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明((8歲)因與小朋友在玩耍中發生爭執,順手撿起路邊一塊石子打在了同伴小剛((8歲)的頭上,隨即跑回家里。事后小剛的父母找到了夏明的父母要求賠償,夏明父親以孩子打架純屬無意為由不予理睬,于是小剛的父母訴諸法院。
《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雙亡或喪失監護能力,依次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妹等等。《婚姻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本案中,根據法律的規定,夏明打傷小剛,夏明的父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將依法判決夏明的父母承擔小剛的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