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4日發(作者:形容天氣的句子)

一.名詞解釋
1、
協議: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
要式協議: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協議。
3、
不要式協議:是指法律不規定必須具有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協議。
4、
主協議:不以他種協議的存在為前提,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協議。
5、
從協議:必須以他種協議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協議
6、
訂約人自己訂立的協議:指訂約人訂立協議是為自己設定權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種利益,在特殊情況下,訂約當事人并非為了直接設定利益而是為第三人訂立協議,協議對第三人發生效力。
7、
債的相對性:指協議重要在特定的協議當事人之間發生,只有協議當事人一方基于協議向于其有協議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出訴訟,而不能向于其無協議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協議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協議上的義務。
8、
協議主體的相對性:是指協議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協議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協議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
9、
協議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0.、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力及規避法律或協議規定的義務。
11、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協議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達。
12、要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出后,未達成受要約人之前,有權宣告取消要約,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達。
13、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協議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反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補償責任。
14、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涉及人身損害導致的間接損失和財物損害導致的間接損失。
15、協議權利:又稱協議債務,是指債權人根據法律或協議的規定向債務人請示給付并予以保有的權利。
16、協議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協議內容的載體。
17、口頭形式:指協議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達訂立協議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
18、協議生效:是指已經成了的協議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也就是通常說的法律效力。
19、附期限協議:,是指當事人在協議中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協議效力的發生或取消根據的協議。
20、協議解釋:是指對協議條款及其相關資料所做的分析和說明。
21、從給付義務:又稱從義務,是指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貼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決定協議的類型,而在于保證債權人的利益可以獲得最大滿足。
22、書面形式是指:通過文字或書面材料成立意思表達的法律行為形式。
23、非法人組織: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未經法人登記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是為實現某種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財產為基礎并供某種目的之用而聯合為一體的非按法人設立規則而設立的人的群體。
24、生效條件:又稱延緩條件,是指限制協議效力發生的條件。
25、效力待定協議:是指協議成立之后,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擬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擬定的協議。
26、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別人名義實行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廣義的涉及表見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
27、催告:是指相對人催促本人在1個月內明確答復是否認無權代理行為的一種意思表達。
28、撤消權:相對人在本人未認可無權代理行為之前,課撤消與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協議。
29、表見代理:是指在無權代理的場合,假如善意相對人在客觀上有合法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而與其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30、主觀上的善意:是指相對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事實上沒有代理權。
31、無過失:是指相對不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導致的。
32、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事實某種欺騙別人的行為,并使別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協議。
33、脅迫:是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法產生恐驚并因此而訂立協議。
34、惡意串通協議:是指雙發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協議,導致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損害的協議。
3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是指當事人實行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這種行為又稱隱匿行為、
36、可撤消協議: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時,因意思表達不真實,法律允許撤消權人通過行使撤消權而使以生效的協議歸于無效協議。
37、顯失公平協議:是指一方在訂立協議時因情況緊迫或缺少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協議、
38、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運用別人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逼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反其真實意思的意思表達、
39、協議的履行:是指債權人全面的、適當的完畢其協議義務,債權人的協議債權得到完全實現。
40、適當履行原則:又稱對的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協議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時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及履行方式,全面完畢協議義務的履行原則。
41、協助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協議債務,并且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規定對方當事人協助其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
42、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協議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因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協議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持協議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允許變更或解除協議的原則。
43、代物清償:是指債務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原定給付而使協議關系消滅的現象。
44、雙務協議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它涉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不安抗辯權。
45、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協議的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
46、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47、債權人的撤消權:是指因債務人實行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導致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該行為的權利。
48、附條件的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該協議生效或者解除依據的協議。
49、附期限的協議:是指以將來擬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協議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協議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協議。
50、協議無效:指協議已經具有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擬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力。
51、可撤消的協議:是指已經生效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沒有表現其真實意志,違反自愿原則而可由一方當事人請求撤消的協議。
52、效力未定協議:是指已成立的協議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擬定,須由第三人作出承諾或者拒絕的意思表達才干擬定自身效力的協議。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
協議的履行:是指協議的當事人按照協議的約定,全面完畢各自承擔的協議義務,使協議關系得以所有終止的整個行為過程。
全面履行原則:又稱對的履行原則或適當履行原則,是指協議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協議關于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約定,對的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協議義務。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協議的履行中不僅要適當、全面履行協議的約定,還要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債務行為給予協助,使之可以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協議。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未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協議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協議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協議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權規定應當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義務,假如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應先履行方的履行請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撤消權: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者的到期債權、實行無償處分財產或以非正常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妨害其債權實現時,依法享有的請求法院撤消債務人所實行的上述行為的權利。
協議的變更:所謂協議的變更,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協議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由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
協議的轉讓:是指在協議的內容與客體保持不變的情形下,將協議由本來的主體轉移給別的主體的一種法律行為。
協議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協議法律關系的新的當事人。
協議承受:是指協議當事人一方將其在協議中的權利義務所有轉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協議中的地位,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
解除權:解除權是指協議當事人一方可以依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憑單方意思表達使協議溯及消滅的權利
清償:是指為實現債的目的而為給付。
提存:債權人無合法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擬定,致使債務人難于履行,經公證機關證明,債務人可將標的物交有關部門保存,以消滅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這種方式即為提存。
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
抵銷:又稱“充抵”,是指兩個以上的債的關系的當事人就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各自得以其對他方享有的債權充抵自己對他方的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互相消滅的意思表達。
免去:是債權人以債消滅為目的而拋棄債權的意思表達。
補償損失:是指由于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或不完全履行協議給對方導致損失的,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
所有違約:是指當事人簽訂了協議后主線就沒有履行協議(沒有履約),或者履行協議的結果完全不能滿足協議約定的條件(錯誤履約),相對人的協議權利所有落空,沒有履約方或者錯誤履約方的行為即構成所有違約。
部分違約:是指當事人沒有按照協議規定的條件和時間完全履行協議的義務的行為。
過錯責任原則:就是指擬定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不僅要有不履行協議或者不適當履行協議的事實,并且要具有過錯,有過錯才承擔不履行協議的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
預期違約:是指在協議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明確提出自己已經不能履行協議的義務,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白不履行協議的義務。
違約歸責原則:是指在協議違約法律制度中采用的一種確認違約行為的原則。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協議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不可抗力:是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協議法》的規定,在協議生效后,由于出現了當事人不可預見、不可
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協議不能履行時,對約定的協議義務如何解決的法律制度。
侵權責任: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國家、集體和別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該責任以財產責任為核心內容,一般以金錢為對價補償受害方損失的利益。
法律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嚴禁性規定,行為人因此要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的管轄,并根據管轄法律的規定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選擇合用相關的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管轄競合:法律管轄競合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有權管轄某一個具體的法律關系,本著特別法優先合用于普通法的原則,凡出現有其他特別法規范可以調整協議法律關系時,讓其他的法律法規優先進行調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規調整乏力時,才合用《協議法》的總則部分或其基本原則。
協議解釋:是指在協議生效及履行協議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理解協議條款的涵義發生歧義時應當如何合用法律的一種法律制度。
買賣協議: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協議。
標的物:是協議的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樣品買賣:是指以出賣人交付的貨品須與當事人保存的樣品具有同一品質的買賣。
試用買賣:是指當事人約定實驗或檢查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
易貨交易:是指當事人約定雙方互相互換金錢以外的財產權的協議,又稱以物易物協議、以貨換貨協議、互易協議等等。
供用電協議:指協議當事人中一方提供電力,另一方使用電力并支付價款的協議。其中提供電力的一方稱為供電人,使用電力并支付價款的一方稱作用電人。
供用水協議:指協議當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應價款的協議,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稱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價款的為用水人。
供用氣協議:指供氣人向用氣人供氣,用氣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協議。
供用熱力協議:指一方當事人依約提供熱力,另一方當事人使用熱力并支付價款的協議,其中提供熱力的一方稱供熱力人,使用熱力的一方稱作用熱力人。
贈與協議: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財產無償地轉移給另一方所有的協議。
贈與協議的法定撤消:指在具有法定事由時,由有撤消權的人對贈與協議予以撤消。
贈與協議的任意撤消:指贈與協議成立后,贈與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消贈與。
捐贈:是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或其他目的,無償地將財產給予別人的法律行為。
借款協議: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協議。借款協議是諾成、雙務協議,可以是有償協議,也可以是無償協議。
借款協議的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協議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的,在被保證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協議。
借款協議的抵押擔保: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或者自己依法經營管理的財產,作為履行借款協議的擔保;當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時,由貸款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借款協議的約定,對抵押物進行解決,并從中優先受償,抵押物局限性以履行協議義務的,局限性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物履行協議義務有余的,多余部分歸還抵押人所有。
借款協議的質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貸款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借款協議履行的擔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時,由貸款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借款協議的約定對該動產或權利憑證進行解決,并從中優先受償。
租賃協議:就是當事人一方將物提供應對方使用、收益,對方當事人為此支付租金的協議。租賃協議是諾成、雙務、有償協議。
轉租:轉租是租賃協議中的一個特有問題。根據我國協議法的規定,轉租必須經出租方批準。非經出租方批準的轉租行為無效,擅自將租賃財產轉租是侵害出租方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立即停止侵害,并將收取的租金按不妥得利返還出租人。出租人還可以依法采用解除協議的補救措施。
房屋租賃協議: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協議,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關于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協議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
融資租賃協議: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應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協議。
承攬協議:是指一方為他方完畢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給付報酬的協議。
建設工程協議:即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協議。原《經濟協議法》稱之為建設工程承包協議。
運送協議: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品從起運地點運送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送費
用的協議。
客運協議:是運送對象是旅客的運送協議。協議重要權利義務是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按約定的時間安全送達目的地,旅客向承運人支付票款以及運費。
貨運協議:是運送對象為貨品的運送協議。協議重要權利義務是貨運人為托運人完畢一定的貨品運送任務,托運人向承運人支付運費。
技術協議: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征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互相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技術開發協議: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協議。
技術轉讓協議:是指一定的法律主體之間就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專利實行許可或者專有技術轉讓而訂立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
專利實行許可協議: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范圍內實行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協議。
技術征詢協議: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涉及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而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協議。
技術服務協議: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提供技術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協議。
保管協議:也叫寄托協議,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協議。保管協議原則上為實踐協議,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倉儲協議: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協議。
委托協議: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解決委托人事務的協議。
行紀協議:指行紀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協議。
居間協議: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協議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協議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協議。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是指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達。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以后,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達。
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后才發出的承諾。
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再發出承諾告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而將其撤回。
拍賣: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等拍賣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拍定:拍賣人在競買人所有應價中選擇最高那一個予以接受的意思表達,在法律性質上它其實就是承諾。
強制締約:是指就某一類協議而言,作為協議一方當事人的個人或公司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立協議的法定義務。這也就是說,此方協議當事人在對方提出要約的時候,非有合法理由不得拒絕承諾。
附合締約:是指協議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有附合該條款表達出來的意思,方能成立協議的締約方式。
諾成協議:是指當事人意思表達一致便告成立的協議。
實踐協議:又稱為要物協議,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達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干成立的協議。
格式協議:是指協議必要條款的內容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協議,又稱標準協議。
協議法基本原則:對協議關系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貫穿于協議法始終的主線規則。
居間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為它方報告訂立協議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協議的媒介服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協議。
融資租賃協議: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應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資金的協議。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指當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于其別人購買房屋的權利。
簡易交付:是指買賣協議訂立前,買受人已實際占有標的物的,標的物的交付系于協議生效的交付方式。
所有權保存制度:當事人另有約定,涉及當事人可以約定出賣人先行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以擔保買受人協議義務的履行。
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批準將協議解除的行為。
協議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是將原協議加以解除的協商一致,也就是在雙方之間又重新成立了一個協議,其內容重要是把本來的協議廢棄,使基于原協議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
清償:是指按協議的約定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
完全補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所有損失應當由違約方補償責任。
損害補償的減輕損害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并導致損害后,另一方應及時采用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
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擬定的、在違約發生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責任競合: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責任產生,這些責任彼此之間互相沖突的。
1、協議: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協議法:廣義的協議法是指調整協議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協議法,即由立法機關通過嚴謹的立法技術創制的、具有系統性和科學性的、以協議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稱為協議法典。
3、要約:是希望和別人訂立協議的意思表達。
4、要約邀請:是指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達。
5、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后才發出的承諾。
6 行為默示形式:在強制締約時,負有強制締約義務的人對要約的沉默,通常理解為默示承諾,該形式為行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則:是指協議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協議關于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約定,對的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協議義務。
8、協助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協議的履行中不僅要適當、全面履行協議的約定,還要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對當事人的履行債務行為給予協助,使之可以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協議。
9、所有違約:是指當事人簽訂了協議后主線就沒有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的結果完全不能滿足協議約定的條件,相對人的協議權利所有落空,沒有履約方或者錯誤履約方的行為即構成所有違約。
10、部分違約:是指當事人沒有按照協議規定的條件和時間完全履行協議的義務。
11、違約歸責原則:是指在協議違約法律制度中采用的一種確認違約行為的原則。
12、標的物:是買賣協議的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13、轉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賃協議關系,而將租賃物出租給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賣人在競買人的所有應價中選擇最高那一個予以接受的意思表達,在法律性質上它其實就是承諾。
15、建設工程協議:即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協議。
16、客運協議:是運送對象是旅客的運送協議。
17、貨運協議:是運送對象為貨品的運送協議。
18、協議法基本原則:是指對協議關系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貫穿于協議法始終的主線規則。
19、附合締約:是指協議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有附合該條款表達出來的意思,方能成立協議的締約方式
20、不可抗力:指由當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因素導致協議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告知對方解除協議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21、協議解釋:指在協議生效及履行協議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理解協議條款的涵義發生歧義時應當如何合用法律的一種法律制度。
22、借款協議: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協議。
23、借款協議的保證擔保:指保證人與協議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的,在被保證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協議。
24、運送協議:承運人將旅客或貨品從起運地點運送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送費用的協議。
25、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以后,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達。
26、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再發出承諾告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而將其撤回。
27、拍賣:所謂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等拍賣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28、要式協議:指依據法律規定必須采用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協議。
29、實踐協議:又稱為要物協議,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達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干成立的協議。
30、格式協議:是指協議必要條款的內容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協議,又稱標準協議。
31、強制締約:所謂強制締約,是指就某一類協議而言,作為協議一方當事人的個人或公司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立協議的法定義務。這也就是說,此方協議當事人在對方提出要約的時候,非有合法理由不得拒絕承諾
32、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協議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反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
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33、附條件的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該協議生效或者解除依據的協議。
34、附期限的協議:是指以將來擬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協議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協議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協議
35、協議無效:是指協議已經具有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擬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
36、可撤消的協議:是指已經生效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沒有表現其真實意志,違反自愿原則而可由一方當事人請求撤消的協議。
37、效力未定協議:是指已成立的協議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擬定,須由第三人作出承諾或者拒絕的意思表達才干擬定自身效力的協議。
38、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
39、協議的履行:是指協議的當事人按照協議的約定,全面完畢各自承擔的協議義務,使協議關系得以所有終止的整個行為過程。
40、違約責任: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協議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41、補償損失:指由于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或不完全履行協議給對方導致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
42、預期違約:指在協議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明確提出自己已經不能履行協議的義務,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白不履行協議的義務。
43、代位權:指協議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構成妨害之時,債權人為促使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
44、同時履行抗辯權:指在未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協議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45、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協議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46、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協議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權規定應當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義務,假如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應先履行方的履行請求或
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47、撤消權: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者的到期債權、實行無償處分財產或以非正常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妨害其債權實現時,依法享有的請求法院撤消債務人所實行的上述行為的權利。
48、協議的變更:所謂協議的變更,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協議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由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
49、協議的轉讓:是指在協議的內容與客體保持不變的情形下,將協議由本來的主體轉移給別的主體的一種法律行為。
50、協議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協議法律關系的新的當
51、協議承受:是指協議當事人一方將其在協議中的權利義務所有轉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協議中的地位,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
52、(協議)解除權:解除權是指協議當事人一方可以依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憑單方意思表達使協議溯及消滅的權利。
53、清償:是指為實現債的目的而為給付。
54、提存:債權人無合法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擬定,致使債務人難于履行,經公證機關證明,債務人可將標的物交有關部門保存,以消滅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這種方式即為提存。
55、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
56、抵銷:又稱“充抵”,是指兩個以上的債的關系的當事人就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各自得以其對他方享有的債權充抵自己對他方的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互相消滅的意思表達。
57、免去:是債權人以債消滅為目的而拋棄債權的意思表達。
58、侵權責任: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國家、集體和別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該責任以財產責任為核心內容,一般以金錢為對價補償受害方損失的利益。
59、法律責任競合: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嚴禁性規定,行為人因此要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管轄,并根據管轄法律的規定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選擇合用相關的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
益。
60、法律管轄競合: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有權管轄某一個具體的協議關系時,本著特別法優先合用于普通法的原則,由特別法規范優先進行調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別法規范沒有具體規定期,才合用《協議法》的總則部分的規定。
61、買賣協議: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受買人,受買人支付價款的協議。
62、樣品買賣:指以出賣人交付的貨品須與當事人保存的樣品具有同一品質的買賣。
63、試用買賣:指當事人約定實驗或檢查標的物,以受買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協議。
64、易貨買賣:指當事人約定雙方互相互換金錢以外的財產權的協議,又稱以物易物協議、以貨換貨協議、互易協議等。
65、供用電協議:指協議當事人中一方提供電力,另一方使用電力并支付價款的協議,其中提供電力的一方稱供電人,使用電力并支付價款的一方稱用電人。
66、供用水協議:指協議當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價款的協議,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稱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價款的一方稱用水人。
67、供用氣協議:指供氣人向用氣人供氣,用氣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協議價款的協議。
68、供用熱力協議:指協議當事人中一方提供熱力,另一方使用熱力并支付價款的協議,其中提供熱力的一方稱供熱力人,使用熱力并支付價款的一方稱用熱力人。
69:贈與協議: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財產無償地轉移另一方所有的協議。
70、贈與協議的法定撤消:指在具有法定事由時,由有撤消權的人對贈與協議予以撤消。
71、贈與協議的任意撤消:指贈與協議成立后贈與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消贈與。
72、捐贈: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或其他目的,無償地將財產給予別人的法律行為。
73、借款協議的抵押擔保: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為保證借款協議的履行而采用的一種措施。
74、租賃協議:當事人一方將物提供應對方使用、收益,對方當事人為此支付租金的協議。
75、房屋租賃協議: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協議,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關于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協議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
76、融資租賃協議: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應承租人使用,承
租人支付租金的協議。
77、承攬協議:指一方為他方完畢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給付報酬的協議。
78、技術協議: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征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互相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79、技術開發協議: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協議。
80、技術轉讓協議:指一定的法律主體之間就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專利實行許可或者專有技術轉讓而訂立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
81、專利實行許可協議:指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范圍內實行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協議。82、技術征詢協議: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涉及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而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協議。
83、技術服務協議: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提供技術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協議。
84、保管協議:也叫寄托協議,是保管人負責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協議。寄存保管物的一方為寄存人,另一方為保管人。
85、倉儲協議: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協議。
86、委托協議: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解決委托人事務的協議。委托別人解決事務的一方為委托人,接受該委托的一方為受托人。
87、行紀協議:行紀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協議。接受委托以自己名義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向其支付報酬的另一方為委托人。
88:居間協議: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協議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協議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協議。委托別人尋找訂立協議機會的一方為委托人;接受該委托,為其提供訂立協議機會的另一方為居間人。
89、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向要約人做出的,批準要約內容的意思表達。
90、諾成協議是指當事人意思表達一致便告成立的協議。
91、過錯責任原則擬定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不僅要有不履行協議或不適當履行協議的事實,并且要具有過錯,有過錯才承擔不履行協議的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
92、質押擔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貸款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借款協議履行
的擔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時,由貸款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借款協議的約定對該動產或權利憑證進行解決,并從中優先受償。
本文發布于:2024-02-24 08:56:0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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