宗和二審有關法律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要求進行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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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4-02-08 22:55:2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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