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青發(1992)34號文件精神,甲乙雙方愿意在派員出國培訓工作中進行合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按照上級有關政策規定,聯合發招生通知。
二、乙方根據招生通知,負責培訓班的招生工作。
三、乙方負責與有關國家委托辦學機構聯系教學等各項業務工作。
四、甲方負責辦理出國培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審批手續。
五、乙方負責出國培訓人員的管理和交通、食宿等各項安排。
六、乙方按招生通知的要求收取出國培訓人員的學雜費和負責培訓中各類費用開支。甲方按比例收取出國培訓人員審批手續費(手續費為:招收學員100人以內,收取學費總額的X%;招收學員100人以上,收取學費總額的×%),其余部分由乙方支配。
七、本協議自雙方蓋章后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