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叢林系死者張海濤的父親,為主張張海濤的人身保險賠付12萬元的繼承權,將兒媳黃梅梅、孫子曾陽陽、繼孫女黃小平告上法院,認為三被告不具有合法繼承權,而唯一的合法繼承人為原告張叢林一人。張海濤生前從事化工工作,1998年單位為員工投了人身傷亡團體保險,1999年張海濤因病死亡,獲保險賠付12萬元,但保單上未注明受益人。三被告人主張該保險賠付應由原告、被告人共同受益,共同繼承,原告認為三被告人不具有受益資格,發生爭議,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原告為唯一合法受益人。對于曾陽陽,原告辯稱,其原名張向陽,是死者張海濤的親生兒子,1991年其母與張海濤離婚,兒子張向陽隨母生活,其母在未征得張海濤同意時,擅自將張向陽改名曾陽陽。因此,曾陽陽再也不是我張家子孫,不具有合法繼承人的受益人資格。
原告的說法是錯誤的,其孫子曾陽陽,系死者與前妻的婚生子女,夫妻離婚后,判決隨母生活,依《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張海濤與其妻離婚后,其子曾陽陽仍然是他們兩人的子女,這種父母子女關系是自然的血親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法院在審理此案時還查明,張海濤生前知道兒子改姓后,并未向前妻提出異議,要求恢復孩子原來的姓名,而是照常履行撫養義務,按月支付生活費 300元和承擔其教育費、醫療費的一半,每兩周接回兒子和自己團聚一天,事實上他已同意了前妻為兒子改姓的決定。兒子姓什么,跟誰姓,并不是決定父母子女關系的條件,決定父母子女關系的條件是血親關系形成的血緣紐帶,法院由此認定曾陽陽是張海濤的親生兒子,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