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電子政務云計算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解決電子政務基礎設施重復建設、資
源分散等問題,降低行政成本,實現集約化管理和應用,
充分發揮省電子政務云計算平臺(以下簡稱政務云平臺)
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結合本省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機關管理和使用政
務云平臺的活動。
第三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充分利用全省統一的政
務云平臺開展電子政務應用,不再新建獨立的機房或數據
中心,不另行采購硬件、數據庫、支撐軟件、云計算和信
息安全等基礎設施,法律法規、政府規章以及國家有關文
件明確規定的除外。新的應用系統依托政務云平臺建設,
現有應用系統逐步遷移到政務云平臺。
第四條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全省政務云平臺的規劃、
應用、管理和監督,審核省級部門的政務云平臺使用需求,
受理設區市政務云平臺建設方案備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務云平臺及應用系統
安全監控工作。
使用政務云平臺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負責應
用系統的開發、部署、維護、管理和安全。
政務云供應商負責政務云平臺的建設、咨詢、服務開
通、日常運行維護和平臺安全.
第五條設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轄區政務云平
臺行政主管部門,優先利用省級政務云平臺或采取租用方
式建設本轄區統一的政務云平臺,縣(市、區)原則上不
建設政務云平臺.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六條政務云平臺使用包含申請、受理、審批、測
試、開通、變更和終止環節,并通過政務云平臺業務管理
系統實現.
第七條使用單位根據需求向政務云平臺行政主管
部門提出使用申請,并提供應用系統建設方案、應用系統
性能和安全自測報告、政務云平臺資源(以下簡稱云資源,
含云主機、云數據庫、云存儲、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
請材料.
第八條政務云平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使用單
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資源需求的合理性,應當在3個
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提
出不予受理意見,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不予受理意見重新提
交申請;受理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
第九條政務云平臺供應商應當根據審批意見在2
個工作日內提供試用環境,試用時間為15—30天;經政務
云平臺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確有必要的可以延長試用時間。
使用單位在試用環境中部署應用系統,并對應用系統進行
功能、性能及安全測試;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3級以上
的重要應用系統,須提供由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認可的第三方測評機構出具的軟件性能及信息系統安全
測試報告。
第十條應用系統通過測試的,經政務云平臺行政主
管部門終審,正式開通應用系統,臨時試用環境轉為正式
環境。政務云平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合理規劃、按
需分配"的原則,按照應用系統正常運行所需要的合理值
來分配計算、內存、存儲、網絡帶寬等云資源;業務量變
化幅度較大的應用系統,可以根據實時需要動態彈性調整
所需云資源。
第十一條正式運行過程中,使用單位要求調整云資
源配置的,須提交變更申請,政務云平臺行政主管部門應
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審批。審批通過的,政務云平
臺供應商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涉及重大變更的,
須重新提交本辦法第七條中的有關材料,應用系統通過性
能和安全測試.
第十二條使用單位不再使用政務云平臺服務時,須
做好應用系統下線和數據遷移備份工作,并提交終止申請,
政務云平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終止
審核。審核通過后,政務云平臺供應商應當在3個工作日
內回收相應的云資源,終止有關服務.
第三章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合理使用云
資源,管理應用系統的日常運行,監控運行狀況,及時發
現問題并向供應商反映,確保應用系統安全穩定。
第十四條政務云平臺供應商負責提供云技術咨詢
和方案優化,配合使用單位完成應用系統上線和遷移工作;
定期主辦云技術和管理人員培訓,推廣政務云平臺使用。
第十五條政務云平臺供應商負責政務云平臺的日
常運行維護工作,監控云資源使用,及時解決云故障,并定
期(每月不少于1次)向使用單位和政務云平臺行政主管
部門提供云資源利用情況表、運行維護報告和優化建議。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不得利用政務云平臺侵犯國家、集體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
權益,不得利用政務云平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七條政務云平臺行政主管部門對政務云平臺
的安全負責,并會同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定期開展政務
云平臺及云應用系統安全檢查工作,對發現的安全風險問
題督促相關單位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應用系統管
理、安全保密和安全審計,明確應用系統的信息安全等級
保護級別,并按照相應級別開展安全建設,加強日常監控,
保障應用系統的安全運行。
第十九條政務云平臺供應商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安
全相關規定,加強政務云平臺的安全防御,監控網絡行為,
阻斷網絡攻擊,做好數據備份,定期發布安全公告(每月)
和開展應急演練(每年),確保政務云平臺安全運行。
第二十條未經使用單位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進入云主機、云數據庫、云存儲等用戶資源,不得泄露、
篡改、毀損、復制和利用用戶數據;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監督考核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在制訂電子政務規劃和年度預
算時,應當充分利用政務云平臺基礎設施;財政部門把政
務云平臺使用作為安排部門信息化建設、運行維護經費的
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的政務云平臺使用情況列入
年度電子政務考核。主要考核內容為:應用系統云計算化
的比例,即利用政務云資源的應用占所有應用的比重;云
資源使用效率,即云資源是否閑置或配置過度;政務云平
臺上的應用系統安全狀況.
第二十三條對政務云平臺供應商的主要考核內容
為服務響應、服務滿意度和服務質量3個方面。服務響應
為服務響應時間;服務滿意度是使用單位對服務的滿意程
度,分為不滿意、基本滿意、滿意和非常滿意;服務質量
為所提供云服務的性能、穩定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等指標。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務云平臺為非涉密系
統的基礎軟件和硬件平臺,依托電子政務外網為全省電子
政務應用提供統一的基礎設施服務,包括專有云平臺和公
有云平臺。
專有云平臺為行政機關提供服務,主要部署審批辦理、
數據交換、信息共享等業務;公有云平臺為社會公眾提供
服務,主要部署門戶網站、辦事受理、咨詢反饋等業務。
專有云平臺和公有云平臺之間通過安全措施按需互通。
第二十五條各設區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
本轄區政務云平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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