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病歷的寫法
1.院前急救病歷的基本要求
(1)院前急救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重點突出。
(2)院前急救病歷書寫應當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除去原來的字跡。
(3)院前急救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并由相關的醫務人員簽名。
(4)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
(5)進修醫務人員應當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認定后書寫病歷。
(6)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修改時應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員簽名,并保持記錄清楚、可辨。
(7)急救醫生必須在每班次結束前完成急救病歷并上交。
(8)對按照有關規定需取得患者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如特殊治療、手術、轉送等),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在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關系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因實施保護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并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2.院前急救病歷的書寫內容
(1)院前急救病歷的基本內容包括一般項目、病情記錄、輔助檢查、救治記錄、出診結果及急救轉歸、完成病歷的時間和簽字。病人交接情況記錄可作為附頁。
(2)一般情況包括病人基本資料、急救時間記錄。病人基本資料包括病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國籍、職業等內容可根據需要添加)、單位或住址、聯系電話、藥物過敏史。急救時間記錄包括出車時間、到達病人身邊時間、到達醫院時間、病歷完成時間。所有時間記錄應當具體到分鐘。
(3)病情記錄包括主訴、現病史、既往史、主要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輔助檢查資料、初步印象。
(4)救治記錄:包括時間、生命體征和病情變化、救治措施。
(5)出診結果及急救效果:出診結果包括現場救治、送往醫院、轉院、拒絕治療,急救效果根據基本生命體征和神志變化判斷有效、無變化、加重、死亡(現場、途中)。
(6)簽名:出診醫護人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