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3日發(作者:全家福照)

溫州市楠溪江保護管理條例
(送審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嚴格保護楠溪江自然、文化生態環境和風景名勝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風景名勝區條例》《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楠溪江保護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楠溪江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楠溪江保護區,是指永嘉縣行政區域內楠溪江沙頭供水工程大壩以上干流、支流的集雨面積,分為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具體范圍由永嘉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基本原則] 楠溪江保護堅持統一規劃、保護優先、科學利用、綜合治理、嚴格監管、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體制] 溫州市人民政府和永嘉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楠溪江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永嘉縣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楠溪江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在保護區范圍內的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楠溪江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楠溪江保護區范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保護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楠溪江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村(居)委員會應當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楠溪江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考核與責任追究] 建立健全楠溪江生態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制度和目標責任制,通過監測與評估,考核生態保護工作成效。具體考核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楠溪江生態環境保護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條[分區保護] 楠溪江保護區內,應當以發展文化旅游、體育競技、展館展示、休閑養生、森林度假、健康養老、農業觀光等生態產業為主;禁止建設工業項目和違反規定畜禽養殖。
重點保護區內,可以依法適度發展區域生態環境可承載的產業和進行必要的建設,嚴格限制開發房地產項目。
核心保護區內,實施生態功能全方位保護,不得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和文化遺產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擾和破壞。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發房地產項目;
(二)新建、擴建賓館、酒店、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其他與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生態補償的制定及原則] 溫州市人民政府和永嘉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
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補償機制。
生態補償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權責一致、突出重點、統籌兼顧、逐步推進的原則。
第八條[生態補償資金來源] 生態補償資金的來源包括以下方面:
(一)國家、省、市和縣安排用于楠溪江流域生態補償的專項資金;
(二)楠溪江流域生態環境直接受益區的橫向補償資金;
(三)其他資金籌集渠道。
逐步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態補償資金籌集渠道,擴大資金籌集范圍。
第九條[生態補償范圍和方式] 生態補償范圍為對楠溪江保護區范圍內所進行的森林涵養、生態農業、水環境恢復與保護、污染防治、水環境設施建設與運行、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補償活動。
生態補償采用下列方式:
(一)提供資金或者實物;
(二)提供技術、管理、就業培訓等服務;
(三)協助整治河道、處理污水等環保項目建設;
(四)協助發展替代產業或者無污染產業;
(五)其他方式。
具體補償辦法和補償標準由永嘉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水資源合理配置] 楠溪江水量調度應當對地表水和地下水進行合理配置,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農業以及服務業用水,禁止新建、擴建耗水量大的項目。
對已建不符合水資源保護要求的電站水庫應當進行生態改造,滿足楠溪江生態用水流量。
第十一條[水質目標和監測] 楠溪江沙頭供水工程大壩以上河流水質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II類水標準。
楠溪江保護區范圍內,污水排放處理應當符合相應水功能區劃的要求。
永嘉縣生態環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楠溪江保護區水環境質量的監測。
永嘉縣人民政府應當向永嘉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作楠溪江保護區水環境質量年度專項報告。
第十二條[水生物資源保護] 禁止在永嘉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區域內捕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投放水生物種,或者阻斷水生生物通道。
永嘉縣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組織投放魚種,豐富魚類種群。
第十三條[砂石管理] 楠溪江保護區范圍內禁止采砂,因砂石堆積抬高溪床影響村莊安全、防洪、景觀設計等確實需要疏浚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并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楠溪江保護區范圍內禁止采運景觀石。
第十四條[灘林保護] 保護楠溪江灘林的自然形態,除影響行洪安全需科學砍伐之外,灘林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盜伐、濫伐灘林;
(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與水環境保護、風景名勝保護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堆放砂、石、土或者其他物品材料;
(四)實施其他有損灘林生態的行為。
灘林保護范圍由永嘉縣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五條[大樹保護] 永嘉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非古樹名木目錄內大樹的保護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或遷移前款規定的大樹,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大樹除外。因景點建設、林地改造等特殊原因確需砍伐或遷移的,應當經永嘉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建筑風貌管理] 楠溪江保護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建(構)筑物的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充分體現楠溪江流域文化特色。
第十七條[民宿農家樂管理] 在楠溪江保護區范圍內,開辦農家樂和民宿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十八條[生活垃圾處置] 楠溪江保護區范圍內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實施垃圾分類管理。
楠溪江保護區范圍內禁止銷售和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不可降解塑料袋以及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
第十九條[水上管理]永嘉縣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楠溪江保護區范圍內船舶、排筏、皮筏艇以及其他水上載人工具的引導、監督和管理。
禁止在楠溪江保護區范圍內的水域駕駛摩托艇、動力竹筏等各類燃油機動工具,但依法執行公務的除外。
第二十條[違規行為] 楠溪江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二)隨意丟棄塑料袋、易拉罐、餐盒等垃圾;
(三)在明令禁止的區域游泳、攀爬、搭建帳篷野營;
(四)在非燒烤區域進行野外燒烤和野炊;
(五)其他破壞景觀、影響生態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違規捕魚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區域內捕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收捕魚工具;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沒收捕魚用船只。
第二十三條[違規采運景觀石]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采運景觀石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破壞灘林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規開辦民宿農家樂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情節嚴重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經永嘉縣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規使用特定物品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塑料及其復合制品,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水上工具違規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八條[其他違規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
為,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五十元罰款;
(三)違反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違規設施、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參照執行] 永嘉縣行政區域外的楠溪江集雨面積區域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發布于:2024-02-23 21:33:1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708695190250954.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溫州市楠溪江保護管理條例.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溫州市楠溪江保護管理條例.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