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物價局、司法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律師服務收費
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法規類別】行政事業與服務收費管理
【發文字號】黑價聯字[2007]33號
【發布部門】黑龍江省物價局黑龍江省司法廳
【發布日期】2007.06.14
【實施日期】2007.06.01
【時效性】失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失效依據】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司法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
施辦法》的通知(2011修訂)
黑龍江省物價局、司法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黑價聯字〔2007〕33號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各市(地)物價局、司法局,省農墾物價局、司法局:
為適應律師服務業發展的需要,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律師事物所的
合法權益,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關于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
知》(發改價格[2006]611號)要求,現將重新修訂的《黑龍江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
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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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國家發改
委、司法部印發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為委托人
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外省律師事物所為我省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或我省
律師事務所為省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時,由雙方簽訂合同確定按我省或對方省的律師
服務收費辦法執行。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遵循便民利民、公平公開、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律師事
務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我省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1、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2、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3、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4、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
人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5、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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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法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司法廳制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根據所代理的
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耗費的工作時間、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律師的社會信譽
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協商確定。
第五條律師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服務內容可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
費的方式。
計件收費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應按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的有效時間計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調查
取證、查閱有關資料、起草訴訟文書和法律文件、出庭、參與調解和談判,代辦各類手
續和辦理其他法律事務的時間。
第六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
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下列情形不得實行風險代理: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
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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