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發(作者:霧霾是怎么形成的)

《竊書為雅罪》讀后感
——中國古代因何無知識產權法
摘 要:盡管東西方的學者都將紙張、活字印刷和油墨的發明歸功于中國人,但是,
人們用浸染了油墨的活字在紙上創作的成果,在中國長久以來都得不到全面的保護
①
。中國
古代并未產生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古代中國的帝制政治制度的
影響,另一方面是中國的文化傳統的影響。
關鍵詞:竊書為雅罪;中國古代;知識產權法
魯迅先生在自己的短篇小說《孔乙己》中對孔乙己偷書用了“竊書不能算偷……竊
書!……讀書人的事,能算偷么?”為自己的偷書行為辯護。安守廉先生取“竊書不算偷”
之意為自己的書來命名為《竊書為雅罪》。雖然意義已與原語不同,但是對于中華文化中的
知識產權法卻是意義深刻。《竊書為雅罪》是一部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論綱。安守廉從
一位西方法學家的角度,洞若觀火,對中國的這段歷史做了經濟、政治、文化上的梳理,
正面提出了自己的評論,甚至對某些有違法治的現象旗幟鮮明的提出了批評
②
。
按照羅素一脈的知識論研究,知識隨著它的“編碼化”的難易程度,可以大致區分為
顯性知識和隱性知識。我們一般談論的都是顯性知識,有的可以被文字描述,有的甚至可
以被抽象成規則、定理,這樣的知識規模已經無比龐大。
而隱性知識的數量遠比顯性知識多得多。隱性知識中,有一部分是內省的知識,自我
體驗的知識,這部分知識可能永遠無法與人交流。另一部分可以稱作“默會的知識”,就
這些發明的歷史,參見錢存訓:《紙與印刷術》。
②
竊書為雅罪,豆瓣網。
①
是只有在人際交往、言傳身教中才可能有所體會。一個真正親炙大師的學生,從老師身上
學到的“默會知識”肯定遠遠超過顯性知識。
古往今來,很多人都體會到這一點,但只有波蘭尼與哈耶克將此點明確地表達出來。
哈耶克提醒我們,永遠不要試圖去統計和把握所有的知識,單單“默會知識”就遠超出人
類可能的計算能力。即使計算機的水平飛速進步,運算能力極大提高,但與“默會知識”
的數量層級還相去甚遠。
通讀了《竊書為雅罪》之后,對于中國古代因何無知識產權法有了一定的初步認識。
學術界有一種甚為流行的觀點:認為著作權的產生緊隨印刷術的發明。中國是最早使用印
刷術的國家,但是并未產生著作權。雖然中國歷史學家把著作權追溯到唐代
①
。中國古代并
未產生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古代中國的帝制政治制度的影響,
另一方面是中國的文化傳統的影響。下面將對古代中國因何無知識產權法進行簡單的論述。
一、古代中國的帝制政治制度的影響
帝制即專制。眾所周知,專制統治在中國延續了幾千年。幾千年來,統治階級為了維
護其專制統治,長期實行高壓的文化政策,樹立所謂的“正統文化”,殘酷地排斥“異端
邪說”、“妖書妖言”。
帝制中國從帝制之初到帝制之末被學者們長期認為,中國的法律的特點是“突出刑罰”
而“民法極度不發達”。然而帝制中國對于我們現在通過民法解決的事物并非漠不關心,事
實上政府對其非常重視,尤其關注既是社會單位又是經濟單位的家庭。中國人既不把公共
實定法視為社會秩序的核心,也不將法律截然地分為民法和刑法。
鄒身成,“保護版權始于何時何國?”;鄭成思、Pendleton,Copyright Law in China;陳學霖,“Control of Publishing in China,Past
and Pr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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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中國人的思維把治理國家和維持社會和諧的規范按照重要性進行了等級排列:
從天理、道、德、禮、習俗、鄉約、家程再到正式的國家成文法
①
。為了適應由大家庭自覺
組成的農業社會,上至天理、下到公共實定法的各類規范中體現的標準均涉及了“近代西
方”通過民法調整的絕大多數事物。公法與實定法只是支撐著而不是凌駕于那些更好地調
整社會的手段,只有當其他手段無法引導出適當的行為時才借助公法與實定法。
國家依靠家長、鄉紳和行會會長執行地方習慣——體現為家程、行章或類似習慣的非
正式表達,應當被視為類似于受控制的政權委托。因此,帝制中國的做法巧妙地使政府的
影響力更加深,如若不然,政府的影響力則要薄弱得多,因此要考慮到方言與習慣的差別、
落后的通信設施、長期的預算困難,到清朝末年,平均每20萬國民還攤不到一個地方官
②
。
帝制中國依靠家庭、鄉村和行業首領執行地方習慣恰好反映出政府重視家庭與經濟問
題,而非輕視。這些首領在做出決斷是貫徹的基本價值與官方代表介入時采納的價值觀可
能完全一致
③
。帝國時代的家庭、鄉村與行會首領和地方官員的和諧互動模式,也可以進一
步證明這些首領充當了非正式的政府代表。
中國古代對于未經授權復制文本或其他材料的行為并非坐視不管。在印刷術的進步和
文化發展的推動下,宋朝實行了出版審查。出版審查的目的主要目的是阻止私人復制國家
專控的材料或異端之作。
雖然帝制中國法律在總體上的刑事性質掩蓋了該法律處理民事問題的程度,但不能因
此認為中國的知識產權法比西方早幾個世紀。實際上,中國在20世紀之前對這些官方努
力僅僅是附帶性的涉及創造或對國家以外的個人或團體財產利益的維護,或對作者和發明
張偉仁:“傳統觀念與現代法律:為什么要學中國法制史”。
②
蕭公權:《中國鄉村》;Watt,District Magistrate。
③
曼素恩的著作 Local Merchants 指出,這種情況存在于保稅制和相關的財政事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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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鼓勵。
只有印刷者、書商和其他行會或商人為建立他們特有的壟斷而做的努力似乎預示了這
樣的觀念:個人或國家以外的團體可以對物體財產享有利益,如同帝制中國歷史的大部分
時期對個人的有體無貨不動產提供的保護
①
。
綜上所述,在帝制政治制度的古代中國不可能產生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法。而對于
今日稱為知識產權的所有保護都是為了維護皇權,即帝制的穩定。
二、中國的文化傳統的影響
中國傳統社會看待知識產權的核心觀念,是從占據統治地位的儒家觀點看待文明的本
質,并且看中能夠繼往開來的共同歷史傳統在文明中所占據的根本地位
②
。這種觀點認為,
文明史有一系列的典型關系所確定的,每種關系都包含雙向的(盡管未必是平行的)、當事
人在道義上必須實現的責任與期待。在標準狀態下,個人會認識到自我處于若干種這樣的
關系之中——最重要的是君臣、父子和夫妻
③
。只有通過面對歷史,個人才能在先圣的指
導下懂得如何正確的保持他們所置身的關系,因為歷史為自我的角色、自我與他人的關系
以及與自然的互動提供了唯一的洞察力
④
。
歷史的雙重功能——作為個人的道德發展的以實現的工具,以及構成社會關系的內容
尺度——形成了一種兩難之境。個人的道德成長對傳統的依賴要求所有中國人對共同的遺
產應當能廣泛獲取。不過,歷史的雙重功能都阻礙了把知識成果作為私產的觀念。
有關這些努力的最佳參考文獻是葉德輝的《書林清話》。對中國不動產歷史的詳述,見[日]仁井田升,Chugoku hoshi kenkyu,
第4卷。
②
關于傳統在中國文化中的重要性,宇文所安(Owen Stephen)的作品 Remembrances 值得關注。
③
這些關系的重要性,參見安守廉:“The Inscrutable Occidental”。
④
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
①
歷史具有不可否認的相關性,與歷史的互動以及對歷史的重述都必須借助智力活動才
得以可能。這一觀念事實上滲透了中國文化的每個方面,歷史的經驗大致對應于西方傳統
中對意義或真理的關注,并于后者具有相同的影響力。歷史存活著并令人深思,絕不僅僅
是現代活動的明顯陪襯。因此儒家的訓誡主張,我們在面對古人時應當自新,以便從古人
那里領略價值的體現,而不僅僅是方法。
鑒于很大程度上與傳統的互動式中國文化中非常突出的一種智力與想象力的活動模
式,他人重復這種活動的特定具體表達,盡管他們不是這種表達的首創者,絕不會具有如
著名的歷史學家和博物館長方聞所言的西方所認為的不光彩的意味。也不會想在西方所常
見的那樣,這種使用方式只是作為學徒和弟子鍛煉技能、展現學識,甚或支持某些特定價
值觀的工具時才被勉強接受,盡管這些現象在帝制中國也存在過。
在中國文化背景中,這種使用證明了使用者對文明精髓的理解,以及對文明精髓的貢
獻,同時又為個人提供了在這些表達形式的前提下展現,一次是他們的現在與過去區別開
來。儒家對商業輕視培育了一種理念:真正的學者為啟迪教化和道德接續而創作,非為利
而作。
對于繼承文明社會的共同遺產,就像一句著名的中國格言之精當表述:“藏之名山,傳
之其人”。或者如王安石所言,“皆本與自然,非人私智新能也”。
綜上所述,中國的文化傳統不利于知識產權法的產生。
【參考文獻】
[1] 安守廉.竊書為雅罪—中華文化中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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