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學習知識法律匯總
【河南招教】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匯總
1.法的觀點和實質。
法是由國家擬訂、認同并保證明行的,反應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段意志,
以權益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希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次序為目的行為
規范系統。共同實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基本特點:
(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規范;
(2)法是由國家擬訂或認同,并擁有廣泛拘束力的社會規范;
(3)法是以國家強迫力保證明行的社會規范;
(4)法是規定權益和義務的社會規范。規范作用:作為由國家擬訂的社會規范,法擁
有引導、評論、展望、教育和強迫等規范作用。社會作用:保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執行
社會公共事務。
2.法律制度的有關觀點
法的擬訂:指必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擬訂、改正、取消法律和其余規
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種特意活動,一般也稱為法律的立、改、廢活動。立法的指導思想:我國
現階段立法的指導思想,一定是以建設有中國特點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為
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而不可以以其余思想為指導,不可以走開社會主義解放生產力、
發展生產力這個根本任務。
立法的基根源則:
(1)立法一定以憲法為依照;(2)立法一定從實質出發;(3)總結實踐經驗與科學預
示相聯合;(4)汲取、借鑒歷史和外國的經驗;(5)以最大部分人的最大利益為標準,立足
全局,兼備兼備;(6)原則性和靈巧性相聯合;(7)保持法律的穩固性和連續性與實時立、
改、廢相聯合。
法的淵源:(1)憲法;(2)法律;(3)行政法例;(4)地方性法例;(5)自治條例、單
行條例;(6)行政規章;(7)國際合約。
法律部門:(1)憲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經濟法;(6)勞動法;
(7)環境法;(8)刑法;(9)訴訟法;(10)軍事法。
3.法律實行中的有關觀點。
法律實行包含執法、司法和守紀。
法律合用的要求:
正確,指合用法律時,事實要檢查清楚,憑證要正確;
合法,指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要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依法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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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指司法機關辦案時在正確、合法的前提下,還一定做到恪按時限。
法律合用的原則:公民在法律眼前一律同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
依法獨立履行職權;腳踏實地,有錯必糾。
法律關系的基本特點:法律關系是以權益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
制力保證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以現行法律存在為前提的社會關系。它不屬于物質關系,
而是一種思想關系。
違紀的分類:刑事違紀、民事違紀、行政違紀、違憲行為。
4.憲法的基本理論。
憲法是規定國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現各樣政治力量實質對照關系、規范國家權益和保障公民
基本權益的國家根本法。
憲法的法律特點:內容上,憲法例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益和義務、國家機
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等根本問題;效勞上,憲法擁有最高法律效勞;程序上,憲法的擬訂和
改正比其余法律更加嚴格。
憲法的政治特點:憲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憲法是對民主政治的保障;憲法集中表現各樣
政治力量的實質對照關系;憲法例范國家權益,保障公民基本權益。
西方憲法的基根源則:人民主權原則;基自己權原則;法治原則;權益分立與制衡原則。
我國憲法的基根源則:人民主權原則;基自己權原則;法治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
5.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磋商制度。
(1)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社會主義的領導核心,是執政黨。(2)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
(4)“長久共存,
(5)以參政
(3)堅持四項基根源則,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政治基礎。
相互監察,丹誠相許,榮辱與共”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目標。
議政和相互監察作為多黨合作的主要內容。(6)以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把我
國建設成為興盛、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一致祖國、復興中華為中國共產黨和
各民主黨派的共同目標。(7)以憲法為多黨合作的根本活動原則。
6.國家機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履行
改正憲法,監察憲法的實行,擬訂和改正基本法律,組織其余中央國家機關,決定重要國家
事項,免去其余中央國家機關構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構成:委員長、副委
員長、秘書長、委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
任免國家機關領使解說憲法和法律,監察憲法實行,擬訂和改正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余法律,
導人員,決定重要國家事項,審察行政法例和地方性法例的合憲、合法性,對國務院、中央
軍事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監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國家機關,其主要職權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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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法律,任免國家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
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與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呼,公布特赦令、戒
嚴令,宣布戰爭狀態,公布動員令;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的決定,差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贊同和取銷同外國締結的條件和重要協議。
(3)國務院。構成: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
秘書長。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出兩屆。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
長構成國務院常務委員會。(4)中央軍事委員會。構成:主席、副主席、委員
(5)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五年,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治權:依據當地方的實質狀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
政策,上司國家機關的決策、決定、命令和指示,若有不合適民族自治地方實質狀況的,自
治機關能夠報經該上司國家機關贊同,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擬訂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
主管理地方財政;組織當地方保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隊伍。
(7)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7.犯法的基本知識。
犯法是階級性和社會性的一致,犯法的階級性是犯法的實質屬性。
犯法擁有以下特點:(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2)刑事違紀性;(3)應受刑罰處分性。
1997年改正后的新《刑法》給予公民對某些犯法采納絕對防衛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權益,即對
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打劫、以及其余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法,采納防衛
行為,造成非法損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犯法人分為:主犯,從犯、
脅迫犯、挑撥犯。
8.刑罰中主刑和附帶刑。
主刑指審訊機關對犯法分子判處刑罰時,只好獨立合用,不可以附帶合用的刑罰,主要分
為:
(1)管束,是對犯法分子不推行關押的刑罰,限期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2)拘
役,對犯法分子就近予以監管,限期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條、第69條規定外,限期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無期徒刑。
(5)極刑,犯法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和審訊時懷胎的婦女,不合用極刑,關于應該判
處極刑的犯法分子,假如不是一定立刻執行,能夠判處極刑同時宣布延期二年執行。附帶刑是增
補主刑合用的刑罰方法,包含罰金、剝奪政治權益、充公財富三種。
9.刑罰的詳細運用。
(1)量刑,其一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照,以法律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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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累犯,一般累犯指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法分子,刑罰執行完成后或許赦免
后,在五年內再犯應該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法人,特別累犯是指兩次犯危害國家安全
罪的犯法分子。
(3)自首和立功,關于有立功表現的犯法分子,能夠從輕或許減少處分;有重要立功
表現的,能夠減少或許免去處分;犯法后自首又有重要立功表現的,應該減少或許免去處分。
(4)數罪并罰,管束最高不超出三年,拘役最高不超出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出二
十年。
(5)緩刑,緩刑不是刑種,而是刑罰運用的一項制度,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
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可以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限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
不可以少于一年。
(6)減刑,有期徒刑不可以少于二分之一,無期不可以少于十年。
(7)假釋,一定是已執行了必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一定執行原判刑罰二分之一以
上;判處無期的,實質執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殺人、爆炸、打劫、、等暴力性犯
法被判十年以上刑罰的不得假釋。
(8)時效。
10.貪污賄賂罪及瀆職罪。
貪污賄賂罪包含以下罪名:(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行賄罪;(4)賄賂罪;
(5)向單位賄賂罪;(6)介紹賄賂罪;(7)巨額財富根源不明罪;(8)隱瞞存款罪;
(9)集體私分國有財富罪。
瀆職罪的種類:(1)濫用職權罪;(2)玩忽職責罪;(3)營私作弊罪;(4)泄漏國家奧
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犯人罪;(7)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責
罪;(8)司法工作人員營私作弊罪;(9)行政執法人員營私作弊罪。
11.民法的基根源則。
(1)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益的原則;(2)同等、自發、等價有償原則;(3)公
正、誠實信譽原則;(4)恪守紀律和國家政策的原則;(5)尊敬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
則。
12.法人的觀點及建立條件。
法人是擁有民事權益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益和擔當民事義務的組
織。
法人應該具備以下條件:(1)依法建立;(2)有必需的財富和經費;(3)有自己的名
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擔當民事責任。
法人的特點:(1)獨立的社會組織;(2)擁有獨立的財富;(3)擔當獨立的責任。
13.民事法律行為的建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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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的建立條年,是指決定民事法律行為建立的必需條件,
效的民事行為,不發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結果。
如不具備,即是無
它可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1)實質要件。《民法公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
為應該具備以下條件:①行為人擁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切;③不違犯法
律或社會公共利益。(2)形式要件:《民法公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能夠采納書
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余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該依照法律規定。”主要有:①
口頭形式;②書面形式;③默認形式。
14.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亦稱智力成就權,是指公民法人對自己創建性的智力活動成就依法享有的包含
人身權和財富權在內的民事權益。包含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余科
技成就權。
知識產權的法律特點包含:(1)它是包含人身權和財富權雙方面內容的一種民事權益;
新奇性;(3)它擁有專有性、(2)它的客體一定是有能為人感知的客觀表現形式和開創性、
時間性和地區性。
著作權中的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益包含:(1)發布權;(2)簽字權;(3)改正權;(4)
保護作品完好權。著作財富權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再現作品獲取酬勞權;二是演繹權。
15.訴訟時效。
以下訴訟時效時期為1年:(1)身體遇到損害要求補償的;(2)銷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
未申明的;(3)延付或許拒付租金;(4)存放物被丟掉或損毀的。《民法公則》第139條規定:
“在訴訟時期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行抗力或許其余阻礙不可以履行懇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斷。
從中斷時效的原由除去之日起,訴訟時效持續計算。”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
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許贊同執行義務而中斷,自中斷時起,訴訟時效從頭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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