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課程——建筑安全常識讀本
第一章安全生產法規常識
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一、總則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
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
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
安全生產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
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
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
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三、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
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障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為從業人員因生產
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
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
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
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
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
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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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產法規常識
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
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
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
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
,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
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
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
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
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
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
標準。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
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擇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
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
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
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
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要采取必
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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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
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
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
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
第三節其它相關的法律條款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四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
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
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
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
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
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
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它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
,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
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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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產法規常識
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
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
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
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
必須經過培訓。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
起訴訟,也可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
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
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
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
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