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范的特點
一、憲法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
憲法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有兩個顯著的特點:
第一,此類社會關系所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幾乎包括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但它們均屬于宏觀的或者原則性方面的關系。
第二,此類社會關系的—方通常總是國家或者國家機關。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所以根據憲法而調整的社會關系一般地必然有國家的參與,并根據憲法使國家承擔義務或者享有權利。
憲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叫做憲法關系。憲法關系極其廣泛復雜,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
2.國家與國內各階級、各民族、團體和其他組織之間的關系。
3.國家機關內部的關系。這是指各類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原則、方式、程序。
4.國家機關與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
二、憲法規范所表現的主要特點
憲法規范同其他的法律規范相比較,可以舉出下列多個方面的特點:
(一)最高權威性
憲法規范的最高性的特點是由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所決定的。在一個成文法的國家中;憲法既然在全部法律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構成憲法的每一個規范自然就具有最高性的特點。所謂一般立法以憲法為根據,實際上也就是以憲法的某一個或某些個規范為根據。再者,所謂法律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也是指不與具體的憲法規范相抵觸。可見,憲法規范在實際生活中表現著最高性的特點。
(二)原則性
憲法規范大都確定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既然憲法是根本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憲法規范不可能涉及國家生活的細微末節,而以確定原則為限。此類原則,往往是立法之本,對于全局有最高的指導意義。
(三)概括性
憲法規范的概括性的特點同憲法規范的原則性特點有關。假如忽視概括性,整個憲法必將無比冗長,失去憲法作為根本法的意義。
(四)適應性
原則性和概括性決定了憲法規范具有較強的適應性,使它足以在較大的限度內可以承受住因客觀形勢的變化而帶來的影響。
(五)無具體懲罰性
一般國家的憲法本身并沒有具體的懲罰性規定,因為憲法可以借助于其他法律和法規來進行制裁。我國憲法除規定凡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和其他法規應由有關機關予以撤銷外,別無具體的懲罰性規定。
(六)相對穩定性
憲法規范既然規范著一國的根本制度的重大原則,那它就應有較高的穩定性。各國的歷史經驗表明,除非統治者有意著眼改革,否則是不會輕易更改憲法規范的。即使實行改革,一般地說,亦往往會竭力避免憲法的變動。這是因為
憲法規范妁改變必然要導致其他法律甚至一系列制度上的變化,這對社會的穩定可能帶來負面的影響。
(七)廣泛性
憲法規范從總體上看,具有廣泛性的特點。憲法規范的總和幾乎包括了國家生活的一切方面,所以憲法規范涉及問題的廣泛程度是其他一般法律所不可比擬的,即使從某個單一的憲法規范來看,也往往包含著廣泛的內容。
(八)歷史性
憲法規范一般都是歷史經驗的總結,是對勝利成果的確認。
(九)靈活性
靈活性又稱妥協性。當然,不是每一個憲法規范都具有靈活性、但部分規范,特別是一些規定基本國策、反映各種社會力量對比關系的規范,往往表現出不同程度的靈活性。
(十)綱領性
某些國家的部分憲法規范具有綱領性,即它不是固定已經取得的成果,而是對于尚未實現的目標作為國家的任務載入憲法。這樣的規范就不可避免地表現出綱領牲的特點。
以上(一)至(六)關于憲法規范的最高性、原則性、概括性、適應牲、無具體懲罰性以及相對穩定性是憲法規范的共同特性。而(七)至(十)即廣泛性、歷史性、靈活性和綱領性則往往是從憲法的總體上或者憲法的一部分規范所表現的特點,所以并不是一切憲法規范都普遍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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