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發(作者:夸人聰明的句子)

何亮、劉洪君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
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10.22
【案件字號】(2021)遼11民終1047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馬曉梅董千里王丹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何亮;劉洪君;史樹修;史保勇;孫漢之;盤錦盛達鹽業有限公司;呂春偉
【當事人】何亮劉洪君史樹修史保勇孫漢之盤錦盛達鹽業有限公司呂春偉
【當事人-個人】何亮劉洪君史樹修史保勇孫漢之呂春偉
【當事人-公司】盤錦盛達鹽業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馬偉遼寧北港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馬偉遼寧北港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馬偉
【代理律所】遼寧北港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終審結果】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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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亮
【被告】劉洪君;史樹修;史保勇;孫漢之;盤錦盛達鹽業有限公司;呂春偉
【本院觀點】通過各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一審中各方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上訴人何亮承包
涉案工程后又轉包給孫漢之的事實,何亮將工程轉包給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個人,其主觀存在
過錯,一審法院認定其對被上訴人劉洪君的損失承擔20%的責任并無不當。
【權責關鍵詞】撤銷代理合同過錯當事人的陳述新證據關聯性訴訟請求反訴缺席判決維持原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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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12-14 03:20:37
何亮、劉洪君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遼11民終1047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何亮。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洪君。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書言。
原審被告:史樹修。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偉,遼寧北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史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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