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XXX行政警告處分(通令)
各營,團直屬分隊:
X營X連連長XXX(簡歷略)200X年X月X日下午,該同志違反團干部管理規定乘騎摩托車不假外出,在返回途中因處置情況不當,致使本人和家屬受傷。XXX作為一名連主官,本應嚴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紀律規定,但由于該同志政策紀律觀念淡薄,自身要求放松,自律自控意識不強,在旅剛剛召開安全工作緊急電視電話會議,上級三令五申嚴守紀律、嚴格部隊管理的情況下,不僅在節曰戰備時間不假外出,而且還違反團干部管理規定乘騎摩托車,性質極為嚴重,教訓十分深刻。為嚴肅紀律,教育本人和部隊,根據《紀律條令》第三章第四十一條第五、第十一款之規定,經團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XXX行政警告處分一次。
各級黨組織和全團官兵要從XXX的違紀問題中認真汲取教訓,引以為戒。各級黨委、支部要把嚴格執行政策紀律上升到講政治的高度來認識和對待,切實加強對全體官兵尤其是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確保人人在組織之中,人人在管控之中。全團官兵要進一步增強政策紀律觀念,自覺做到聽招呼、守紀律、顧大局,對上級部署的任務、作出的指示和提出的要求,必須堅決執行,不得有絲毫偏差,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廣大黨員干部要嚴格遵規守紀,自覺從點滴做起,切實做到政治上成熟、工作上嚴謹、生活上嚴格,為部隊官兵做好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