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新聞自由的邊界與限制
摘要: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是三種不同的權利,但在歷史源流、內涵、
實踐等方面有許多相似性。針對它們的交叉領域和邊界問題,本文將學界的相關觀點進行梳
理,并提出一些新觀點。另外,新聞自由在實踐中受到許多因素的制約,如公共利益、個人
權利等,如何協調新聞自由與上述因素之間的關系也是本文探討的內容之一。
關鍵詞:新聞自由,沖突與協調,邊界問題
一、新聞自由的定義
依權利主體不同,學界對"新聞自由";的定義也有很大區別。1940年代中國新聞界
對新聞自由的定義是:"所謂新聞自由,不外以下三事曰:采訪自由、傳遞自由、受授及發表自
由。";此為狹義的新聞自由定義,將新聞媒體作為新聞自由的主體來進行討論。
何梓華認為,"新聞自由是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是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言論、出版
自由在新聞傳播活動中的體現和運用。";【2】此為廣義的新聞自由定義,認為新聞自由的權
利主體是作為個人的公民,擴大了其主體范圍。
可見,對新聞自由主體認知的不同決定了其定義的角度。本文取狹義的新聞自由定
義,從而對以下內容展開討論。
二、新聞自由與其它權利的沖突與協調
(一)新聞自由與隱私權
隱私權和新聞自由都是我國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但二者在行使
過程中容易發生沖突。首先,二者在價值追求上存在差異。隱私權的價值在于保護公民個人
生活的自由;而新聞自由的價值在于保護新聞媒體在新聞制作過程中的相關權利。其次,二者
在根本利益上存在沖突。隱私權盡可能保護公民的秘密;而新聞自由則盡可能地獲知外界的
信息。二者利益不同,必然導致沖突。
對于新聞自由和隱私權的沖突問題的解決,學界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
1.優先保護新聞自由。新聞自由代表了公共利益,應當優先受到保護,公民應忍受
輕微的人格權損害。此觀點對于"輕微";一詞界限模糊,難以界定。
2.優先保護公民的隱私權。與新聞媒體相比,公民是較弱方,權利應優先受到保護。
3.在兩者發生沖突時給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利。此觀點主張在具體案件中,分析各
方利弊,保護利益較大的一方。此法過于依賴法官的主觀判斷,難以執行。
本文認為,在新聞自由和隱私權之間,應當優先保護公民個人的隱私權。隨著科技
的發展,出現了隱秘攝像機、錄音設備等工具,使新聞采訪比以往更為容易。然而,公民的
隱私權越來越難以得到保障。若法律一味優先保護所謂的"新聞自由";,對公民隱私領域的侵
犯恐會愈演愈烈。
(二)新聞自由與名譽權
王利民教授認為,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對其名譽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
權利。名譽權作為我國公民、法人所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名譽權和新聞自由均是我國公民重要的權利,但二者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沖突
和矛盾。界定新聞自由侵犯到名譽權的標準是:是否侮辱與誹謗他人。但這個標準具有很大
的主觀性,難以對其定性。在處理新聞自由和名譽權的沖突這個問題上,我國學者提出了三
個原則:
1.社會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則。名譽權不得高于社會政治及公共利益。
2.權利協調原則。當名譽權和新聞自由發生沖突時,可通過在較小的范圍內公開隱
私,以滿足知情權的需要。
3.人格尊嚴原則。在對社會不良現象的揭露中,若涉及到個人隱私,不得以傷害其
人格尊嚴為目的。
依照以上原則,本文提出以下解決辦法。首先,普通公民的名譽權應當優先受到保
護。我國有學者認為,"公民在保護自己的名譽權的過程中,有時不可避免地要與勢力強大的
大眾傳媒作斗爭。";
(三)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
司法獨立和新聞自由雖然屬于不同領域,但二者并非毫無聯系,甚至在實踐中存在
一些矛盾沖突。主要表現為:
1."媒體審判";使新聞自由權過度濫用。對于司法機關,新聞媒體擁有輿論監督的權
利,但媒體審判已經超出其范圍,屬于新聞機關嚴重越位的現象,嚴重侵犯了司法獨立,損
害了法律權威。
2.媒體對審判活動的過度報道與司法獨立的天然封閉性的矛盾。公正的司法審判要
求相對封閉的環境,需要排除社會公意的影響。但完全封閉的審判空間也會產生一些負面影
響,比如無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也會增加謠言產生和傳播的可能性,造成公眾對于司法機
關的誤解。
司法獨立和新聞自由之間存在的沖突是可以解決的,要在共同的目標下,合理構建
二者的關系,實現新聞資源與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首先,要規范新聞媒體對司法的監督,
實現新聞自由的制度安排。新聞媒體在監督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時,必須建立二者的中介
機構,實現輿論監督向法律監督的轉化。其次,司法機關要給新聞自由提供保障。司法機關
對新聞媒體負有必要的寬容義務。現代意義上的審判是獨立的審判,但不同的聲音是法官保
持理性的前提,因此獨立審判不得排斥媒體的正當報道。
參考文獻
周光明.中文"新聞自由";概念考略.國際新聞界,2014,10:107-118.
【2】何梓華.新聞理論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07.
王利明,楊立新,姚輝.人格權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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