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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1、關于我全生產法律體系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一個包含多種法律形式和法律層次的綜
合性系統,從法律規的形式和特點來講,既包括作為整個安全生
產法律法規根底的憲法規,也包括行政法律規、技術性法律規、
程序性法律規。按法律地位與效力同等原如此,安全生產法律體
系分為以下五個門類:
(一)憲法
《憲法》在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
憲法中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安全生產方面最
高法律效力的規定。
(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
1.根底法
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包括《安全生產法》和與它平行的
專門法律和相關法律。《安全生產法》是綜合規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的一部普通法律,處于第三法律位階,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創制,適用于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是我全生產法律體系
的核心。
2.專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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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安全生產法律是規某一專業領域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
律。我國在專業領域的法律有《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
《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相關法律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是指安全生產專門法律以外的其他法
律中涵蓋有安全生產容的法律,如《勞動法》、《建筑法》、《鐵路
法》、《民用航空法》、《工會法》、《礦產資源法》等。還有一些與
安全生產監視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
《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和《標準化法》
等。
(三)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的創制主體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處
于第四法律位階。國務院為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或規安全生產監視
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頒布的一系列具體規定,是我們實施安全生產
監視管理和監察工作的重要依據。我國已頒布了多部安全生產行
政法規,如《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規定》、《生
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例》等。
(四)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
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是指由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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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表大會與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
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
法規,處于第五法律位階。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與其常務委
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
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
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它是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補充和完善,具有較強的針對
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省制定的《省安全生產條例》、《省道路
運輸管理條例》等。
(五)部門安全生產規章、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
行政規章在法律體系中處于最低的位階,即第六法律位階。
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
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圍施行。《安全生產事故
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全生產行為行政處罰方法》等就屬
于國家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
決定、命令的事項。地方政府規章一方面從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
另一方面又從屬于地方法規,并且不能與它們相抵觸。
當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發生抵觸時,
由國務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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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生產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同樣是安全生產法規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局
部,也是安全生產管理的根底和監視執法工作的重要技術依據。
安全生產標準大致分為設計規類;安全生產設備、工具類;生產
工藝安全衛生;防護用品類四類標準。
(七)已批準的國際勞工安全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自1919年創立以來,一共通過了185個國際公
約和為數較多的建議書,這些公約和建議書統稱國際勞工標準,
其中70%的公約和建議書涉與職業安全衛生問題。我國政府為國
際性安全生產工作已簽訂了國際性公約,當我全生產法律與國際
公約有不同時,應優先采用國際公約的規定。
2、安全生產法規與其作用
安全生產法規是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同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
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和規。其作用有:保護勞動者的安全
和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勞動關系的鞏固和開展。建立健
全安全法規制度就是要求企業的安全管理要圍繞著行業安全的特
點和需要,在技術標準、行業管理條例、工作程序、生產規,以
與生產責任制度方面進展全面的建設,實現安全生產專業管理的
目標。
3、安全生產法規的特點安全生產法規的特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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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護的對象是勞動生產人員;
2〕安全生產法規具有強制性;
3〕安全生產法規涉與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因此具有政
策性特點,又有科學技術性特點。
4、《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法》是我全生產領域的一部綜合性、根底性的大
法,共有七章九十七條,具有豐富的涵。其認識上的意義和作用
在于:
三個根本性質:根據總理在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安
全生產法》時的深刻表述:“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開展和社會穩定大局。〞清楚明確了《安
全生產法》的三個根本性質:一是關系人權〔人民生命財產〕性
質的問題;二是社會經濟可持續開展戰略性質的問題;三是關系
社會穩定的政治問題。
三個表現:《安全生產法》的頒布實施,表現了“三個代表〞
的重要思想;表現了憲法中關于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的
根本要求和我國的社會主義本質;表現了依法治國的根本方略。
四個標志:《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成功,既標志著我國改革獲
得的安全生產法治建設的成果,也是社會進步和歷史開展的必然
產物;既標志廣闊人民眾的呼聲和企盼得以實現,又表現了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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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府的關懷;既標志著我全生產工作者長期總結事故預防和經
驗教訓的結果,又是借鑒了國外科學預防事故作法的表現;既標
志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監管安全生產的進步,也
是對國際新經濟的現代安全管理的需要。
八個有利于:隨著《安全生產法》的頒布和實施,有利于加
強我全生產法律法規建設;有利于改變我國人權狀況;有利于依
法規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有利于各級政府加強安全生產領導;
有利于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管;有利于提高經營管理者
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利于增強公民安全法律意識;有利于制
裁各種安全行為。
七項根本法律制度:《安全生產法》確定了我全生產的根本法
律制度有七項,它們是:安全生產監視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
安全保障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生產經營單位
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務制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
度;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從業人員八項權利:《安全生產法》明確的從業人員的八項權
利是:
①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
素、防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②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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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批評權、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
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④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⑤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與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
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⑥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⑦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⑧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從業人員三項義務:《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從業人員的3項義
務:
①自律遵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
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
用勞動防護用品;
②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
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③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時,
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四種監視方式:《安全生產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確規定了我
全生產的多種監視方式:第一是工會監視,即工會有權對建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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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
使用進展監視,提出意見。第二是社會輿論監視,即新聞、出版、
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
展輿論監視的權利。第三是公眾舉報監視,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視管理
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第四是社區報告監視,即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
全生產行為時,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監管人員的四項職權:
第一是現場調查取證權,即安全生產監視檢查員可以進入生
產經營單位進展現場調查,單位不得拒絕,有權向被檢查單位調
閱資料,向有關人員〔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了解情況。
第二是現場行為糾正處罰權,即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行
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的行為,依照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是現場隱患、危急情況處臵權,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
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
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
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
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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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是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權,其對象是安全設施、設
備、器材、儀表等;依據是不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條件是
必須按程序辦事、有足夠證據、經部門負責人批準、通知被查單
位負責人到場、登記記錄等,并必須在15日作出決定。
監管人員五項義務:《安全生產法》除規定了安全監管部門和
監視檢查人員的權利外,還明確了其要求和應盡的義務:
一是審查、驗收禁止收取費用;
二是禁止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置指定產品;
三是必須遵循忠于職守、堅持原如此、秉公執法的執法原如
此;
四是監視檢查時須出示有效的監視執法證件;
五是對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盡到之義務。
新《刑法》、《勞動法》、《礦山安全法》、《消防法》等自學。
(一)《安全生產法》相關知識
1、根據《安全生產法》,從業人員享有五項權利
(1)知情、建議權
《安全生產法》第45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
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措施與事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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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批評、檢舉、控告權
《安全生產法》第46條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
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生產經營
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
控告……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
同。〞
(3)合法拒絕權
《安全生產法》第46條規定:“從事人員……有權拒絕違章
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
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遇險停、撤權
《安全生產法》第47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與人身
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
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
止作業或者采取應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
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保(險)外索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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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48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
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
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從業人員的義務
〔1〕遵章作業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49條規定:“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
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
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2〕佩載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49條規定:“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應
當正確佩載和使用勞動
防護用品。〞
〔3〕承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50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承受安全生產
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
應急處理能力。
〔4〕安全隱患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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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50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它
不安全因素,應當
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
的人員應當與時予以處理。〞
3、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50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
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
作書,方可上崗作業。〞
結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兩證才
能上崗:一是特種作業(技術等級證),二是特種作業操作(即安全
生產培訓合格證)。兩證缺一即可視為上崗或用工。
〔二〕《勞動法》相關知識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
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國勞動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
特種作業人員需要掌握的《勞動法》中的主要容是:
1、第54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
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的勞
動者應當定期進展健康檢查。〞
2、第55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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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特種作業資格。〞
3、第56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
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
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
檢舉和控告。〞
〔三〕《職業病防治法》相關知識
特種作業人員需要掌握《職業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容:
1、《職業病防止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創
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
衛生保護。〞
2、《職業病防治法》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
傷社會保險。〞
3、《職業病防治法》第13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
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
場所還應當符合如下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分開的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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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
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
健康的其它要求。〞
4、《職業病防治法》第28條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
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承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
作業。〞
5、《職業病防治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
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與其后果、
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6、《職業病防治法》第32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
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
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
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當。〞
7、《職業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如下職業衛生
保護權利: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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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
務;
〔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
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
業病防護措施;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
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
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與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提
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展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
出意見和建議。
〔四〕《工傷保險條例》相關知識
主要應當了解兩條:
1、第2條:“……中華人民國境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
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
工繳納工商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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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國境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
照本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2、第4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
本單位公示。……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
傷職工得到與時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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