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法律知識
一、憲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3、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6、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是北京。
二、國旗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
3、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保護國旗
4、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制作。
5、全日制學校,初寒假、署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6、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
7、全日制中學小學,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8、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于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9、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或者不合格的國旗。
10、在公眾場合成心以燃燒、毀損、涂劃、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分條例的處分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
11、依照?國旗法?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黃昏降下。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12、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旗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并可以奏國歌或
者唱國歌。
三、義務教育法
1、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2、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
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3、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
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4、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
就近入學。
5、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
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
條件。
6、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催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
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開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
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8、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效勞等方式謀取
利益。
9、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10、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四、道路交通平安法
1、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平安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2、“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3、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4、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
警示。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6、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
置提示標志。
7、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8、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
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
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9、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10、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
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平安、暢通的原那么下通行。
11、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平安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
按規定戴平安頭盔。
12、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13、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14、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
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
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平安后通過。
15、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阻礙道路交通平安的其
他行為。
16、學齡前兒童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
責的人帶著。
17、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平安駕駛
的行為。
18、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部門或者交通警察。
五、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
1、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平安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2、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平安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
中存在的平安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
生的監護人。
3、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
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防止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4、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
5、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6、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
當相應的責任: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公共行為準那么、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
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2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
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3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
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4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
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5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
錯的。
7、以下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當事故責任;
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
發生的;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3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
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六、教育法
1、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底,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開展。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3、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時機。
4、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標準字。
5、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6、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
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
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7、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8、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當民事責任。
9、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效勞,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
面開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11、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開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12、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應積極參加當地的社會公益活
動。
七、未成年人保護法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2、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開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開展特
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
3、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要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4、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5、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眾
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6、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
出檢舉或者控告。
7、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
撫養義務。
8、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
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9、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
毒、等行為。
10、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
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11、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12、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
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13、學校應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開
展。
14、學校應當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
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15、學校應當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16、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
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17、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平安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平安。
18、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
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19、對于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
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2021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
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21、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
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
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2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將
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23、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推廣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的新技術。
24、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效勞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
人活動的場所。以上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25、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
26、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7、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28、禁止拐賣、、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害。
29、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30、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
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31、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房
屋和設施。
32、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
33、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34、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的未成年
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那么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35、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
到場。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法
1、預防未成年人,立足于教育和保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不良行為:一曠課、
夜不歸宿;二攜帶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五偷竊、成心毀壞
財物;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七觀看、收聽、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八進入法律、法規
規定未成年人不適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4、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
5、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
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
職責。
8、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
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9、繼父母、養父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父母對未
成年子女在預防方面的職責。
10、任何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
良行為提供條件。
1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以及渲染暴力、、
賭博、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電子出版物。
12、播送、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賭博、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的內容。
13、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標準,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辯別
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抗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14、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產主義青
年團、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請求保護。
15、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16、人民法院審判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員或者審判員
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少年法庭進行。
17、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
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18、對未成年人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
照片及可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九、?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
1、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2、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3、學校應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開展。
4、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本文發布于:2022-08-01 15:31:4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falv/fa/82/50731.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