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生前處分行為與遺囑相反時,遺囑有效嗎?
楊永利和妻子生有三個兒女。2005年,楊永利的妻子因病去世。2008年5月5日,楊永利親筆寫下了一份遺囑,內容為:“我死后,將6間房屋留給三個子女,每人2間,存款3萬元留給我的大女兒楊梅。”遺囑上簽署了楊永利的姓名,還標明了年、月、日。2009年,楊永利的小兒子想在村里開一家小商店,缺本錢,于是就找到父親要錢。楊永利二話沒說,立刻就將自己的3萬元存款給了小兒子。小兒子問父親這是借給自己的還是送給自己的,父親斬釘截鐵地說,“當然是送給你的了,難道父子之間還能像外人一樣嗎?”2010年8月,楊永利因病去世。處理完父親的后事,對于3萬元存款的問題,大女兒楊梅和小兒子爭吵起來。大女兒楊梅說,父親的遺囑說得很清楚,這3萬元存款是留給我的,當初父親是看你著急用錢,暫時借給你的,現在父親去世了,你應當將那3萬元還給我。小兒子當然不愿意了,爭辯說父親當初是將3萬元送給我的,我現在為什么要給你3萬元?雙方爭吵得很厲害,最終兄妹翻臉,楊梅起訴至法院。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遺囑人生前處分行為與遺囑相反時,遺囑是否有效。根據《繼承法意見》第39條的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本案中,雖然在2008年5月5日的自書遺囑中,楊永利是將3萬元存款留給大女兒楊梅,但是在2009年,楊永利將3萬元存款贈送給了小兒子開小商店,實際上是以自己的行為對3萬元遺產的處理做了變更。貨幣的所有權隨著貨幣的交付而轉移,當楊永利將3萬元存款贈送給小兒子之后,3萬元的所有權就已經由楊永利轉移給了小兒子。根據繼承法的上述規定,遺囑人楊永利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部分財產3萬元存款在繼承開始前轉移了所有權,遺囑則被視為部分被撤銷。因此,遺囑中關于3萬元存款留給大女兒楊梅的內容已經被撤銷,楊梅無權要求弟弟將3萬元存款還給自己。故楊梅的要求不合法,法院不應當支持她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