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法律法規摘錄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經由過程依
照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
〈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叢林法〉的決定》修改)
第二條在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范疇內從事叢林、林木的培養栽種、采伐應用和叢林、林
木、林地的經營治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叢林資本屬于國度所有,由司法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度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叢林、林木和林地,小我所有的林木和應用的林地,由縣級
以上處所人平易近當局掛號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應用權。國務院能夠授權國
務院林業主管部分,對國務院確信的國度所有的重點林區的叢林、林木和林地掛號造冊,
發放證書,并通知有關處所人平易近當局。
叢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應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司法愛護,任何單位和小我不得
侵犯。
第四條叢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防護林:以防護為重要目標的叢林、林木和灌木叢,包含水源涵養林,水土保
持林,防風固,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用材林:以臨盆木材為重要目標的叢林和林木,包含以臨盆竹材為重要目標的
竹林;
(三)經濟林:以臨盆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為重要目標
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臨盆燃料為重要目標的林木;
(五)特種用處林:以國防、情形愛護、科學實驗等為重要目標的叢林和林木,包含
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情形愛護林、風景林,名勝事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天然愛
護區的叢林。
第十七條單位之間產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應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平易近當局
依法處理。
小我之間、小我與單位之間產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應用權爭議,由本地縣級或者鄉
級人平易近當局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平易近當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能夠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平
易近法院告狀。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往常,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三十二條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平易近
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小我所有的零碎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集團、部隊、黌舍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采伐林木,
由地點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分按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分按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
采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分按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
證。
農村居平易近采伐自留山和小我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分或者其托付的
鄉、鎮人平易近當局按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采伐以臨盆竹材為重要目標的竹林,有用以上各款規定。
第三十七條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分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度同一調撥的
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許可證后,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采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林業主管部
分應當發給運輸證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平易近當局贊成,能夠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
材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質主管部分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
有權禁止。
第三十九條盜伐叢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補償損掉;由林業主管部分責令補種盜伐株
數十倍的樹木,充公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
款。
濫伐叢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分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
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相符國度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分代為補種,所需費用
由違法者付出。
盜伐、濫伐叢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法的,依法窮究刑事義務。
第四十三條在林區不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分責令停止違法
行動,充公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能夠并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構成犯法的,依法窮究刑事義務。
第四十四條違抗本律例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
使叢林、林木受到破壞的,依法補償損掉;由林業主管部分責令停止違法行動,補種破壞
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能夠處破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違抗本律例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處林內砍柴、放牧致使叢林、林木受到破壞的,依
法補償損掉;由林業主管部分責令停止違法行動,補種破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相符國度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分代為補種,所需費用
由違法者付出。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方法
(林業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公平、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愛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保證社會聯結,促進林業成長,依照《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叢林法》和國度有關規定,
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本方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叢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
者應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
處理叢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應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
須遵守本方法。
第三條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敬汗青和實際情形,遵守有利于聯結,有
利于愛護、培養和合理應用叢林資本,有利于眾的臨盆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林權爭議由各級人平易近當局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林業部、處所各級人平易近當局林l行政主管部分或者人平易近當局設立的
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夠)按照治理權限分別負責解決林權爭議處
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林權爭議產生后,當事人地點林權爭議處理機夠應當及時向地點地人
平易近當局申報,并采取有效方法防止事態擴大年夜。
在林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單位和小我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
議的林地上從事全然扶植或者其他臨盆活動。
第二章處理依照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平易近當局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揭橥的叢林、林
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應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照。
第七條尚未取得林權證的,下列證據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照:
(一)上地改革時代,人平易近當局依法揭橥的地盤證;
(二)地盤改革時代,《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地盤改革法》規定不發證的林
木、林地的地盤清冊;
(三)當事人之間依法殺青的林權爭議處理協定、贈予憑證及附圖;
(四)人平易近當局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
(五)對同一路林權爭議處理協定或者決定的,以上一級人平易近當局作出
的最終決定或者地點地人平易近當局作出的最后一次決定為依照;
(六)人平易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
第八條上地改革后至林權爭議產生時,下列證據能夠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參
考依照:
(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時,該單位的總體設計書所確信的經營治
理范疇及附圖;
(二)地盤改革、合作化時代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三)能夠或許精確反應林木、林地經營治理狀況的有關憑證;
(四)按照司法、律例和有關政策規定,能夠或許確信林木、林地權屬的其
他憑證。
第九條地盤改革前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憑證,不得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
照或者參考憑證。
第十條處理林權爭議時,林木、林地權屬憑證記錄的四至清晰的,應當以四
至為準;四至不清晰的,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不克不及解決的,由當事人合營的人平易
近當局確信其權屬。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同一路林權爭議都能夠或許出具合法憑證的,應當協商解
決;經協商不克不及解決的,由當事人合營的人平易近當局按照兩邊參半的原則,并結合
實際情形確信其權屬。
第十二條地盤改革后營造的林木,按照“誰造林、誰管護、權屬歸誰所有”
的原則確信其權屬。但明知林地權屬有爭議而搶造的林木或者司法、律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處理法度榜樣
第十三條林權爭議產生后,當事人應當主動、互諒、互讓地協商解決,經協
商依法殺青協定的,當事人應當在協定書及附圖上簽字或者蓋印,并報地點地林權爭議處
理機構立案;經協商不克不及殺青協定的,按照本方律例定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處理。
第十四條林權爭議由當事人合營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負責解決具體處理工
作。
第十五條申請處理林權爭議的,申請人應當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提交《林木
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近況,包含爭議面積、林木蓄積,爭議地地點的行政區域地位、
四至和附圖;
(三)爭議的事由,包含產生爭議的時刻緣故;
(四)當事人的協商看法。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由省、市、區人平易近當局林權爭議處理
機構同一印制。
第十大年夜條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在接到《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后,
應當及時組織解決。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本身的主意應當出示證據。當事人不克不及出具證據的,
不阻礙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依照有關證據認定爭議事實。
第十八條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調劑殺青協定的,當事人應當在協定
書上簽名或者蓋印,并由調劑人員簽名,加蓋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印章,報同級人平易近當
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分立案。
第十九條林權爭議經爭議處理機構調劑未殺青協定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
當制造處理看法書,報同級人平易近當局作出決定。處理看法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由、各方的主意及出具的證據;
(三)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認定的事實、來由和有用的司法、律例及政策規定;
(四)處理看法。
第二十條當事人之間殺青的林權爭議處理協定或者人平易近當局作出的林
權爭議處理決定,凡涉及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經營范疇變革的,應當事先征得原贊成
機關贊成。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之間殺青的林權爭議處理協定,自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
效;人平易近當局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人平易近當局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能夠依
法提出申述或者向人平易近法院提告狀訟。
第四章嘉獎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在林權爭議處理工作中作出凸起供獻的單位和小我,由縣級以上
人平易近當局林業行政主管部分賜與嘉獎。
第二十四條捏造、變造、涂改本方律例定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由林權
爭議處理機構收繳其捏造、變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00
0元以下的。
第二十五條違抗本方律例定,在林權爭議解決之前,擅自采伐有爭議的林木
或者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全然扶植及其它臨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平易近當局林業行
政主管部分按照叢林法等司法律例賜與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在處理林權爭議過程中,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
河私舞弊的,由其地點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賜與行政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方法由林業部負責說明。
第二十八條本方法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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