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示一般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落款組成。
(一)標題
請示的標題一般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擬制請示的標題,事雖較小,但常常見到一些“小毛病”,因此應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不能文種合用。請示的標題只能“一文一種”,即請示的標題使用“請示”這一個文種。不能“請示,,“報告”兩個文種合二為一。把“請示”“報告,,兩個文種合用既違反了《辦法》的規定,又給辦文造成了混亂。
第二,不能“報告”代替“請示”。“報告”與“請示”在寫法上有許多相同的地方,但又有明顯的區別,將另文敘述。“請示”上級機關必須答復,“報告”則不必答復。如果以“報告”代替“請示”,往往都給辦文帶來麻煩,往往不會得到答復,誤時誤事。
第三,不能“請求”“請示”聯用。有的請示標題把請求請示聯在一起使用,如“關于請求XXXXXX的請示”,這是不妥當的。請求中本身就包含著請求、申請的意思了,不必畫蛇添足。
(二)主送機關
請示的主送機關具有唯一性,即“一文一主”。請示只能送一個上級機關,不能同時主送幾個上級機關。如果一項請示涉及不止一個上級機關,應當以主管此項請示的上級機關為主送機關,其他機關為抄送單位,避免職責不明,推倭扯皮,耽誤處理。請示應當按照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請示的行文關系,一般情況下不得越級請示。因特殊情況確需越級請示的,應當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除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請示不要直接送領導者個人,也不要同時抄送同級和下級機關。
(三)正文
請示的正文一般由請示原因、請示事項和請示結語組成。
1.請示原因
請示應簡明扼要地陳述請示的原因、依據。簡要不等于簡單,必須講清情況,說明事實,提供資料,為請示事項提供充分依據。請示需要得到上級的批準、認可、同意,陳述的情況一定要實事求是,既不夸大也不縮小,為上級正確決斷提供真實客觀的東西。
2.請示事項
請示事項是文章的重點,是請示上級機關給予指示、批復、答復的具體事項。
請示事項首先應做到“一文一事”,即一份請示,只講一件事情,只請求指示、批準、審定一個事項,不能“一文數事,’。如果一份請示中,提出數件不相關聯的事項,就使上級無所適從、無法批復,影響工作。
請示事項的內容要寫得具體,所提要求要切實可行,語言明確肯定,語氣得體合規。
3.請示結語
請示的結語,一般常用“妥否,請批復”“特此請示,請予批準”“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批示”“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執行”“請審批”“請指示”“請批準”。有的請示使用“特此請示”作為結語,顯得干凈利索。一正文根據內容多少,采取不同的結構形式,內容少的一般采用篇段合一式,將請示原因、事項、結語列為一段;內容多的采用三段式,將請示原因、事項、結語各為一段。
(四)落款
請示落款的,標明發文機關、成文日期。
三、請示的種類
請示分為批準類請示、指示類請示、辦理類請示。
(一)批準類請示
批準性請示,適用于下級機關請求上級機關審核批準的事項。地方人大系統使用批準性請示較多的是,請求批準制定、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的文件。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根據本地實際,可以制定、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生效。報請批準的文件,應使用“請示”。
批準類請示的寫法與其他類請示的寫法相同,應注意,一是報批地方性法規,在請示的標題應加書名號,以示莊重明確;二是應將地方性法規的全文,關于地方性法規制定、修改、廢止的說明,列為文件正文的附件,便于審議。
(二)指示類請示
指示類請示,適用下級機關請示上級機關指示、解釋、答復的事項。地方人大使用指示類請示較多的是請求對法律法規條文解釋、答復的文件。這類請示,上級的答復一經發出,便有法定的權威和約束力,都必須遵守執行。-(三)辦理類請示
辦理類請示,適用于下級機關工作中遇到無力解決或無章解決的困難,請求上級機關提供幫助支持辦理的事項。這類請示,在地方人大機關公文中用得較多,如選舉代表、人事工作的許多事項,如何操作都須報請上級人大機關指示,明確后才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