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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漕船考——精選推薦

            更新時間:2024-02-18 18:05:47 閱讀: 評論:0

            2024年2月18日發(作者:粵語歌曲排行榜)

            明代漕船考——精選推薦

            明代漕船考

            封越健

            漕運制度是明代的一項重要財政制度,由水路轉運南方糧賦供應京師百官俸祿、軍飽和宮廷消費。舟船是它的基本條件之一。運送漕糧的舟船,明代史籍中稱為漕船、糧船或運船,也有與民船相對而稱為軍船,又把運糧北上的稱為重船,歸返的稱為回空船只,或簡稱回空;或因其船式稱為淺船、遮洋船。漕船由漕運衙門統一管理,有一些專門規章制度。本文僅就有關問題作一些考證。

            一、漕船的種類和式樣

            明初曾從太倉海道運糧至遼東、天津,永樂十三年(1415)停止海運,實行河運,但還保留了由海道運糧到薊州等倉。隆慶、萬歷之際又短暫地實行過淮安到天津的海運。因此,明代的漕船有海船和河船兩種。

            1.洪武、永樂時期的海運船

            洪永時期的海運船有一千料海船和四百料鉛風海船兩種(料為船只載重單位、若干料船即為載重若干石),除明初《諸司職掌》記載了修造這兩種船所需物料外,其它史籍中對它缺少記載,大約不久就失傳了。萬歷《明會典》卷二○○“船只”中既不把它歸入海運船,也不歸入糧船,而且無以名之,只將它別為一項,列于各種船只之首。但它又說:“永樂初,漕江南粟,一由海道至直古[沽]口,入白河,抵通州,??海運用遮洋船。”《天工開物》卷九則記載:“凡海舟,元朝與國初運米者曰遮洋淺船,次者曰鉆風船(即海鰍)。”這兩種說法略有不同,但都說洪永時期的海運是用遮洋船。而實際上永樂十八年(1420)遮洋船才開始專用于薊州海運①,并非洪水時期漕運江南糧食的海船。

            明前期登州曾專設海船運送布花、鈔錠至遼東賞軍。登州衛原設海船一百只,因罷海運,至(正統)十三年(1448)減八十二只,止存一十八只,歲撥五只裝運遼東賞軍花布、鈔錠。②這里所說“罷海運”,即是永樂十三年停止洪武以來漕運江南糧食的海運。因此登州衛的海船即是洪永時期海運所用的海船。嘉靖中龍江提舉司主事李昭祥撰《龍江船廠志》卷二載:“按海船者,即元之運船也。元都燕,挽東南之粟由海道入直沽。國初因之,永樂十二年會通河成而海運罷,然猶用之以輸遼東之花布,以備倭夷之侵擾”,也說明“輸遼東之花布”的海船即是“挽東南之粟”的海船。《名山藏》卷五○亦說:“海運罷,其海船以運布花于遼,及改為遮洋船通薊(州)、永(平)運”。可見,運布花于遼東的海船就是原來漕運東南粟的海船,而遮洋船是經過改造的另一種海船。這樣,我們大

            致可以推定,洪武到永樂十三年運送江南糧食到遼東、天津的海運船,即是后來登州衛輸送遼東布花鈔錠之海船。這種海船正德四年(1509)一度以布花折價陸運停罷,五年復造,嘉靖三年(1524)奏罷,到李昭祥時(嘉靖三十年任龍江主事)已經“尺度無考”,李昭祥以“海船之不可廢,??因訪其遺制,圖以俟考焉”,為我們留下了這種海船的圖樣(見《龍江船廠志》卷二)。

            關于明初海船,另一可知的情況是永樂時工部尚書宋禮提到過一千料海船需用100人駕駛②,其它情況便一無可知了。

            2.隆慶、萬歷之際的海運船(附兩頭船)

            隆慶五年(1571)因徐、邳一帶黃河淤阻,運河不通,海運之議紛起。山東巡撫梁夢龍在淮安買米2000石,雇淮安海雕船五只,每只裝米400石,用12人撐駕③,又在膠州買小麥二批各600石,分別雇靈山島船三只、四只裝載④,從海道運往天津。次年正式奏準實行海運,因海船未及打造,在淮安雇船300只,運漕米12萬石,以平定寧靜安全為號分為六小總,每號運正糧2萬石,每船400石,運至天津⑤。這次所雇淮船,應也是海雕船,屬于沙船類型,其船形,據當時直隸巡按李栻說:“今歲海運皆雇募濱海地方捕魚船及沙船,其制尖首闊腹,深艙高舷,上無棚樓,平安鎮板,與南方河船大略相似。惟其尖首闊腹而上無棚樓,可以破浪而不鼓風,惟其高舷深艙而平安鎮板,可以重載而不近水,且掌駕無有隔礙而帆檣便于轉旋,河海俱為便利。”⑥

            隆慶六年(1572)經漕運總督王宗沐奏準,從次年起每年海運淮、揚二府漕糧20萬石,造船436只(內有把總座船10只),每只載糧600石,并裝水、什物等約200石,最大裝載量估計可至1000石,每船用12人,分別于湖廣、儀真打造,15年改造一次⑦。萬歷元年(1573)這種海船初次海運,漂沒6只,海運隨即停止。經王宗沐奏準,這種海船改用于河運⑧。但因“海船重而淺船輕,彼此并壅”,不便航行,萬歷二年直隸巡按蕭泮建議將它改作戰船或變賣,但未獲批準⑨,次年經戶部題準,“改海船以疏河道”⑩,這種海船才退出了河運。

            弘治時大學士丘濬提到過一種用于海運的兩頭船,他說:“臣家居海隅,頗知海舟之便。舟行海洋,不畏深而畏淺,不慮風而慮礁,故制海舟者必為尖底,首尾必俱置柁,卒遇暴風,轉帆為難,亟以尾為首,縱其所如”,又“置長篙以料角,定盤針以取向,一如蕃舶之制”(11)。這種兩頭船“未之前聞也,其說始見于丘文莊公”(12),但丘璿提出后,許多書都提到這種兩頭船,并都畫出了圖樣,如《籌海圖編》、《武備志》、《三才圖會》、《龍江船廠志》等。這種兩頭船未見實際使用,只有嘉靖時一度議行海運,協助籌備海運的崔旦提出要用兩頭船(13),但那次海運最終未實行,這種兩頭船也始終未成為實物。

            3.遮洋船

            遮洋船用于從天津到薊州的海運。現將萬歷《明會典》卷二○○所列遮洋船和淺船的式樣列為下表,以便比較。

            續表

            從上表可知,遮洋船長(頭、底、梢長之和)共8丈2尺,闊(使風梁闊)

            1丈5尺,較淺船長 1丈 1尺,闊 1尺,各部分都較淺船為大,其船式介于洪永時期的大海船和淺船之間。

            早期的遮洋船“南京并直隸各衛歲運薊州等倉糧三十萬石,駕船三百五十只,用旗軍六千三百人”(14),每船載重量在800石以上,需用18人,有較多的海船特征,“舊設遮洋船以從海運,船大人眾,載米亦多”(15),而且“梁闊底深,閘河水淺難行”(16),不適于內河航行,因而成化二十三年(1487)十月奏準:“悉改為潛船而均派其人米之數”(17)。這里所謂漕船,即是淺船,嘉靖時漕運總督俞諫說:遮洋船“成化間又因海道不便,始自小直沽開通新河一道。

            當將遮洋海船每二只該旗軍三十六名,改造五百二十五只,旗軍六千三百名。時船只、運道雖改,衛所官軍俱仍舊役”(18),《通漕類編》卷二亦載:遮洋船“原系火船三百五十只,后改作中樣淺船五百二十五只”。經過改造,巨船載

            重五百余石,用十二人,后來稱為五百料遮洋船(19)。《明會典》所載遮洋船式樣,即是經過改造后的式樣,它仍較內河淺船為大。《明會典》卷二七又載:“(成化)二十三年,令改造遮洋運船為淺船,從新河趲運,其運糧并人夫,亦照淺船例均派,每船旗軍十名”,“該造遮洋運船,照依淺船里河木料一例打造”,把經過改造的遮洋船當作與淺船一樣了。但實際并非如此。《明會典》同卷即載嘉靖時“遮洋一總,每船額設旗軍一十二名”,它的造價、木料也與淺船不同。遮洋船完全改為內河淺船是在萬歷二十三年(1595),這年題準:“遮洋海船照依山東總下淺船規式改造,每船減去運軍三[二?]名,止用見軍十名領總。”(20)

            4.淺船

            明代漕運主要實行河運,用于河運的是一種四百料淺船,它的式樣已見前表。這種淺船“闊欲承載之多,淺欲盤剝之易。原定漕式,過越洪閘,涉歷江河,最為輕便”(21),其船式適應運河水淺的情況,萬歷初河道總督萬恭說:“祖宗時造淺船近萬,非不知滿載省舟之便,以閘河流淺,故不敢過四百石也。其制底平倉淺,底平則入水不深,倉淺則負載不滿,又限淺船用水不得過六拿,伸大指與食指相距為一拿,六拿不過三尺許,明受水淺也。”(22)《天工開物》卷九載有這種淺船的圖樣,并說它可載米2000石,按它的大小,這實際上是不可能的。(23)但這種四百料淺船最大裝載量遠超過400石,實際運輸中,正額漕糧加上各種附載,可超過七八百石,它的最大裝載量很可能達1000石,天啟時工部尚書王佐曾說:“漕規每船正糧不過五六百石”,而“裝載私貨不啻數倍”,要“今后造船定以千石為限”(24),可以作為一個證據。

            雖然四百料淺船有規定的式樣大小,但各地淺船仍有大小之別。湖廣、江西的淺船因為要涉歷長江,比別處為大。萬歷元年(1573)督漕參政潘允端曾以湖廣、江西漕船“深大堅固,二船可抵三船”,建議以此改造別省漕船,可以節省造船經費(25)。萬歷后期虎賁右衛淺船曾“奉例改造大船由長江徑抵江西水次領兌”(26)。萬歷中遮洋船改為淺船還特地指明要照山東淺船式樣,可見山東淺船與別地也是不一樣的。

            四百料淺船每船用軍十名,但浙江都司運船“每船或軍十名,或十一名,或十二名”(27),內選一名“身家有力者”為旗軍,又“推一老成者綱領之,謂之綱司;次綱司者又有攔頭、扶柁二人,相協持之;旗甲則管領之。凡出納必周,悉于綱司籍記之,余則共利,少則共償,其贏縮利害亦同也”(28)。這種分工也存在于遮洋船。

            早期河船并未統一為四百料淺船。永樂無年(1403)河運北京的船有三種:“自淮安用船可載三百石以上者運入淮河、沙河至陳州潁岐口跌坡下,復以淺船可載二百石以上者運至跌坡上,別以大船載入黃河”(29),這次河運所用系是民船,尚非官府統一打造。永樂十年(1412)工部尚書宋禮打造淺船500只系二百料船,每船用20人(30)。《通漕類編》卷二載:“永樂至景泰,船料大小無定,其數比今多三之二。天順以后始定船一萬一千七百七十五艘。”船式大小

            何時規定史無明載。正統、景泰時船數達二萬余只(詳后),遠多于天順額數,因運糧總數大致固定,天順前船式必定較小。天順五年(1461)漕運總兵徐恭要求改建運河諸閘,因為“近造糧舟高大,閘殆不能容”(31),可見天順時船式已較以前為大。天順時大量減少船數,并加以額定,一定規定了一種較大的船式。因此,四百料淺船式應該是天順時確立的。

            這種四百料淺船船式后來遭到運軍破壞。《天工開物》卷九載:“后運軍造者,私增身長二丈,首尾闊二尺余”。《漕船志》卷三指出:“近來各船身長■闊,多添梁頭,運軍利于私載,運官敢于公占”,運軍加大船式只是為了增加私貨帶運。萬歷四十七年(1619)直隸巡按毛一鷺說:每船所載漕米加以允許附帶的土宜最多不過五六百石,“乃今各總船無不可容千石者”,而其中“江、廣糧船體式愈大,令人駭目”,原因“皆由旗軍幫造,每船變產揭債,有貼至數金者,有貼至百余金者,遂放樣長大,恣所欲為”,以多裝私貨,沿途販賣,謀取厚利,“蓋彼捐本既重,價利必奢”(32)。江西、湖廣船式的破壞較之他省更甚。天啟六年(1626)戶部尚書郭允厚亦說:“浙、直、江、廣船之廣狹同而載米之多寡異,此皆為私貨地也”,要將江、廣船“比照浙、直規式改造”(33)。這是因為各地船只都是統一成造,而江西、湖廣漕船是由旗軍自行設廠成造。運軍私增船式,加重了“攬載之弊”、“膠滯之虞”,(34)運軍“每于兌糧完后即滿載私貨以行,船重如山,勢不得不灘淺起剝;移船如移山,勢不得不前脫后壅”(35),嚴重影響了漕運。明政府多次下令如式打造,但令行不止,反有愈演愈烈之勢。

            一些史籍中說永樂時工部尚書宋禮最早使用淺船,但正如日本學者藪內清所說:“現在,內河航行的民船,大多數是平底的船,恐怕是自古以來就曾使用的。因此,在陳某(漕運總兵陳瑄——引者)以前,宋禮就使用了平底船,決不能說這就是宋禮發明的。”(36)即使在明代,洪武年間也已經由官府打造這種淺船用于河流,“太祖既得燕都,專設大河等衛打造二百料匾淺船,每一船載米二百石,經由黃河入濟寧閘河,至臨清下衛河以達北京”(37)。

            這種四百料淺船的來歷,明代人又通常有這樣的說法:“永樂中改海運,遂改四百料(海船)為淺船,淺船因海船得名”(38)。這種說法僅出于載重相同的推測,從上文可見,顯然是錯誤的。淺船之名乃是因其船式而來。

            5.其他用于運糧的船只

            在通州、河西務鈔關等處還設有剝船以備剝淺搬運,通州石壩設180只,土壩90只,“自二壩至張家灣為外河,每糧船起剝,接至里二泗以便淺船抵壩”(39),通州慶豐等五閘設300只(后增至330只),屬通糧廳;河西務、楊村等處設600只(后增至800只),屬河西務鈔關。通州剝船長六丈,闊一丈二尺,河西務剝船長五丈,闊八尺五寸(40),通州剝船“每船船頭一名、撐夫四名”(41)。剝船由官府出銀在清江提舉司打造,發經紀或船戶領用,船價逐年從腳價內扣除(42),萬歷七年(1574)規定:“剝船十年一造”(43)。剝船為官

            造民用,與其他漕船官造官用不同。但當官船不敷使用時,“每至雇覓民船”(44),河西務未設剝船時也“俱雇民船起剝”(45)。

            屬于剝船性質的還有昌平鎮和密云鎮的泓船,昌平設384只,密云設400只(船數偶有增減)(46),糧船到通州后再由泓船將其中的邊糧運至昌平、密云。泓船在通州草廠打造,也由經紀領用,船價六年內在腳價中扣還。

            萬歷二年(1574)直隸巡按蕭泮題準:“置腳船以備不測”,他說:“江南巨艦各有小艇隨之,號曰腳船,以備緩急”,要動支糧價余銀打造,每淺船20只備腳船1只,每只用軍4名(47)。這種船的具體情況不得而知,此外也未見其它記載。

            明初用于運糧的還有三板劃船。永樂二年(1404)“今海運糧到直沽,用三板劃船裝運至通州等處交卸”(48),也屬于剝船。《龍江船廠志》卷二載有三板船和劃船的尺寸和圖樣,并說“二船名異而制同”,是一種“極小而最捷”的戰船。

            二、漕船的數額

            1.漕船的數額

            明代漕船的總數,據《漕船志》卷三載:明初“當時船數、船式未經定議,每年會議糧運合用船只,臨時派造,以為增減”,天順以后定為11775只。《明史》卷七九載為11770,蓋舉其整數。

            天順以前的船數多少不一,也無明確記載。我們只能大體推測,洪武時的海運船數,《明史》卷八六載:“江、浙邊海衛軍大舟百余艘,運糧數十萬”,這個記載似乎偏低。洪武十三年(1380)一次就“造船一百六十六艘以備海運”(49)。洪武時海運遼東糧初每年60萬石,后因海船增加,增至70萬石,如以一千料海船運,需船700只;如用四百料船,需1750只。洪武時的海運船數應在兩者之中,不應僅有百余艘。永樂時海運船數比洪武時有所增加,從永樂元年到十三年,《明太宗實錄》中每年都有一、二次打造海運船的記載,永樂元年(1403)就二次造海運船388艘(50),五年曾一次將海運船249艘改為出使的洋船(51)。永樂時海運最高曾達100萬名,一千料船需1000只,四百料船需2500只。永樂十三年(1415)戶部曾說:“每歲海運船約有一千一百余只,運糧八十余萬石到于北京”(52),而永樂四年(1406)浙江觀海衛百戶楊茂說當年“隨總兵官平江伯率領糧船一千三百只,欲往北京交卸”(53)。

            永樂十三年(1415)初行河運時的里河淺船數額,“以淺河船三千只支淮安糧運至濟寧,二千只支濟寧糧運赴通州倉,??其天津并通州等衛官軍于通州接運至北京”(54),當時京通間河道狹隘,通州至京可能是陸運,因此當時運船

            共5000只。宣德四年(1429)從各地抽調民船,八年又增造3000只,那時總數已達萬余艘。右副總兵吳亮曾“督糧船萬余艘”(55),正統時超過二萬只(56),景泰時“其數比今(萬歷時)多三之二”(57),也有二萬只以上。

            天順額定船數后仍有變化。成化時為12114只,正德時為12000余只,嘉靖初為12140只,后一度降為12104只(58),嘉靖時又額定為12143只,這個數額一直保持到崇禎時期(59)。但實際船數以后有所減少。嘉靖二十九年(1550)以“遮洋船多造無用,宜額定二百八十艘,余悉停造”(60)。后來每有漕糧永折,漕船也就減造。萬歷五年(1581)山東、河南漕糧定額折色14萬石,山東總因此每年減造32只;湖廣每年折色37000石,也如例減造;二十三年(1595)江北永折43000余石,將原派中都、淮大二總各衛每年額造運船13只4分俱免打造,并“以后如有永折悉照今例一體減造”(61)。

            2.漕船的減存與短缺

            漕船并非全部在運,常有一部分處于停運狀態,這種空余糧船稱為減存運船。減存運船按例“每十船減留一只”,另外“因浚河放回”也屬減存(62)。造成減存的原因還有:

            (1)漕糧改折。如弘治七年(1494)河南巡撫徐恪議準漕糧改折四分之一,可省漕船2700余只進行修理(63);嘉靖二年(1523)折江南等處漕糧90萬名,“所余漕船聽令修艌”(64);萬歷四年(1576)張居正奏準折漕三分之一共114萬石有奇,省船3755只(65)。(2)漕船凍阻在北,不能南返領運次年漕糧。如嘉靖十八年(1539)凍阻運船2900余只,免予下次裝運,該運糧96萬余石以災傷地方漕糧折銀上納(66)。(3)運軍停運。如正統十四年(1449)以江西、浙江運糧官軍勤勞已甚,下令次年漕糧由糧長及大戶代運(67)。土木之變后相當一部分運軍留在北京操守,漕糧由民自運,漕船因而停運。但這種情況較少見。減存運船運軍須出辦造船料銀,“先年議準,凡遇災免之年,糧改折色,各衛所運船空閑者令歇役,運軍每名辦減免料銀二兩四錢”(68)。減存運船必須妥善保管,由各總掌印官、委官督軍看守,彼此取結,“如有損失,委官缺十只者照例降一級,掌印官缺至十只以上者問罪降一次,每十只加一等,降至三級而止,船軍照例問罪追賠”(69)。但減存運船有時也被派運其它衛所漕糧。如正德二年(1507)湖廣、江西、浙江等處因衛所缺軍疲弊改折漕糧14萬石,減運空船改運遮洋總缺船漕米(70),嘉靖十五年(1536)將“江北、中都三總兌運山東糧內每年量撥五、六萬石派與遮洋總下德州、天津等衛空開[閑?]軍船運赴京、通二倉上納”(71)。

            與漕船空置相反,更多的是漕船短缺。所謂“缺糧百無一二,缺船則十處而九矣”(72),如正德八年(1513)缺3200只,十六年(1521)缺2044只,嘉靖二年(1523)缺2109只,三年(1524)缺2266只,天啟時“無衛不缺,無幫不少”(73),崇禎時“運船多缺,運事大壞,持籌者蒿目焦思,無能為計”(74)。漕船短缺的原因為:“運船有被流賊燒毀者,有被河水暴漲漂流者,有在江湖沉溺者,又有經過洪閘磕損拆卸無存者,加之官軍虧損正糧因而盜賣以致運糧缺船

            (75),另外補造不及時也加重了漕船短缺,僅萬歷四十年(1612)清江造船廠歷年積缺未造就達2016只(76),萬歷四十七年(1619)直隸巡按毛一鷺也說:漕船“任其廢缺不行查造”(77)。

            漕船短缺有時會造成漕糧改折。如正德八年(1513)缺3200只,漕運總督張縉建議改折96萬石,戶部議準改折60萬石(78);萬歷十三年(1585)因浙江漕船料價不敷不及成造,而改折杭州府新城、于潛、易化三縣漕糧(79)。

            漕船短缺的漕糧更多是“非雇覓民船入運,則灑派軍船加帶”(80)。雇募民船腳價隆慶時“每船費水腳銀七八十兩,少亦不下四五十兩”(81),崇禎時“每只費價大者伍陸拾金,小者參肆拾金”(82)。這筆費用無一定來源,先時從原備盤剝的輕赍銀內動支,“倘有不敷,借倩累軍”(83),一度以所缺運船上的運軍行、月糧支給,后來則由地方有司支給,如萬歷三十九年(1611)雇民船二千有奇,“腳價盡屬有司設處”(84)。船戶應得腳價常被剋扣,“民弱軍強,文馴武悍,有司、糧長每為運糧官旗所迫脅而雇募浸失其初意,于是有軍民平出其值者;有軍認三、四,民認六、七者;甚至有獨出于民者”,不僅如此,“漕船過關猶或免稅,至應募民舡則無一獲免者,鎖吊拷勒,數且倍之”(85),受雇運糧對民船實是一場災難,每遇雇募,“船戶有揚帆走者,有棄船者,有沈河者”(86),避之惟恐不及。

            缺船漕米也常由其他運船附載,每船所帶數量不等,此即所謂灑派搭運。

            雇募民船、灑派搭運給漕運帶來了嚴重的危害。萬歷元年(1573)總理河道萬恭曾指出:“雇船有三害:民船底尖,入水深而易膠,牽挽不前,一害;運官勒掯水腳,攜妻子泣告者踵踵矣,累及民船,二害;一民船膠則千淺船皆阻閘,漕不能速進,三害。此雇船之病河道也。搭運有五害:今年全運四百萬石,江南糧多船少則搭三十石、五十石甚至一百石,彼倉淺者水甚近,江河巨流壓之即沉,往往見告矣,一害;以十卒而挽四百石猶懼不勝,今挽五百石,其艱苦若之何,二害;搭運重則淺船入水有八拿以上者,臣熟察之,亡有舊制矣,是困河道也,三害;搭運多,即幸不膠,抵灣必遲,安能早運,四害;抵灣遲必回空遲,直守凍耳,胡以待新運,五害。此搭運之病河道也。”因此他呼吁將“雇船、搭運坐困之弊一切痛革”(87),但因為明中期以后始終存在大批缺船,也就不可能消除雇船、搭運的現象。

            三、漕船的運載

            漕船專載漕糧,明政府嚴禁其它衙門調用,宣德二年(1427)因“近年工部及諸衙門輒均載諸物運赴南京,致軍士疲勞,道途淹延月日,餽運不足,??遂下令嚴禁,違者治罪”(88)。此后因公挪借漕船的情況很少見,僅在戰時偶一為之。萬歷二十年(1592)因防倭曾“議留運船以充戰船”,結果將遮洋船400余只留用(89),二十六年(1598)因支援朝鮮撥漕米十萬,“或加修清江見船

            或改造限滿洋船”發往義州交卸(90)。因私挪用漕船也不多見。成化二十二年(1486)刑部右侍郎侶鍾供漕船運母柩,為漕運總兵王信劾奏下獄,結果降二級調為云南曲靖知府(91),弘治時有“高通政者與戚里有連,貸運舟以規厚利,其豪奴怙勢”,為漕運總督張敷華“廉得之,痛加捶撻不可容”(92)。明代這一規定執行得較為嚴格,無論公私挪借漕船的情況都比較少見。

            每只漕船額定運載正耗潛糧472石,此外還有一些別的公私物的附載。

            1.漕糧之外明政府的附載物品

            (1)蘆席板木:系備各倉鋪墊之用。蘆席“山東等總應納斜席,浙江等總應納方席,俱照題準式樣”,斜席長6尺4寸,闊3尺6寸,方席長闊俱4尺8寸;松板每片長6尺5分,闊 1尺3寸5分,厚5寸5分,楞木每根長1丈4尺9寸,圍2尺5分,不如式者不得上納(93)。正統十三年(1448)“令各處兌運民糧每二石與新蘆席一領,其淮安等處倉支運者每二石領墊倉舊席一領,至京、通二倉每百領除損壞止納七十領”(94),共運200萬領。嘉靖八年(1529)議準:“兌軍民糧交納蘆席以三分為率,二分納本色,一分折銀”(95),十二年(1533)又題準:“改兌米二石該席一領,本色五分隨糧進倉交納,折色五分交納太倉銀席”(96),共有127.5萬領,為數相當可觀。蘆席隨糧交納,板木則由有司出價,運官自買上納。每兌運米2000石納楞木 1根,松板9片,“亦以三分為率,二分納本色,一分納銀”(97),共木1110根,板9700片,為數亦不少。

            (2)城磚:明朝在儀真、臨清設有磚廠,由軍民船只帶運。漕船帶磚始于天順時,初每只帶磚40塊。嘉靖十四年(1535)曾達192塊,隆慶二年(1568)起每船帶臨清磚48塊(98)。此外弘治十八年(1505)還曾帶張家灣諸廠磚隨糧轉運,以鋪京、通各倉曬米場。

            (3)酒瓶:原南京光祿寺每年運送細酒10萬瓶,嘉靖七年(1528)起解儀真由漕船及官員船只順帶,各省糧船由儀真閘者每只帶30瓶。(100)

            (4)布花:由遮洋船每年帶運德州常盈庫布10萬匹、綿花3萬斤至薊州給軍。

            (5)修河材料:由有關官員隨時題請帶運。如永樂時漕運總兵陳瑄于淮安西湖中筑堤十余里為挽舟路,“令漕卒順載小木暨上,積之堤上,遇堤壞即修”,正統時續修,所需雜木由邳州等州縣采集,“候漕舟還,令載以往;若土則令漕舟及商舟皆載以輸”(101)。萬歷五年(1573)河道總理萬恭修高郵、寶應湖諸閘采石于徐州,“而今回空糧船順載之”(102)。天啟七年(1627)修筑駱馬湖堤岸,因駱馬湖沙土難筑,而“邳土堅凝”,也令回空糧船帶取(103)。

            (6)每船額定漕糧外的糧米:前期主要是帶運上年寄囤在沿途的漕糧,如景泰四年(1453)沙灣河決,漕運不通,湖廣都司所運漕糧36萬余石寄放天津,

            除陸續順帶支放外,82000石在六年由運船帶至通州(104)。弘治七年(1494)河決張秋,將“運船勢不能至者姑以次收受地水次倉,以俟明年分船帶運”(105)。另外前期曾令運糧官軍犯罪者于淮安常盈等倉支米,另行雇船運至京倉,后“支米者并載于原運糧船”,天順七年(1463)改為納米贖罪,運船不再附載(106)。至天啟元年(1621)起在遼餉內扣一部分買米30萬石,責成浙江、直隸、江西、湖廣每運漕糧10石,帶買1石(107),通于頭幫或尾幫漕船內在天津截留。天啟五年(1625)又準納級納監可以輸米,令“凡有漕運省直產米處所”,“隨時定值,悉照銀數輸納本色于臨近水次倉口收貯,各以漕船帶解”(108)。

            除上述物品外,偶爾還有其他物品附載,如正統四年(1439)將南京寶船廠木材及油麻等物料“令軍船順帶赴臨清、淮安二提舉司交收”,修造漕船(109),萬歷元年(1573)要給各倉置斛,由“漕運衙門查將造解木料分給各幫頭船順赍送東官廳”(110)。這種附載在洪、永海運時就有了,洪武七年(1374)太祖“令太倉海運船附載戰襖及褲各二萬五千副賜遼東軍士”(111)。

            這些附載給漕運帶來了一些消極影響。第一,增加漕船載重,使漕船阻滯難行。隆慶時漕運總督張翰就因帶磚增多,指出:“馴至載重難行,頻年又因河流變遷,水道淺深不一,船重則轉動不快,趨避既難;水淺則阻閣多慮,干系尤大。察彼疲軍之力,委有所不堪矣”(112)。第二,增加漕運官軍負擔。崇禎時陜西道御史謝三賓說:運年諸費繁多,“以至領磚交磚,領瓶交瓶之贅役莫不有費”,使運軍負擔過重。盜賣漕糧勢所必至(113)。又如遮洋船帶布花,“初欲便民今實累軍”,成化二十三年(1487)令每布一匹、綿花二斤給腳價一文(114),但“監收者往往以不如式責令陪償,為累特甚”。嘉靖十八年(1539)改令有司隨船自解,如不如式與運軍無關(115),不數年仍以“該倉驗收勒軍陪補,情殊不堪”,再次下令“本總出船裝帶,不領腳錢,仍責有司經收人員自管交納”(116)。所帶板木雖是有司出價,運官買納,但價銀一律,而板木各地貴賤不一,運官仍不免賠補。第三,明末帶運遼糧給漕運帶來了極大混亂。遼糧30萬石,后來毛文龍又截留漕糧10萬石,都在天津交卸,海運至遼東等地,使得“近年有等奸弁利天津近便,故意包攬客商,延捱過洪過閘,每周截津,爭與殿后,雖前途竭力至津,亦伏蛙步不前”(117),以致“應截者在津,不應截者亦在津,致歲暮守凍,太倉所入大虧舊額”(118)。不僅如此,漕糧必須曬揚干潔,而遼糧不須曬揚,“官旗遂盜賣插和”,漕糧與遼糧相混后,“未幾糠變為塵灰,潮潤竟成腐朽”(119),使漕額虧損,又因不堪食用,導致軍士不滿。

            2.土宜和違禁私貨

            明朝還允許運軍附帶一定數量的自用什物或土產,稱為土宜。這種附載始于洪武時期,仁宗曾下敕:“洪武中有令許運糧官船內附載己物以資私用,今后準此,令官府無得阻當[擋]。”(120)土宜限額,成化十年(1474)定為每船10石(121),大約在正德時增為20石,嘉靖元年(1522)戶部已稱舊例每糧船一只許帶土宜20石(122),嘉靖時為40石(123),萬歷七年(1579)定為

            60石(124)。土宜在各關免予抽稅。但明前期官吏常借盤驗為名掠奪運軍土宜,正德時漕運總督臧鳳說:“近年所司罔肯體恤,運船但帶柴菜竹木等物經過瓜、儀抵京,大小官司俱要攔阻搜盤,求索虐苦,雖流涕哀氣,終不憫惻。至于空船回還,又假以盤鹽為由,每處拘留三五日或十數日,勒取執結,不容放行,雖咸菜魚腥之物亦皆搜去,甚至有將官軍行李衣鞋公然挾制盜取,不敢言喘。如斯之害,已非一日。”(125)明后期因運軍日益驕橫不羈,已無這種情況,只是偶爾有“榷關者不諳故典,勒其納科,以致運艘稽遲”,引起“軍旗喧哄”(126)。

            明朝規定:“凡漕運船只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若附帶客商、勢要人等,酒、面、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貨物者,將本船運軍并附載人員參問發落,貨物入官,其把總等官有犯降一級,回衛帶俸差操”。萬歷十八年(1590)總理河道潘季馴題準,運軍土宜中禁載“竹木沉重等物”(128)。這些物品以及超過限額的土宜,均屬違禁私貨,對此明政府歷來嚴加盤查。萬歷十二年(1584)規定:“運軍土宜,監兌、糧儲等官水次先行搜檢,督押司道及府佐官員沿途稽查,經過儀真聽趲運御史盤詰,淮安、天津聽理刑主事、兵備道盤詰,六十石之外俱行入官,前途經盤官員徇情賣法,一并參治。”(129)檢查不可謂不嚴密,但禁而不止,私貨帶運日甚一日。萬歷十八年在濟寧查獲南昌衛、饒州所漕船帶竹木達136.5萬余斤,所帶木筏擠塞河道,除折合每船可帶60石外,超載28.5萬余斤,而“未盤之先,沿途開廠發賣已多,該道所報僅及其半,船內磁、鐵等器又不知其幾何矣”(130),回空漕船也常有“有等奸旗于卸糧之后延挨攬載以致舟重凝滯”。(131)違禁私貨除運軍借以補充生計外,多系運官所為,潘季馴指出:“究其來由,運軍一貧如洗,烏得有此巨貨?盡系運官通目把總販賣營利,勢壓旗軍,分派裝載”(132),把總往往“沿途派搭私貨,責令各船包認發賣,名曰貨錢”(133)。弘治時總督糧儲戶部尚書王繼也提出:“江南、北運船各把總不恤軍士,往往為勢家附私貨,盤灘剝淺,所費不資”(134),這又加重了運軍的負擔。運官附載私貨造成很壞影響,“把總運官亦或因公濟私,帶貨覓利,總分于衛,衛分于所,所又分帶于旗軍,遂致旗軍乘機夾帶”(135),使私載更為嚴重。

            另外需要一提的是漕船帶鹽的問題。唐宋時都允許漕船帶一定數量的鹽,但明朝雖有多人題請,只在很短的時間內允許帶鹽。弘治十三年(1500)曾奏準:“德州至揚州關隘勿諸回船軍帶鹽五十斤以下者”(136),十六年即以帶鹽“遂致私販公行,鹽法阻壞”,而‘罷前例,運軍食鹽止許旋買旋用”(137)。漕船夾帶私鹽也是禁而不止。成化時“回還船只廣載私鹽,阻壞鹽法”(138)。明末“北來各船動多夾帶私鹽,而回空糧船為甚,船艫百千,揚帆沖關,倘搜緝消息,持挺放火,群擁拒捕,莫可呵阻”(139)。在查鹽上各處鹽政官與漕運官常發生矛盾,鹽政官總要嚴查私鹽維護鹽課,漕運官又擔心查鹽會阻滯漕運。萬歷時巡倉御史趙文炳申飭漕政九事之一要“禁搜鹽以安回軍”,竟得報可(140),崇禎時直隸巡按何可及亦說:“津關借搜鹽以留難誠宜禁止”(141)。鹽課是明政府重要財政來源,對運船帶鹽仍是一貫嚴格檢查禁止的。

            漕船附帶土宜及違禁私貨促進了南北物資交流、商品流通,明朝的稅收因而減少。但明朝的漕運受到的沖擊更為嚴重。運船所帶私貨載重難行,又沿途發賣,致使航行緩慢違限,運官附載還使運軍更為困弊;為了帶運私貨,謀取厚利,甚

            至“今多以原總耗米盡賣輕赍,置買私貨于沿途發賣,以致稽遲,及至來京反買倉米補納,多不足數”(142),漕糧也遭到損失。

            注 釋

            ①星斌夫:《■■■■遮洋漕運的起源》,載(日)《史學研究》卷53,第8期,頁38,1942年。

            ②⑤(16)(48)(54)(121)(127)(129)萬歷《明會典》卷200、卷27。

            ③④⑥梁夢龍:《海運新考》卷上、卷上、卷下。

            ⑦王宗沐:《乞廣餉道以備不虞疏》,《明經世文編》卷343。

            ⑧王宗沐:《海運疏》,《明經世文編》卷344。

            ⑨⑩(25)(47)(65)(76)(84)(89)(90)(110)(124)(140)《明神宗實錄》卷33、41、15、33、52、493、493、249、323、9、91、291。

            (11)丘濬:《漕運之宜》,《明經世文編》卷71。

            (12) 李昭祥:《龍江船廠志》卷2,《舟楫志》。

            (13)崔旦:《海運考》卷上,《船舶考》。

            (14)(31)(56)(67)(101)(104)(106)(109)《明英宗實錄》卷298、325、50、176、64、63、358、59。

            (15)(17)(105)(114)(134)(136)(137)《明孝宗宗實錄》卷5、5、84、92、5、143、167、203。

            (18)俞諫:《漕例疏》,《皇明疏鈔》卷42。

            (19)(21)(52)(68)(75)(80)(83)(122)席書、朱家相:《漕船志》卷4、3、6、4、6、6、6、6。

            (20)(38)(43)(44)(57)(61)(69)(93)(96)王在晉:《通漕類編》卷3、2、3、3、2、3、3、3、3。

            (22)《明史》卷85,《河渠》三,《運河》。

            (23)據計算,淺船排水量不可能達到100噸,因此載米不可能達2000石之多。見鐘廣言《天工開物》注釋本,頁237注③。

            (24)(33)(34)(103)(108)(119)(131)(139)《明熹宗實錄》卷20、78、78、87、55、81、63、41。

            (26)(40)周一龍:《漕河一瞥》卷2、3。

            (27)陸容:《菽園雜記》卷2,頁150。

            (28)孫承澤:《天府廣記》卷14,頁173。

            (29)(50)(51)《明太宗實錄》卷21、22、24、71。

            (30)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46。

            (32)(35)(72)(77)毛一鷺:《題為轉餉竣事敬佐末議等事疏》,《神廟留中奏疏匯要》戶部卷4。

            (36)藪內清:《關于糧船》,載《天工開物研究論文集》頁192,商務印書館1959年。

            (37)劉辰:《國初事跡》,頁22下,《金聲玉振集》本。

            (39)(41)(46)(98)(100)周之翰:《通糧廳志》卷8、12。

            (42)吳仲:《通惠河志》卷下,《明世宗實錄》卷89。

            (45)馬卿:《趲運糧儲疏》,《明經世文編》卷170。

            (49)(111)《明太祖實錄》卷129、87。

            (53)吳晗輯:《朝鮮李朝實錄中的中國史料》上編,卷3,太宗六年七月己酉,第1冊,頁220。

            (55)(88)《明宣宗實錄》卷111、130。

            (58)以上數字分見:《漕船志》卷4、《明武宗實錄》卷85,《國朝典匯》卷6。

            (59)鄭曉:《今言》卷3;談遷:《棗林雜俎》卷上。

            (60)(64)(66)(71)(115)(116)《明世宗實錄》卷366、31、231、191、232、329、236。

            (62)(91)(142)《明憲宗實錄》卷268、285、84。

            (70)王瓊:《漕例疏》,《皇明疏鈔》卷43。

            (73)天啟六年十二月初六日漕運總督蘇茂相《疏為再陳漕撫事宜》,李長春纂:《明熹宗七年都察院實錄》,頁746上。

            (74)(85)(113)(118)(141)《崇禎長編》卷32、32、58、3、5。

            (78)(92)(99)《明武宗實錄》卷106、39、8。

            (79)溫純:《懇乞天恩俯賜議處漕糧以蘇運務以拯民困疏》,《溫恭毅集》卷3。

            (81)王宗沐:《條為議單款目永為遵守疏》。《明經世文編》卷344。據《明神宗實錄》卷2,此疏上于隆慶六年六月辛末。

            (82)張彝憲:《嚴剔漕弊等事》,《崇禎存實疏鈔》卷4。

            (86)鄭三謨:《厘漕弊裕關課疏》,《古今圖書集成·食貨典》卷180。

            (87)章潢:《圖書編》卷53;《明史》卷85。

            (94)(95)(97)王圻:《續文獻通考》卷37。

            (126)《古今圖書集成·食貨典》卷182。

            (102)萬恭:《治水筌蹄》卷下。

            (107)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21,《江南》九《松江府志》、《田賦》一。

            (112)張翰:《暫免帶磚以恤運軍疏》,《明經世文編》卷300。

            (117)天啟六年三月十四日河南道御史王業浩《疏陳切要以飭漕規》,李長春《明熹宗七年都察院實錄》,頁665下。

            (120)《明仁宗實錄》卷6下。

            (125)張萱:《西園聞見錄》卷37。

            (128)(130)(132)(135)潘季馴:《官旗挾帶私貨疏》,《河防一覽》卷12。

            (133)鄭欽:《條陳六事疏》,《伯仲臺諫疏草》卷上。

            (138)謝肇淛:《北河記》卷6。

            封越健,男,1965年4月生于浙江紹興。1982年9月入杭州大學歷史系學習,1986年7月畢業。同年9月考入南開大學歷史研究所,師從鄭克晟教授學習明史。主攻明代中期政治史及明代財政史。1989年6月畢業,獲歷史學碩士學位,同時進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從事清代經濟史研究。現為該所助理研究員。主要論文有:《明代名將譚綸的抗倭功績》(《明清史論文集》(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明代京杭運河的工程管理》(《中國史研究》1991年1期)、《論明代京杭運河的管理體制》(《明史研究》第五輯)、《論清代商人資本的來源》(《中國經濟史研究》1997年第2期)等。

            明代漕船考——精選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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