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法律知識問答】趣味知識問答題及答案
學校對具有一定識別能力的小學生在離校后選擇出走而造成的
后果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問:9歲的小陳在甲小學上學,有
一天因遲到被老師去談話,離校后在有選擇回家的能力和條件的情
況下離家出走了,導致身體健康受到極大損傷。學校及時了解情況并
通知了小陳的家人,同時采取了登報尋人等積極的補救措施。小陳的
父母能否以侵權為由請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解答:小陳在甲小學期間,不滿10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
力人,學校對其在校期間的行為,負有必要的管理、監督、教育的責
任。小陳因上學遲到,老師其談話,就談話的內容、方式而言,雖
屬于教育范疇,不屬于法院主管范圍,但如超出教育范圍,如用打罵、
體罰、恐嚇等違法方式,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學校應承擔相應
的民事責任。就本案而言,老師在與小陳談話中,可能會有些不恰當
的地方,但老師的本意是好的,并沒有過錯;就學校的管理而言,由
于甲小學在出入校門管理中存在疏忽,造成小陳離校,對此學校應承
擔疏忽管理之責。小陳雖系未成年人,但根據其日常獨立往返學校的
行為及其具有的心理狀態、識別能力,其在離校后,在有選擇回家的
能力和條件的情況下,選擇了出走,校方對此無法預見,故不能推斷
校方的管理過失之責與小陳的出走流浪的事實及引起的相應的損害
后果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小陳父母要求學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理由不能成立。根據對小陳出走原因的分析認定及學校應負的管理責
任和對于事后采取的補救措施。同時,也考慮到該事件給小陳的家人
帶來的精神痛苦及經濟損失的實際情況,甲小學應當給付小陳一定的
經濟補償。
學校學生上課期間私自外出,不慎死亡,學校是否應承擔一定
責任?
問:劉某之子小劉系甲中學初中三年級學生年滿15周歲,長期
居住在甲中學,趁早上上課時間,冒然進入農場的熱水塔中打撈水桶,
被熱水燙傷后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已理賠。劉某能
否再請求甲中學賠償?
律師解答:《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
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
活動;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侵害被監護人的合
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依照前述規定,小劉系甲中學學生,且已
年滿15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身體健康和智
力正常,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對甲農場
的特定環境是清楚和了解的,應當預見只身進入熱水塔打撈失落的水
桶會危及性命的后果。但是,小劉過于自信,且又沒有其他同學相助,
貿然進入熱水塔中打撈水桶,被熱水燙傷后搶救無效死亡,其過錯完
全在于小劉本身,其責任也完全由小劉自負;而劉某作為小劉的監護
人,疏于管教,讓其子吃住自理,沒有盡到管教和監護的義務,亦有
一定的過錯。至于李某要求乙農場和甲中學共同賠償受害人小劉的醫
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死亡補助費以及精神損失
補償費,缺乏事實根據,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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