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x訴于xx借款糾紛一案先予執行申請書
先予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秦xx,男,39歲,漢族,xx省xx縣人,xx服裝加工廠廠長,現住xx縣龍井路xx號。
被申請人于xx,男,45歲,漢族,x><省xx市人,個體業主,現住xx市xx區淮河路xx號。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請人先行給付人民幣8萬元,以償還信用社貸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01年4月從信用社貸款12萬元人民幣,開辦小型服裝加工廠。2002年1月14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購買服裝原料,并預付貨款8萬元人民幣。被申請人收到預付款后遲遲不予交貨,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索要貨款,均被被申請人借故拒絕。申請人于2002年4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申請人償還8 萬元人民幣貨款。2002年5月10日,信用社限令申請人一個月內歸還12萬元人民幣貨款及利息,否則將查封申請人的個體服裝加工廠。申請人全部積蓄都投人服裝加工廠的生產經營,沒有現款可以償還信用社貸款,如到期不還貸款,服裝加工廠將被信用社查封并變賣,生產經營將無法繼續進行。而被申請人卻一直無理拖欠貸款,據申請人所知,被申請人經濟狀況良好,完全有能力償還欠款。
基于上述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特申請你院裁定被申請人先予給付人民幣8萬元。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信用社催還貸款通知書復印件1份。
申請人:秦xx
200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