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囑單是醫生擬訂治療計劃的記錄,是護士完成治療計劃的依據,由醫生撰寫,護士執行并進行檢查核對。
一、醫囑的內容
包括醫囑的口期、時間、護理級別、飲食、隔離種類、體位、用藥的劑量、方法、各種處置、檢查、治療、醫生和護士的簽名。
二、醫囑的種類
(一)長期醫囑
長期醫囑有效時間在24小時以上,當醫生開出停止時間后失效。
長期醫囑內容包括:
1.護理常規。 2.護理級別。 3.飲食。4.體位。5.吸氧。6口服藥物。
7.肌注藥物。
8.靜脈注射或靜脈滴注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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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臨時醫囑
臨時醫囑有效時間在24小時以內,應在短時間內執行,有的需立即執行,一般只執行一次
臨時醫囑內容包括:
1各種檢查(檢驗、x線、心電圖、超聲波等)。
2各種診斷與治療性的操作,如腹腔穿刺、胸腔穿刺放液、氣胸閉式引流排氣等。 3.藥物治療的臨時醫囑,如阿托品針0.5mg, irn, SI';可待因片0.03, P0, ST 4.手術治療的臨時醫囑如術前準備、麻醉種類、手術名稱等。
(三)備用醫囑
備用醫囑分長期備用醫囑(Pr・n)和臨時備用醫囑(S.OS)兩種。前者有效時間在24小時以上,需寫在長期醫囑單上,須由醫生注明停止時間后方失效;后者僅在規定時間內使用一次有效,過期尚未執行則失效三、醫囑的處理方法
醫生F達醫囑后,由主班護士(夜班由在班護士)閱讀后分別進行處理。
1.長期醫囑由醫生直接寫在長期醫囑單上,注明日期和時間,執行者將各項醫囑轉抄至執行單上(服藥卡、注射單、治療單、飲食通知單),并在醫囑單上簽寫執行時間和全名,另一護士進行核對。
2.臨時醫囑由醫生直接寫在臨時醫囑單上,護士執行后簽寫執行時間和全名,另一名護士核對各種通知單如x線檢查單、心電圖申請單等應按分工及時送患者到有關科室檢查,會診單及時送到有關科室。
3臨時備用醫囑:日間的備用醫囑僅日間有效,如未用則于下午7時失效。夜間備用醫囑僅夜間有效,如未用則于晨7時失效。注銷時由護士用紅筆注寫“未用”二字。
四、醫囑注意事項
l醫囑應逐項填寫,不得省略。
2.藥物要注明具體劑量(如克、毫克、濃度、毫升)不得籠統寫成片、支、丸等,藥物使用途徑必須書寫清楚,要注明用藥途徑和用法。
3.醫囑必須經醫生簽名后方為有效,其他任何人不能模仿或代替醫師簽名。在一般情況下不執行口頭醫囑。在搶救或手術過程中,醫生提出口頭醫囑時,護士必須向醫生復誦一遍,雙方確認無誤后方可執行,但仍需由醫生及時補寫在醫囑單上。
4.如未執行的醫囑需取消時或寫錯需更改時,應以紅筆注寫“作廢”二字,并寫明時間,由寫作廢者本人用紅筆簽名,不可涂改和撕毀。
5執行醫囑時要做到“三查七對”,醫囑須梅班小查對,每天大查對(所有病歷醫囑與治療單核對),護士長每周總查對一次。
6.凡需下一班執行的臨時醫囑,要進行文字交班。
7.長期醫囑如停止,則在原醫囑的停止欄內注明日期和時間并簽名。
8.凡手術、轉科、分娩后,可在最后一項醫囑的下面用紅筆劃一橫線,表示以上醫囑作廢,可根據當時情況重寫醫囑。
9.重整醫囑:用于患者住院時間較長,醫囑單頁數多不易觀察者,可按上法用紅線劃一橫線,寫上“重整醫囑”,然后將原來執行的醫囑按原來的日期順序進行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