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下文簡稱獨資法)已于2000個1月1日起實施。《獨資法》是一部將各種所有制投資者置于平等發展、平等競爭的重要法律,也是促進和鼓勵人們創業的一個重要法律。
這部法律重要意義首先在于從法律上確認了個人創業、個人投資的明確地位。用通俗的話說,人人都有條件作老板,而且作老板腰板更硬、更理直氣壯。這部法律確定了個人獨資企業作為一種法定的企業形式,結束了以往法律上的模糊和不準確的定位。過去國對個體、私營經濟雖然有一些法律法規,但這些法規有明顯的過渡性質。比如,有一個“七下八上”標準。即,個體戶最多雇七個人,而進入“八”,“性質”就不同了,就成了私營企業。這種標準其實很可笑,原因就是一百多年前馬克思在一篇文章中偶然提到雇工八人成了資本家的現象。現在,《獨資法》立法從所有制為標準到以融資本源和企業構成形式為標準的歷史性轉變。消除了人為設定雇工數量“劃線”的障礙。這樣創業者不必再擔心雇人是多是少,“帽子”是紅是白,可以視企業發展的需要作出自己的選擇。
其次,《獨資法》保障了私人投資者取得融資、土地使用權等重要資本要素的同等權力,不再“低人一等”。對個人獨資創辦企業者的合法權益給予了更大、更明確的保障,投資者更能理直氣壯地發展壯大,而且,在權益受到威脅時,更能依照法律去尋求堅實的“保護傘”。
過去,雖有一些相關法律法規,但私人投資者總有被“打入另冊”的感覺。無論是貸款,還是土地使用,還有項目選擇、收費負擔等,私人投資者都處于實際上的“不平等”地位。《獨資法》對私人獨資企業的權益給予明確認定,并在第二十五條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于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用通俗的話說,《獨資法》不僅使投資者的“收”有了保障:資金、土地等都享受與其他企業同樣的待遇;也使創業者的“支”有了法律依據:他們不必再為形形的亂攤派絞盡腦汁、耗費人力物力,也有權利拒絕“雁過拔毛”者。
第三,法律對投資人“用人之道”有了明確的規范和保障,使私企老板更少了一份“后顧之憂”。《獨資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有進一步的明確,尤其對委托和聘用他人作了更有利于保障投資人的權益的規定。
長期以來,私人企業的“私款”如被人占用、吞噬,法律上將置于何地?雇員如有惡意的浪費、故意造成損失,有誰來追究?一直沒有明確的處理規定。《獨資法》第二十條對這
些方面有明確的規定,列舉了十大類行為將受禁止,如:投資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獨資企業的工作人員不得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等行為。
由此可以看出,私人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大膽用人。按照法律的要求監督人,并在法律的框架下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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