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5日發(作者:先知是什么意思)

““益益州州交交子子務務遺遺址址””及及““官官交交子子發發行行日日””考考略略
成都 羅天云
誕生于北宋前期的“交子”,是中國最早的流通紙幣,也是世界上最早出現的紙幣。交子最初出自益州[淳化五年(公元994年)成都府降為益州,嘉祐四年(公元1059年)恢復為成都府]的民間,已無異議。由于交子自誕生到成為國家法定貨幣,經歷了不斷完善的過程,學界將其劃分為早期交子(私交子)和收歸官辦后的交子(官交子)。有關私交子的發行地址、時間,文獻均無記載,也無實物考證;但最早的官交子發行地址及發行日期是有史料可循的。2021年1月12日,天府四川金融博物館舉辦了首屆博物館交子學術論壇暨“交子節”發起儀式,王巍理事長倡議創立每年1月12日為交子節,并向全球發布征文啟事。筆者從中頗受啟迪,獲益不少。下面依據歷史文獻資料,就有關管理交子的“益州交子務”地址及官交子發行時間略陳孔見,以供參考。
一、關于益州交子務地址
益州交子務最初設在何處?雖未見文獻詳細記載,但南宋李攸的《宋朝事實》卷十五“財用”中,有蛛絲馬跡的流露。該篇記述天圣元年(公元1023年),朝廷在頒詔設置益州交子務前,兩次敕令有關地方官員計議此事,寫道:“奉圣旨:‘令轉運使張若谷、知益州薛田同共定奪。’奏稱:‘川界用鐵錢,小錢每十貫重六十五斤,折大錢一貫,重十二斤。街市買賣,至三五貫文,即難以攜持。自來交子之法,久為民便。今街市并無交子行用,合是交子之法,歸于官中。臣等相度,欲于益州就系官廨宇,保差京朝官別置一務,選差專副曹司,揀搯子逐日侵早入務,委本州同判,專一提轄。’”隨即又敕令“梓路提刑王繼明與薛田、張若谷同定奪聞。……仍乞鑄益州交子務銅印一面,降下益州,付本務行使,仍使益州觀察使印記,仍起置簿歷。……天圣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到本府,至二年二月二十日起首書旋,一周年共書放第二界,三百八十八萬四千六百貫。”。[1]
這段記載中提到薛、張二人上奏建言在益州的“系官廨宇”“別置一務”。“系官廨宇”即益州衙署。“別置一務”就是另外設置一個機構。
交子務屬益州管理交子的重要官府機構,自然最宜設在其主管官知州(府)所在的官署廨宇。據四川省文史館編的《成都城坊古跡考》載:宋初乾德三年(公元965年),呂余慶知成都府,以孟蜀策勛府為治所,地址在宮城近側。淳化五年(公元994年),李順據有州城,在戰爭中,后蜀宮殿化為灰燼。所謂策勛府當在其中。后來張詠任益州(成都府已降為益州)知州時,始就孟氏文明廳為設廳,王氏西樓為后樓,重修公宇,作為成都府治。
張詠《益州重修公署記》:“今之官署,即(隋)蜀王(楊)秀所筑之城中北也。”[2]有學者考訂認為,張詠重修的益州公署(成都府署)“位置在羅城西北,直至明清未改,清代所謂古天府之成都府署即在此處(在今正府街)。” “正府街。東接線香街北口,西至西府街。本街自宋代以來,歷為成都府衙署所在。”[3]
益州交子務作為朝廷賦予管理紙幣的職能特設機構,設在益州衙署內是可能的,也是適宜的,其條件也是具備的。
(一)益州公署規模大,條件優越。據張詠《益州重修公署記》載:“其東因孟氏文明廳為設廳廊,有看樓。廳后起堂,中門立?,通于大門。其中因王氏西樓為后樓,樓前有堂,堂有掖室,室前回廊,廊南暖廳,屏黃氏(名筌)畫雙鶴花竹怪石在焉,眾名曰雙鶴廳。次南涼廳,壁有黃氏畫湖灘水、雙鷺在焉,(其畫二壁洎鶴屏,皆于壞屋移置)因名曰畫廳。涼、暖二廳,便寒暑也。二廳之東,官廚四十間。廚北越通廊,廊北為道院,一廳一堂。廚與道院,本非正位,蓋撙減古廊二礎之外盈地所安也。涼廳西有都廳,廳在使院六十間之中,所以便議公也。院北有節堂,堂北有正堂,與后樓前堂為次西位也。 1
節堂西通兵甲庫,所以示隱故也。涼、都二廳南,列四署,同寮以居。前門通衢,后門通廳,所以便行事也。公庫、直室、客位、食廳之列,馬廄、酒庫、園果、蔬流之次,四面稱宜,無不周盡。疏篁奇樹,香草名花,所在有之,不可殫記。東挾戍兵二營,南有資軍大庫,庫非新建,附近故書。改朝西門為衙西門,去三門為一門,平僣偽之跡,合州郡之制。允謂得中矣。不損一錢,不擾一民,得屋大小七百四十間,有以利事矣。”[4]經張詠重修后的益州衙署,分東、西、南三大片。東、西有樓有廳,南邊有涼暖二廳,有廚房、道院、節堂、正堂,房屋多達七百四十間,是益州官員辦公行事、休閑生活的好地方。將交子務安排于此其用房及場地應不成問題。
(二)交子務的職能決定其只能設在州署。朝廷賦予交子務印造、發行、保管、兌換交子的職能,成為朝廷及益州的重要貨幣管理機關,因此把交子務設在州署內,便于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掌控指揮,完全為其職能所決定。正如《宋朝事實》所載,“今若廢私交子,官中置造,甚為穩便。仍乞鑄益州交子務銅印一面,降下益州,付本務行使,仍使益州觀察使印記,仍起置簿歷。逐道交子,上書出錢數,自一貫至十貫文。合用印過上簿,封押,逐旋納監官處收掌。”[5]
“益州交子務銅印”和“益州觀察使印記”,在州署內十分妥便,州署內的公庫、直房,署旁有戍兵二營,具備值守、安保、儲藏等設施及安全守衛職責,為交子的管理提供便利條件。宋仁宗時期,孫甫從彭州永昌縣知縣任滿被提為監益州交子務,“轉運使以偽造交子多犯法,欲廢不用。甫曰:‘交子可以偽造,錢亦可以私鑄。私鑄有犯,錢可廢乎?但嚴治之,不當以小仁廢大利。’后卒不能廢。”[6] 孫甫扭轉了交子再次被廢的命運。又如“(姚)渙第進士,監益州交子務,發奸隱萬緡,主吏皆當死,渙曰:‘戮人以干澤,非吾志也,義不蔽奸而已。’請于使者,愿不受賞,于是全活者眾。”[7] 可見當時主管交子務的官員的職權和地位及其與益州長官的密切關系。
(三)官交子自批準到發行,不到三個月時間,速度之快,令人贊嘆。前引《宋朝事實》已見:“天圣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到本府,至二年二月二十日起首書旋,一周年共書放第二界,三百八十八萬四千六百貫。”這時的交子務,不僅沒有自己的抄紙場,還極可能沒有建立起直轄的印刷作坊,它可能是在原私交子基礎上,利用其造紙場所造紙張及印制工具,來印制官交子,印成之后,由交子務經辦鈐印發行,正如《宋朝事實》卷十五所說:“其交子,一依自來百姓出給者闊狹大小,仍使本州銅印印記。”這樣才能保證1256340貫官交子如期發行。可以肯定,加蓋“益州交子務銅印”和“益州觀察使印記”,應屬于官交子制作流程中的最后環節,必須是經交子務經辦后,才成為法定紙幣。因此,又可以說是交子務完成官交子印制的最后一道工序。
綜上所述,交子務作為朝廷管理紙幣的特設專屬機構,并與州署其它管理機構一樣,也應當是在益州衙署辦公。其交子是在交子務官員的主持下,在衙署內制作完成的。
二、關于官交子發行時間
關于官交子發行時間,文獻史料記載如下:
1、費著《楮幣譜》:“(薛)田、(張)若谷議以廢交子為非便,請為置務,禁民私造,條奏甚悉。又詔梓州路提刑王繼明與田、若谷共議。田等議如初,詔從之,始置益州交子務。時天圣元年十一月也。”“自(天圣)二年二月為始,至三年二月終,凡為交子一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貫。其后每界視此數為準。”[8]
此段文字載明了益州交子務設立和官交子發行時間,分別是天圣元年十一月和天圣二年二月。
2、前引李攸《宋朝事實》卷十五《財用》載:“奉敕令梓路提刑王繼明與薛田、張若谷同定奪聞。奏稱:‘自住交子后,……取便行使。每小鐵錢一貫文,依例克下三十文入官。其回納交子,逐旋毀抹合同簿歷。天圣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到本府,至二年二月二十日起首書旋,一周年共書放第二界,三百八十八萬四千六百貫。’”
這段文字記載了官交子發行前的準備過程。朝廷同意設置益州交子務的公文到達益州衙署的時間是:天圣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官交子發行時間是:天圣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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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百一,天圣元年十一月:“田、若谷議廢交子不復用,則貿易非便,但請官為置務,禁民私造。又詔梓州路提點刑獄官與田、若谷共議,田等議如前。戊午(二十八),詔從其請,始置益州交子務。”[9]
文中記載了薛田、張若谷等商議交子由官府發行的意見,并上奏朝廷請求設立益州交子務。朝廷批
復的詔書到達州府的時間是:天圣元年十一月戊午日(即28日)。
從上面幾條材料看,益州交子務的設立時間,均為天圣元年十一月,其中兩條宋人的記載甚至具體到了二十八日。而官交子發行時間,《楮幣譜》為天圣二年二月,《宋朝事實》更為詳細,為天圣二年二月二十日。
據此可知,管理交子的專屬機構——益州交子務建立時間,及官交子發行準備過程和發行日期。中國古代紀時均采用帝王年號和干支紀年法,宋仁宗天圣元年為公元1023年,而十一月二十八(戊午)日,日期既與下月相交,又處于干支紀時的年尾,按照公歷紀年法應為下一年年初,即天圣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戊午)日,應為公元1024年1月12日。這個日子,可作為設立最早中央銀行紀念日的參考選擇。
關于官交子發行日期,《楮幣譜》和《宋朝事實》記載詳實,即為宋仁宗天圣二年二月二十日,按照公元紀年推算,應為公元1024年4月1日。
通過以上文獻考證,世界第一張紙幣——交子,誕生于中國北宋的成都,這是沒有疑議的歷史事實。為了加強和擴大世界第一張紙幣誕生于成都的宣傳,政府主管部門應考慮在成都市青羊區政府街選一合適位置,建造一座有關紀念性的景觀標志物,上書“世界最早紙幣管理機關——益州交子務遺址”,并在上面科學地介紹《益州交子務》和官交子在此地辦理的情況,以供后人到此緬懷追思交子這一金融創新文明成果,更深入地了解成都的歷史文化。同時還應將每年的4月1日,定為紙幣文化日(節)。該紀念日可先在成都舉辦,以后逐漸向全國及世界推廣,以此來填補金融貨幣歷史文化沒有節日的空白。通過這些措施,將進一步彰顯交子的歷史光輝,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促進四川地區和我國經濟文化建設的發展。
(本文寫作過程中,請教了四川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魏華仙教授,魏教授在百忙中對文稿部分史料引用,文字措辭等給予校正。在此,對魏教授的支持致謝!)
二O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注 釋:
[1]、[5](宋)李攸:《宋朝事實》卷十五“財用”,中華書局1955年,第232-233頁,第233頁。
[2]、[4](宋)張詠《益州重修公署記》,張其凡整理:《張乖崖集》,中華書局2000年,第78頁,第79-80頁。
[3] 四川省文史館:《成都城坊古跡考》,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7頁。
[6] (元)脫脫:《宋史》卷295《孫甫傳》,中華書局1977年,第9838頁。
[7] 《宋史》卷333《姚渙傳》,第10709頁。
[8] (宋)佚名撰,謝元魯校釋《歲華紀麗譜等九種校釋》,巴蜀叢書,巴蜀書社1988年,第215-216頁。
[9] (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百一,天圣元年十一月條。中華書局2004年,第2342-23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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