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集體和他人所有財產的遺囑有效嗎?
徐小剛家中的地不多,基本上妻子一人種就夠了。于是,徐小剛經常出去打工掙錢,攢錢給孩子上學。女兒徐麗大學畢業后在鄉政府工作。兒子徐強大專畢業后,去了一家鄉鎮企業。2006年,妻子去世了,徐小剛就不出去打工了,回村務農。2007年,徐小剛從村委會借來一臺壓面機在家壓面吃,隨后就一直放在自己家中。2008年,徐小剛在外打工的一個朋友將一輛貨車暫時存放在他家,說好過了年來拿。可過了很久,也沒有人來拿。2009年10月3日,徐小剛已經70歲了,于是想到立遺囑了。他親筆書寫的遺囑內容為:“我死后,我家中的房屋3間歸兒子所有,2間歸女兒所有。壓面機和貨車歸女兒所有。”寫完后還在遺囑后面簽署了姓名,并標明了年、月、日。2010年夏天,徐小剛去世了。徐強和徐麗正打算按照父親的遺囑繼承遺產,可村委會工作人員以及徐小剛的朋友都來阻撓,認為徐小剛的遺囑處分了他們的財產,遺囑是無效的。大家爭吵不休,徐麗遂起訴至法院。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處分集體和他人所有財產的遺囑是否有效。根據我國怨i承法》第3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梢姡z產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是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被繼承人立遺囑只能處分個人財產,不能處分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汽《繼承法意見》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本案中,壓面機是村委會的集體所有的財產,貨車是徐小剛朋友所有的財產,但徐小剛卻在自書遺囑中對壓面機和貨車作了處分。這屬于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集體、他人所有的財產的情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因此,徐小剛的遺囑中有關將壓面機和貨車留給徐麗的內容無效,徐麗無權要求按照父親的遺囑繼承壓面機和貨車,法院應依法駁回她的訴訟請求。村委會的工作人員有權取回壓面機,徐小剛的朋友也有權取回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