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決定是黨支部或各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黨章規定,對犯錯誤黨員執行紀律給予黨紀處分使用的文種。
1處分決定的寫法
(1)決定的標題。應寫明是什么黨組織對什么人或什么單位所犯何種錯誤的處分決定。如《xx黨支部關于開除xxx黨籍的決定》
(2)受處分黨員的基本情況。主要寫明受處分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家庭出身,本人成分、文化程度、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工作簡歷、現在工作單位及所擔任的黨內外職務。過去受何種獎勵和處分等,也須寫明。
(3)所犯錯誤的主要事實。必須寫清主要錯誤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手段、后果以及本人應負的直接責任等如果屬于經濟方面錯誤應該把具體的金額、物品的具體名稱及數量等寫明;犯錯誤的手段也應該寫清楚。如果錯誤涉及兩人以上,應先寫明整個錯誤事實再分別寫清各人的具體錯誤事實,及其在整個錯誤中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
(4)受處分黨員對錯誤的態度。應寫明犯錯誤黨員對所犯的錯誤是自己主動交代的還是別人揭發以后才交代的還是別人揭發、組織指出后仍拒不交代等;現在本人的認識程度和態度如何,是否有悔改表現或揭發檢舉、經濟退賠等都要寫清楚。井且要寫得客觀而具體,不要籠統地寫態度很好、態度惡劣等
(5)對受處分黨員所犯錯誤的分析和定性。決定中,要根據所犯錯誤、本人對所犯錯誤的態度及一貫表現,根據黨章和有關政策規定科學地分析和判定所犯錯誤的性質。有的錯誤問題一時難以準確定性可以采取準確寫實的辦法。
(6)提出處理意見。根據所犯錯誤的性質、事實、情節和后果并考慮本人對錯誤的態度,以及是嚴重錯誤還是一般錯誤,是偶犯還是屢犯提出合理、恰當的處理意見。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員,如果撤銷黨內職務,應當寫明撤銷哪一個職務還是所有職務。如果給予留黨察看處分必須寫明察看的時限凡建議給予行政處分的應將建議寫在處分決定中。決定不給予黨紀處分的可寫明免予處分及其理由。
(7)署名、日期及其他。要寫明作出處分決定的黨組織的全稱或通用的簡稱。如中共xx支部委員會等。同時寫明作出處分決定的年月日,并加蓋公章。
2撰寫處分決定應注意的問題
(1)取材必須真實。決定中對錯誤事實的表述,必須以經過調查核實確鑿無誤的材料為依據不能把一些遭聽途說或似是而非的材料寫人決定。
(2)對錯誤分析必須中肯。對犯錯誤事實要做科學分析,不能離開事實亂加分析,不得任意拔高或無限上綱
(3)定性必須準確。錯誤性質的確定要以充分的錯誤事實為基礎,結論必須與事實相符
(4)處分必須恰當,給什么處分要以錯誤事實為依據以黨紀國法和有關政策為準繩,不能憑感情用事更不能以個人或領導的好惡為標準。
(5)文字必須精確。寫處分決定,文字一定要梢練、準確不能含糊以致造成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