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官職,西周時期的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設大司寇,負責實踐法律法令,輔佐周王行使司法權,大司寇下設小司寇,輔佐大司寇審理具體案件。大、小司寇下設專門的司法屬吏。此外,基層設有士師、鄉士、遂士等負責處理具體司法事宜。
中文名大司寇
類型官職
時期先秦
職能負責實踐法律法令
主要職責職責負責建立和頒行治理天下的三法,以輔佐王懲罰(違法的)諸侯國,禁止四方各國(的叛逆):
一、是懲罰(違法的)新建立之國用輕法
二、是懲罰(違法的)舊國用中法
三、是懲罰亂國用重法。
用五種刑法糾察民眾:
一、是針對野地之民的刑法,以鼓勵務農而糾察是否勤勞;
二、是針對軍隊的刑法,以鼓勵服從軍令而糾察是否有離隊的;
三、是針對六鄉之民的刑法,以鼓勵德行而糾察是否有不孝的;
四、是針對官府的刑法,以鼓勵賢能而糾察是否失職;
五、是針對國都之民的刑法,以鼓勵謹慎而糾察是否恭敬。
裁判方法其一,以“三刺之法”裁決獄訟。所謂“三刺”乃為分別征求群臣、群吏和萬民的意見,然后裁決案件糾紛。此法相當于后世公審咨詢裁決制度。
其二,以“五聽之法”斷獄。所謂“五聽之法”,乃“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觀其出言,不直則煩);二曰色聽(觀其顏色,不直則赧);三曰氣聽(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四曰耳聽(觀其聽聆,不直則惑);五曰目聽(觀其眸子,不直則眊)。
各朝的變革掌管全國司法和刑獄的大臣,明代為正二品,清代為從一品。刑部尚書,中國古代官職,相當于今日的司法部長。中國古代官署刑部的主官。刑部尚書的官職最早出現于隋,明、清兩代沿襲此制。
在清時,由于統治者是來自山海關外的滿族人,所以為了維護滿族的統治地位,清初各部主官均為滿人。順治五年(1648年),順治皇帝在六部改設兩位主官,滿漢各一。刑部也由此首次迎來兩位尚書,稱“刑部滿尚書”和“刑部漢尚書”。名義上,二者在行使職權時不分級別高低,完全平等,然而由于滿人在整個社會處于統治地位,所以部內權力基本上掌握在滿尚書手中。
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憲政”,改刑部為法部,刑部尚書之職正式從中國歷史上消失。
區別司徒是上古官名,堯舜時就設立了,主管教化民眾和行政事物,周朝以地官為大司徒,相當于宰相。相傳舜為堯司徒,子孫以為氏。
司馬各個朝代所指官位不盡相同。戰國時為掌管軍政、軍賦的副官;隋唐時是州郡太守(刺史)的屬官;另外:古代戰爭中,戰車不管如何先進,它的機動性還是受地形道路限制,所以,行軍需要隊形整齊,交戰也一樣,嚴謹的車陣是士兵依托的基礎,使勇敢者和怯懦者都不能獨自前進或后退。在戰國時期,晉軍首先特設“司馬”一職,專門糾察隊列秩序,這也是“司馬”一姓的來歷。
司空相傳少昊設司空官職,專管天下水利土木工程建設,周朝改稱冬官為大司空,傳說堯時,大禹任司空,禹的子孫就有以官名司空為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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