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特點及答題技巧
(一)課程特點
第一點《法規》是必考科目第二點《法規》是無理而言第三點《法規》是過關基礎
(二)答題技巧
第二點原文才是答案第一點答案就在題中第三點排除法答案二、《考試大綱》基本
要求
《安全生產法》中:
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安全生產法所構建的基本法律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保障安全生產的
基本條件和要求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和安全生產義務負
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對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規定生
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礦山安全法》中:
適用范圍,礦山建設安全保障的規定,礦山開采安全保障的規定,礦山企業安全管理的
規定;
《消防法》中:
關于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的規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道
路交通安全法》中: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規及相關行政法規》中:
有關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法律責任;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中:
有關安全生產部門規章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法律責任。
、各章節重點內容回顧
第一早
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
(一)法律規范
法律規范由3個要素構成:假定、處理和制裁
假定是指適用法律規范的必要條件。每一個法律規范都是在一定的條件下才出現,稱為假
定。
而適用這一法律規范的這種條件就
處理是指行為規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規定人們應當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許做什么。這是法律規范的中心部分,
是法律規范的主要內容。
制裁是指對違反法律規范將導致的法律后果的規定。
如損害賠償、行政處罰、經濟制裁、判處刑罰等。
法律規范這3個組成部分密切聯系并不可缺少,既可以把各個部分規定在一個法律條文
中,也可以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法律條文中。
(二)法的效力
1/32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圍,是指法律規范對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發生效力。
1.關于人的效力
大體有3種情況:
一是以國籍為主,即屬人原則,亦稱屬人主義,法律只對本國人適用,不適用于外國人,
外國人僑居法院地國,也不適用該國法律。
二是以地域為主,即屬地原則,亦稱屬地主義,法律規范在該國主權控制下的陸地、水域
及其底床、底土和領空的領域內有絕對效力。
三是屬人原則與屬地原則相結合,即凡居住在一國領土內者,無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原
則上一律適用該國法律。
我國社會主義法對人的效力,采用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2.關于地域的效力
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圍內發生效力,即從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確定法對人的效力,大體
有3種情況:
一是在全國范圍內生效,即在國家主權管轄的全部領域有效,包括延伸意義上的領域,如
駐外使領館、領海及領空外的船舶和飛機。凡是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
全國范圍內有效,
二是在局部地區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在該地區有效,如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
效。
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國內有效,在一定條件下其效力還可以超出國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
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
罰的除外”。
3.關于時間的效力
這是指法律何時生效和何時終止效力,主要有3種情況:
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
二是法律另行規定生效時間。
三是規定法律公布后到達一定期限時生效。
法的時間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問題。
法律一般只適用于生效后發生的事實和關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這是當今各國法律特別
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慣例。
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絕對的,出于某種需要,也可以對法的時間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
規定。
(二)法的特征
法與上述社會規范不同,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這表現在法具有下列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國家強制性
4.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
(四)法的分類
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層級劃分
⑴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32
憲法的特殊地位和屬性,體現在4個方面:
一是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國家生活的基本準則。
二是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三是憲法的制定與修改有特別程序。
四是憲法的解釋、監督均有特別規定。
⑵法律
廣義的法律與法同義。
狹義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在我國,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才有權制定和修訂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憲法,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和行政規章。法律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具有約束力。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行政法規有廣、狹二義,
廣義的行政法規泛指包括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制定的關于國家行政管理的各種法律、法
規;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法律、法規,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關于國家行政管
理的各種法規。
狹義的行政法規專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的名稱通常
為條例、規定、辦法、決定等。
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憲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施行于本
行政區域的規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但高于地方政府規章。
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
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報全國人大常
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5)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布的針對某一類事件、行為
或者某一類人員的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的部、委員會和直屬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
3/32
授權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規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地
方性法規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實施行政管理的
規范性文件。
(五)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原則
1.法律適用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國家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依法行使
職權不受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對法律適用機關進行監督。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以事實為根據,是指適用法律時必須尊重客觀事實,實事求是,以此作為適用法律的前
提。
3.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依照我國憲法的規定,一切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地承擔法律規定的義
務。
(六)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內容
實施市場準入(行政許可]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生卡經營單
社會中介組織
其他組如
感急救援
事故查處
{白身的安全防范I和
r安全服務
彳科研教疔
L宣傳焙訓
從事安全生產工作
的社會主體包見
企業責枉主體
中介服務主體
政府監管主體
從申安全生產的從業人員
(七)《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則
2.預防為主的原則
3.權責一致的原則
4/32
4.社會監督、綜合治理的原則
5.依法從重處罰的原則
第二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一)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
1.各類生產經營企業
(1)依法設立的生產經營企業。
(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
2.個體工商戶
3.公民
4.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1)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2)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6項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
(一)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配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法》
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
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按照從業人員的數量,配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法》對
此又分兩種情況分別作出規定,一是強制性規定必須配置機構或者專業人員的,即除礦
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超
過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是選擇性規定,即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設專門機構,但應當配備專職或者
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
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
必須具備法定的安全資質條件。
《安全生產法》從3個方面對此作出了規定: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二是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
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三是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
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5/32
(五)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法律將對從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
教育和培訓,設定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一項重要義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新招收錄用、重
新上崗、轉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并要求考試合格,保證從業人員的安全專
業知識和安全技能與其從事的作業要求相適應。
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采取多種形式,有計劃、分期分批地開展教育
和培訓,保證培訓時間、培訓內容、培訓質量。
(二)安全培訓的要求
1.學習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一是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了解和掌握有關法律規
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作業。
二是學習有關生產經營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知識。三是學習有關事故應急救援和撤離的知
識。
2.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三)從業人員須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作業有的生產經營單位雖對從業人員進行了教育和
培引人但是培訓質量不高,未經考試合格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從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
發生。
為了保證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質量,《安全生產法》要求從業人員不但要進行安全教育和培
訓,而且還要經過考試合格才能確認其具備上崗作業的資格。從業人員只有經過考試合格
的,才能上崗作業。
(六)爆破、吊裝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規定《安全生產法》對此提出兩方面要求:一是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二是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要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周密的保安措施,
禁止違反規程操作和無關人員擅入現場。
現場人員要明確各自的分工和安全責任,各司其職,密切協同,保證萬無一失。
(七)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法》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
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
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
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八)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安全生產法》除了將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列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外,對發生重大生
產安全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有的職責單獨作出了規定,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
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
二是必須堅守崗位,積極配合事故調查,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九)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一)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中:
第四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
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
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
6/32
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人員,除依法享有獲得工傷社會保險外,依
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
卜”
求。”
第四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了下列4個問題:
1.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的權利。法律規定這項權利必須以勞動合同必要
條款的書面形式加以確認。
2.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和給予民事賠償,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義務。
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從業人員首先依照勞動合同和工傷社會保險合同的約定,享有相
應的補償金。
4.從業人員獲得工傷社會保險補償和民事賠償的金額標準、領取和支付程序,必須符合法
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
(二)得知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從事礦山、
建筑、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往往存在著一些對從業人員生命和健康有危險、危害的
因素,直接接觸這些危險因素的從業人員往往是生產安全事故的直接受害者。
所以,《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
的危險因素及事故應急措施。要保證從業人員這項權利的行使,生產經營單位就有義務事
前告知有關危險因素和事故應急措施。
否則,生產經營單位就侵犯了從業人員的權利,并對由此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
任。
(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從業人員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人,
他們對安全生產情況尤其是安全管理中的問題和事故隱患最了解、最熟悉,具有他人不能
替代的作用。
有的竟然對批評、檢舉、控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問題的從業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為此《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對本單位
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四)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經常出現企業負責人或者管
理人員違章指揮和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現象,由此導致事故,造成大量人員傷亡。法
律賦予從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
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
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法律賦予從業人員享有停止作業和緊急撤
離的權利。《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
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
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
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十)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
(一)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
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從業人員必須嚴格依照這些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
行生產經營作業。。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有權依照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
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從業人員遵章守規的情況。
7/32
依照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實踐中由于一些從業人員缺乏安全知識,認為
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沒有必要,往往不按規定佩戴或者不能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
用品,由此引發人身傷害時有發生,造成不必要的傷亡。比如煤礦礦工下井作業時必須佩
戴礦燈用于照明,從事高空作業的工人必須佩戴安全帶以防墜落,等等。
因此,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是從業人員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這是保障從業人員
人身安全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需要。
(三)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技能的高
低,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可靠性。
為了明確從業人員接受培訓、提高安全素質的法定義務,《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規定: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
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這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意
識、安全技能,預防、減少事故和人員傷亡,具有積極意義。
(四)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從業人員直接進行生產經營作
業,他們是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當事人。發現事故隱患并及時報告是貫徹預防為
主的方針,加強事前防范的重要措施。為此,《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從業人員
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
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
及時予以處理。”(十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時行使的職權
為了加強日常監督管理,賦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要的監督管理手段,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赍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
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賦予了4項職
權。
(一)現場檢查權
(二)當場處理權
(三)緊急處置權
(四)查封扣押權(十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一)安全生產中介機構資質的認可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監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
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
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業務很多,其中最重要、問題最多的,是由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生產經營
單位委托的安全評價、安全認證以及安全設備、設施、器材、用品的檢測、檢驗等。法律
突出重點,規定對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中介機構資質實行認可。
隨著安全科學技術的發展,安全中介服務將更多地進入安全技術裝備的科研、開發、設
計、實驗、使用推廣和安全人員教育培訓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等眾多領域。
(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責任
依法取得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職業準則,
獨立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對其作出的安
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所謂“負責”:一是指中介機構必須對自己所從
事的中介服務的結果,獨立對其服務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二是指中介機構對其違法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業務所造成的后果,應當承擔
8/32
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要依法追究安全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十三)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
(一)行政責任行政責任在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方式中運用最多。《安全
生產法》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共有11種:
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停止使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
得、吊銷證照、行政拘留、關閉
這在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中是最多的。
(二)民事責任
它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造成民事損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
強制其進行民事賠償的一種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的追究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受到
民事損害時享有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眾多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中首先設定民事責任的法律。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
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九十五
條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
律給予刑罰的一種法律責任。
依法處以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是3種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
為了制裁那些嚴重的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安全生產法》設定了刑事責任。
《刑法》有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危險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虛明文件罪以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等。
(十四)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是指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享有安全生產權利、負有
安全生產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和公民。
責任主體主要包括4種:
(一)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
(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
(三)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
(四)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
《安全生產法》對上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分別是:
處以、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改正、
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吊銷證照、關閉的行政處罰;導致發
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連
帶賠償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32
第三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一)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的規定
(1)礦山開采的基本要求
礦山開采是非常危險、復雜的生產活動,要保障礦山開采安全,需要具備嚴格的、系統的
安全保障條件,嚴格按照開采不同礦種的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進行操作。
《礦山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
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許多礦種的保護規范和安全要求,成為實現礦山開采安全必須遵
守的基本規范。
(2)礦用特殊設備、器材、護品、儀器的安全保障
1.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
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
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2.礦山企業——
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3)開采作業的安全保障
1.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
符合安全要求。
2.礦山企業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的預防措施:
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害;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
害;
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
3.礦山企業應當對下列項目采取預防措施:
使用機械、電氣設備
排土場、矸石山、
尾礦庫
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
(二)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的法律規定
(1)消防規劃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消防裝
備等內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
術改造。
對消防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消防裝備。
(2)安全位置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邊
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
要求。
原有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
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米取措施,限期
10/
加以解決。
(三)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
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
工。
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
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
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
料的,必須選用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
(四)公眾聚集場所和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
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舉行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
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
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
(一)交通事故現場處理
交通事故是——
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
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受傷人員救治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
治。
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
用;
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
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
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11/
(四)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
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承擔
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四章安全生產相關法律
(一)刑事犯罪
1.犯罪
刑法是關于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
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
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事處
罰的,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
一是實施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
二是實施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三是實施的行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
四是實施的行為具有應受懲罰性。
犯罪與違法行為有區別,不能混同。
3.刑罰
刑罰是指審判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某種權益的一種強制處分。
刑罰只適用于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的犯罪分子。
在我國,刑罰只能由人民法院嚴格根據法律來適用,其目的是打擊反抗和破壞社會主義制
度的人,懲罰和改造罪犯,以維護社會主義秩序,鞏固人民民主專政。
4.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亦稱犯罪要件,是指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
各個犯罪行為各有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5.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
果。
這一后果只能由行為人自己承擔。
具備犯罪構成的要件是負刑事責任的依據。
(二)安全生產犯罪
為了制裁嚴重的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安全生產法》關于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有11
條,這就是說,如果違反了其中任何一條規定而構成犯罪的,都要依照
《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有關安全生產犯罪的規定主要有:
重大責任事故罪
12/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大型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
不報或謊報事故罪
危險物品肇事罪
提供虛明文件罪
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執法主體是法定的司法機關,即按照各自的
職責分工,分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最
終的司法判決。
(三)疑難問題的法律適用依據
1、共同犯罪。
《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之后,實施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相關行
為,幫助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對組織者或積極
參與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之一的規定,以共犯論處。
2、數罪并罰。
《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采的,視為《刑法》第三
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違反《礦產
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或者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重大傷亡事故
或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的犯罪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
條或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3、阻礙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犯罪
《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依照《刑
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礙公務罪定罪處罰。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1、對不符合礦山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2、對于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依
法予以處理的;
《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危害礦山生產安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
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對于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
發現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4、強令審核、驗收部門以及工作人員實施本條第(一)項行為,或者實施其他阻礙下級部
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
5、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以后,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
況,貽誤事故搶救的;
6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
(五)行政處罰的種類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對最常見的、施行最多的主要行政處罰的種類作了概
括性的規定,主要有6種:
警口,
13/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責令停產停業,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行政拘留
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關閉等處
罰。
(六)行政處罰的設定
1.法律設定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設定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設定
地方性法規可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4.部門規章設定
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和一定數量
(3萬元以下;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的行政處罰。
5.地方政府規章設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批準
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
量的行政處罰。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6.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
為了防止亂設行政處罰的現象,行政處罰法禁止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
章、地方政府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設定行政處罰。
(七)行政處罰的適用
1.一事不再罰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2.未成年人的適用
法律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
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精神病人的適用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但應責令其監
護人嚴加看管和。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4.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5.處罰時效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4/
違法行為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
終了之日起計算。
(八)職業病的前期預防
1.工作場所的職業衛生要求
用人單位應當符合6項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⑷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在衛生行政部門中建立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
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
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
批準該建設項目。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
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4.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
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
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
和使用。
5.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
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的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九)用人單位職業病管理
I.職業危害公告和警示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
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
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15/
2.勞動合同的職業病危害內容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
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訴勞動者,并在勞動合
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用人單位違反以上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
此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3.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
控制措施。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
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章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一)關閉煤礦的要求
(1)非法煤礦的關閉
1.應予關閉的非法煤礦
《特別規定》不僅界定了非法煤礦,而且還明確了應予關閉的非法煤礦的4種情形:
(1)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擅自生產的;
(2)在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⑶停產整頓期間擅自從事生產的;
(4)經整頓驗收不合格的。
2.關閉煤礦的決定程序
(1)有關部門向有關人民政府提出關閉的建議。
不論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還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只
要是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發現應予關閉的非法煤礦,都有權向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提
出關閉煤礦的建議。在提出關閉建議的同時,還應當依法責令停止生產。
(2)有關人民政府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決定。
接到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關于關閉煤礦的建議后,有關縣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7日內作出關閉或者不予關閉的決定,并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存
檔。對決定關閉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實施。
(2)無安全保障煤礦的關閉
1.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災害威脅
存在這些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煤礦安全無保障的,應予關閉。
2.現有科學技術難以有效防治
對目前科技未知的災害威脅雖不能克服,應采取關閉措施才是科學的、經濟的、
安全的。
3.對安全生產無保障的煤礦應當先予停止生產發現無安全保障的煤礦,不能任其繼續生
產,必須及時采取果斷措施,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
4.關閉的程序和實施
16/
(1)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應當客觀、公正、科學。
(2)政府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是否關閉的決定,并組織實施。
(二)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1)危險化學品的范圍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性,會對人
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者損害的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物品、壓縮
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
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受原國家經貿委委托,
2003年3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確定并公布了《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
版)。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
1.適用范圍
凡是在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
輸、使用以及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等活動,必須遵守這部行
政法規。
2.排除適用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
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用爆炸品、放
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3)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責任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
化學品的單位(下列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任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
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
安全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
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
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三)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
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
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禁止性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1)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2)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
常生活的化學品和日用化學品;
(3)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3.劇毒化學品銷售和購買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
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至
少應當保存1年。
17/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
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2)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
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3)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四)煙花爆竹的生產安全
(1)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條件煙花爆竹安全許可是一項市場準入制度,其目的是要明
確和規范生產企業的安全條件和生產安全。
(2)安全審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了設立生產企業的安全條件和行政許可,只有經審查具備
安全條件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才能批準設立生產企業。否則,企業不得投入生產。
(3)生產安全要求
1.按照核定產品種類生產
2.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3.生產原料管理
4.燃放說明和標志
5.、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
(五)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章對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申領和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作
出了規定。
煙花爆竹的經營方式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
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1)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條件和經營許可
1.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條件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1)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2)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3)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
(4)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5)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6)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器材、設備;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經營許可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
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
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批發)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
18/
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
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2)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的條件和經營許可
1.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的條件
(1)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2)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的經營許可申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
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
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
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
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3)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
1.煙花爆竹采購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
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2.煙花爆竹銷售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
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
的煙花爆竹。
生產、經營、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任
何單位和個人銷售、煙火藥、引火線。
(六)煙花爆竹的運輸安全
(1)煙花爆竹運輸許可
1.煙花爆竹運輸管理煙花爆竹經由道路運輸的,應當經公安部許可;經由鐵路、水路、航
空運輸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2.道路運輸許可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
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
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
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2)煙花爆竹運輸安全管理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外,
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2.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3.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5.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6.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7.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
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19/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中夾帶煙花爆竹。
(七)煙花爆竹的燃放安全
(1)煙花爆竹燃放地點
1.煙花爆竹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全國各地都有煙花爆竹的燃放活動,應當納入法
制管理。鑒于城鄉各地情況不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沒有對燃放的具體時間和地
點作出劃一的規定,而是要求煙花燃放單位和公民在本地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時間和區域內
燃放煙花爆竹,同時應當遵守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規定。
2.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煙花爆竹不是在任何地點都可以燃放,對于某些不宜燃放煙花
爆竹的重要區域、場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作出了禁止燃放的規定:
(1)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沿線安全保護區內;
(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地區;
(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2)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安全管理
1.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許可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必須
取得行政許可。申請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其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
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2)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3)燃放作業方案;
(4)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
理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燃放許可證》;
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2.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安全管理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
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
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
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
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民用爆炸物品:
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及其制品和、等
點火、材。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
購買,適用《民爆條例》。
(九)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三類企業所謂三類企業是指《安全生產法》重點規范的三
類危險性較大的高危生產企業,即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物品生產企業。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將法律所指的三類企業分為六種:礦山企業分為:煤礦企業和非
煤礦企業兩種,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分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和民用
20/
生產企業三種,建筑施工企業一種。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三類六種生產(施工)企業必須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依
法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生產建設活動。
(十)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事故種類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范圍為下列7類事
故:(1)特大火災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6)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十一)工傷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前后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十二)視同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
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
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十三)生產安全事故告的規定(1)報告事故是政府和企業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報告事故的法定
義務和責任是共同的:
作為監管主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義務和責任主要是及時掌握、傳遞報送事故信息,組
織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為生產經營主體,事故發生單位的義務和責任主要是及時、如實報告其事故情況,組織
自救,配合和接受事故調查,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事故報告主體負有事故報告義務的主體主要有5種:
1.事故發生單位現場人員。
2.事故單位負責人。
3.有關政府職能部門。
4.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5.其他報告義務人。
21/
(3)事故報告對象
1.事故發生單位的報告對象。
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包括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
報告。
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就當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
理部門。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報告對象。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發
生單位的報告后,其報告對象有兩個:
一是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
二是本級人民政府。
(4)事故通知對象為了便于組織事故調查和開展善后工作,《條例》除民規定事故報告主
體之外,還規定了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接到事
故報告后,應當通知:
同級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人民檢察院
(5)事故報告的程序
1.事故發生單位向政府職能部門報告。
2.政府部門報告的程序
(1)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
門。
(2)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的的關部門。
(3)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
3.越級報告
(1)事故發生單位越級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越級報告。必要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4.事故續報、補報。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事故發生單位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
關部門應當及時續報。
(6)事故報告時限事故發生單位事故報告的限時。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向政府職能部門報
告的時限是1小時。政府職能部門事故報告的限時。
逐級報告事故的時限,是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法定事故報告時限的界定。
從事故發生單位發現事故發生和有關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接到事故報告起算。超過法定時限
且沒有正當理由報告事故情況的,為遲報事故并承擔相應法律責
任。
(7)事故應急救援
1.立即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這是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職責的部門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2.事故發生單位的應急救援:一是主要負責人必須立即啟動本單位的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
取有效措施,進入事故應急狀態。二是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
搶險救災。三是盡最在努力防止事故擴大,全力搶救受害人員,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和財產損失。
3.“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
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22/
(8)事故現場保護
1.事故現場的保護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民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
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2.現場物件的保護。
在采取相應措施的前提下,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
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
物證。
(十四)事故調查組的地位及其職責
1.參與事故調查的單位。
(1)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單位。事故調查組由下列部門派人組成:有關人民政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監察機關
公安機關
工會。
(2)事故調查的邀請單位。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
2.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
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十五)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規定
(1)事故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調查報告是在事故調查中反映事故真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的法律文書,其法律屬性表現在:
1.調查報告具有真實性。
2.調查報告具有證據性。
3.調查報告具有建議性。
4.調查報告具有不可復議、訴訟性。
(2)事故處理批復的法律屬性事故處理批復是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授權的部門依法作出的
具有行政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法律文書。
1.事故批復主體是法定的行政機關。
2.作出事故批復是對確定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和實施事故追究責任的具體行政行為。
3.事故批復是事故處理的法定依據。
4.行政相對人對事故批復持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事故批復的實施機關
1.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對生產安全事
故負有行政責任應當給予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其任命機關實施。
2.司法機關。事故批復認定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所有涉嫌犯罪人員被起訴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律由審判機關依法審理并作出判決。
23/
第六章安全生產部門規章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的基本要求
(1)《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的適用范圍《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適用于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注冊以及注冊后的執業、繼續教育以
及監督管理。
(2)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職責按照屬地、分級監管的原則,作出了下列規
定: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注冊
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機構)對本系統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
實施監督管理。
2.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3.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所轄區域內煤礦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
理。
(3)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配備一定比例的注冊安
全工程師,作出了下列規定:
1.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
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
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
下的,至少配備1名。
2.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
《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
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3.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
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4)初始注冊的申請
1.申請人的條件一是已經取得資格證書。
二是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
生產專業服務工作。
2.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的分類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分類注冊,共有五類:煤礦安全、非煤
礦礦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險物品安全、其他安全(二)執業范圍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
由聘用單位委派,并按照注冊類別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內執業,同時在出具的各種文件、報
告上簽字和加蓋執業印章。
1.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檢查;
3.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
4.安全檢測檢驗;
5.安全生產技術咨詢、服務;
6.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應有注
冊安全工程師參與并簽署意見:
1.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
2.排查事故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24/
3.
4.
5.
6.
7.
制定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
選用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制定重大危險源監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其他安全生產工作事項。
(三)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權利和義務
(1)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權利
1.使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稱謂;
2.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執業活動;
3.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4.參加繼續教育;
5.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6.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義務
1.保證職業活動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
2.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執業水準;
3.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報告上署名;
4.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5.保守執業活動中的秘密;
6.不得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職業印章;
7.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違法執業的處罰
1.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2.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
3.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4.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5.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
7.超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由執
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
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
1.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人員;
(3)有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4)有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25/
(5)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6)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7)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出廠檢驗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生
產,其產品出廠前,應當自行檢查產品的質量和安全防護性能是否符合標準的要求,并對
其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負責。
經檢驗符合標準的,出具產品合格證;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六)勞動防護用品的檢驗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
志。”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具體辦法,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005年10月13日制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執行。
2.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安全生產
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并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工作。”
3.檢測檢驗要求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機構從事檢測檢驗業務,必須符合下列兩項要求:
(1)檢測檢驗依據。
要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必須嚴格依據有關技術規范進
行。
(2)檢測檢驗責任。檢測檢驗機構對其所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負
法律責任。
4.新產品檢驗“新研制和開發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對其安全防護性能進行嚴格的科學試
驗,并經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后,方可生產、使用。”
(七)勞動防護用品的經營
1.經營單位條件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單位必須依法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必須有滿足經營需要的固定經營場所和了解相關防護用品知識的人員。
2.經營要求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單位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
動防護用品。
(八)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的規定
(1)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
務。
(2)專項經費
1.專項經費投入——專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不得挪用。
2.禁止以其他方式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
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
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4)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1.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
超過使用期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地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從業人員的使用管理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
26/
品使用規則,正確地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
得上崗作業。
(九)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的基本規定
(1)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管理規定》第三條要求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取得安全生產檢
測檢驗資質,并在資質有效期和批準的檢測檢驗業務范圍內獨立開展檢測檢驗活動。檢測
檢驗機構的設置,應當充分利用社會現有資源,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數量適
當,避免無序競爭。
(2)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分級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取得甲級資
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
備(特種設備除外)及產品的型式檢驗、安全標志檢驗、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
業場所安全檢測和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取得乙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所在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
除外)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證分析檢驗
等業務。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
規定并公布。
(3)檢測檢驗活動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
1.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協調、監督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和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管理
工作;負責甲級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2.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
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乙級非煤礦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3.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導、協調、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
負責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第七章安全生產標準體系
27/
(一)安全標準的范圍
標準的H-liU/i:
尸安全生產標準
樣產吊質鈦妥全標準
煤礦安仝、I乍煤獷山安全.粉電
防爆、慮氣及防爆、帶電作業.危
險化學胡妥全、就爆物品安全、
煙尿爆竹安傘屠涂裝作業安全,
交通運輸安全、機械安全、消防
安全、建筑安全、職業安全鶯個
林防護幾備(原勞動防護用mijv
特種設備安全警"
標準的類型包拆
國家標準(GB)
行業標準(如AQ、
MT、LD>JE等)。
(二)安全生產標準的種類
廠肚礎標準
件理標準
技術標準
方法標準
女電足產標準£
分為五類:
1產胡標準
(三)安全生產標準制定修訂程序
?根據國家右關規定,國家標準制定科"分9個階段,
即:
吃隕階段?-屈草階段-?>祉求意見階段
預階段挺?
土批準階段—出版階
修訂程序和制定程序基本一樣,沒有
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程序和國家標準
復卅階段*廢比階段
預階段,起草階段改為修訂階段。
的制定修訂程序一樣,不同之處,行業標準
有一個備案階段,需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各章節試題分值
28/
根據分析,各章試題分值如下:
第一章:5%
第二章:30%
第三章:10%
第四章:15%
第五章:30%
第六章:8%
第七章:2%
五、復習技巧和捷徑
3、先重點,后寬泛。
1、先做題,后看書。
2、先理解,后記憶。
29/
本文發布于:2022-08-09 20:01:2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falv/fa/78/66774.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