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發(作者:兒童強不睡)

會計要素是指會計報表的基本構成要素。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將會計要素分為資產、負債、
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收入、費用(成本)、股票入門和利潤六個會計要素。
會計要素是會計對象的具體化,是會計基本理論研究的基石,更是會計準則建設的核心。會
計要素定義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著會計實踐質量的高低。1993年我們在借鑒國際會計
準則和美國會計準則的基礎上,結合當時我國的實際情況,在《企業會計準則》中提出了六
大會計要素的定義,這對我國基本準則的構建乃至會計實務的指導起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
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新的經濟業務形式的不斷出現和我國具體準則的陸續出臺,基本準則
中對會計要素的定義越來越顯示出其局限性,不利于具體準則的建設和對會計實務的指導,
對會計要素定義的修訂已是大勢所趨。
會計要素定義的原則
財務報表要素的定義必須是為確認與計量提供依據,特別是為確認提供理論依據。作為一個
基本的會計概念,要素的定義必須置身于整個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之中,必須符合財務報告的
目標和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特征,要受會計假設、會計對象等的制約。各概念之間必須前后一
致,富有嚴密的邏輯。如果離開了整個概念框架來研究定義,容易顧此失彼、我們認為,會
計要素的定義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科學性,即會計要素的定義必須體現其本質特征;
(2)一致性,即各會計要素的定義要在邏輯上保持一致;
(3)通俗性,會計要素的定義要做到文字通順,語義流暢,符合漢語的習慣,容易為我國廣
大會計人員所接受。
我國的會計要素體系
會計要素個數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多了,就容易與會計帳戶相混淆;少了,就難以覆蓋現
行會計報表內的所有內容,不具有完整性。我國目前的會計要素體系是由資產、負債、所有
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等6個會計要素組成。國際會計準則的會計要素體系則是由資產、
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利得、費用和損失等7個會計要素組成,而美國FASB所定義的
會計要素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凈資產)、收入、費用、業主投資、業主派得、全面收
益、利得和損失10個。不管會計要素有幾個,只要其體系嚴謹、邏輯一致,能滿足會計確
認與計量的要求,就是一個合理的會計要素體系。從我國的會計要素體系看,按照《企業財
務會計報告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企業具體會計準則——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
(基本準則),收入和費用的定義均是狹義的,排除了利得和損失。這樣將導致利潤與收入和
費用的差額不等,會計要素之間本應存在的勾稽關系受到了破壞,更為嚴重的是,該會計要
素體系無法為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和一些廣義費用的確認與計量提供應有的理論依據。
解決這一矛盾有兩種方案,一是采納國際會計準則和澳大利亞等國對收入與費用類似的廣義
定義,讓它們涵蓋利得和損失的內容;二是增設“利得”和“損失”兩個會計要素,刪去“利
潤”這一會計要素。我們認為,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適合采用第一方案。對比基本準則中
的“收入”定義和《企業會計具體準則——收入》中的“收入”定義,可以看出,收入準則
雖然未包括營業外收入,但已大大地擴展了基本準則的收入外延,如果能對收入準則的收人
定義進行修訂,則相比于“利得”和“損失”概念,比較容易為我國廣大的會計人員所接受。
至于這些會計要素的主語,國際會計準則是采用“企業”,而美國是采用“特定主體”。我們
認為,既然是會計基本概念,立足點就應更高,不應只是企業,而應該包括所有類型的企業、
非盈利組織,而且會計要素的主語應與會計主體假設相一致,而會計主體與作為企業的法律
主體有時是不一致的,特別是隨著基金會計的發展,基金會計主體和企業主體是分離的。所
以,我們認為,這些會計要素的定義可以用“某一特定主體”作主語。
《會計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
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這是對會計機構內部稽核
制度的規定。
稽核是稽查和復核的簡稱。內部稽核制度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稽核是會計
機構本身對于會計核算工作進行的一種自我檢查或審核工作。建立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制度,
其目的在于防止會計核算工作上的差錯和有關人員的舞弊。通過稽核,對日常會計核算工作
中出現的疏忽、錯誤等及時加以糾正或者制止,以提高會計核算工作的質量。會計稽核是會
計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規范會計行為、提高會計資料質量的重要保證。因此,幾經修訂的
《會計法》,始終強調各單位應該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
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制度的內容
對于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制度的內容,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作了原則性規定,
包括: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具體分工;稽核工作的職責、權限;審核會計憑證和復核會計
帳簿、會計報表的方法等。從會計工作實際情況看,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工作一般包括以下主
要內容:
1.審核財務、成本、費用等計劃指標項目是否齊全,編制依據是否可靠,有關計算是否正確,
各項計劃指標是否互相銜接等。審核之后應提出建議或意見,以便修改和完善計劃與預算。
2.審核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財務收支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審核
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3.審核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計算是
否正確,手續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
4.審核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并與帳面記錄進行核對,確定帳實是否相符。
不符時,應查明帳實不符的原因,并提出改進的措施。
內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內部審計制度,前者是會計機構內部的一種工作制度;后者是單位在會
計機構之外另行設置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審計人員對會計工作進行再檢查的一種制度。
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工作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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