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7日發(作者:會計論文題目)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新規定
今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應上位法調整的需要,《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省條例)對原來規定進行修正。新省條例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舊的條例將廢止。新省條例規定,將強制8類重點車輛推廣安裝GPS行駛記錄儀,對飆車、酒后駕駛、使用假牌假證等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也將大大“加碼”。
8類車輛強制安裝GPS行駛記錄儀
省交管局表示,廣東省GPS和行駛記錄儀的推廣應用工作起步較早,實踐證明,車輛GPS衛星定位系統、汽車行駛記錄儀等設備,對提高行車安全管理水平有著特殊的地位與作用。
因此,新省條例增加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和(六)項規定,對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的,以及擅自更改、刪除或者偽造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信息資料的,處五百元罰款。
新省條例還對以下8類車輛進行強制安裝GPS:在本省注冊登記的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校車、教練車、從事道路營運的載客汽車、不在本省注冊登記但在本省作業的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
道路泊車位統一由交管部門劃定
一直以來,廣東省各市的劃定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部門不完全一致。為此,在新省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了管理部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劃定道路停車泊位,道路停車泊位的情況應當在網上向社會公布,道路停車泊位的收入應當上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對擅自劃定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停車站(點)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高速公路最左車道載貨汽車限行
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了按車速劃分車道的原則,然而實踐證明,機動車駕駛人按車速選道行駛的自覺性較差,交警部門對此交通違法行為也存在查處難的問題。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基礎上,新省條例增加相應條款,第二十七條規定“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同方向有二條車道的,載貨汽車除因超車需要外,不得駛入左側車道;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載貨汽車不得駛入最左側車道”。
至于兩輪摩托車搭人的規定,由于省內一些地區使用摩托車接送未成年人上學是一種普遍現象,對以前“不得搭載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規定“寬大處理”。新省條例在第三十三條刪去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上位法規定幅度內處理,處警告或一百元罰款較為合適。
非法道路賽車吊證5年不能重考
道路非法賽車、飆車行為,是當前社會熱點問題,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沿海經濟較發達省市非法賽車、飆車問題越
發突出。
在新省條例中增設對道路非法賽車、飆車的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參與未經批準的道路賽車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處二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第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組織未經批準的道路賽車的,處五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酒駕者扣證6個月罰款2000元
酒后駕駛等違法行為同樣是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痼疾頑癥。此次,新省條例將原規定中與《道路交通安全法》沖突的,進行修整。
新省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五百元罰款”,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沖突,所以直接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頂格”處罰,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
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趙琦玉 李百芳)
來源:《南方日報》
本文發布于:2024-02-17 08:39:4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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