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古代財產繼承制度變化
法律研究生(非法學)姓名:郭俊才學號:220610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古代財產繼承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一某些,由于中華人民共
和國古代老式以刑為主法律體系影響,民事法律制度相對比較薄弱,財產私有制
得不到法律有力保護。但隨著商品經濟發展,財產繼承制度依然在封建社會內部
緩慢地萌芽、發展。對國內清末此前財產繼承制度進行探討,可以對國內老式民
事法律制度進行全面理解。
財產繼承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重要構成某些,是維護私有制重要手段。在
“諸法合體,以刑為主”國內老式法制社會,法律成為鞏固專制皇權工具,私人
財產得不到有力保護,財產繼承制度得不到注重,但隨著商品經濟發展,財產繼
承制度依然在封建社會內部緩慢地萌芽、發展。對國內古代財產繼承制度來源和
發展進行研究,進而呈現國內古代民事法律狀況一角。中華人民共和國古代,繼
承法律制度經歷了一種漫長發展過程。
一方面夏商周奴隸制社會下繼承制度。在夏朝,父死子繼身份繼承制度已經
浮現,重要體當前王位繼承上。到了商朝,前期實行是兄終弟及繼承制度,后期
實行是父死子繼繼承制度。商朝前期這一獨特歷史形態,曾被法國孟德斯鳩寫入
其名著《論法精神》。周代時,實行以父死子繼為主、間有兄終弟及繼承制度,
吸取夏商身份繼承制度某些特點,又有所獨創。王位嫡長子繼承制在西周時期已
經確立。由于西周實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繼承必要是正妻所生長子,無論其賢與
否;如妻無子,則不得不立貴妾之子,不論其年齡如何。至于諸侯王公身份繼承,
則是參照王位繼承執行。關于財產方面繼承制度,在夏商西周時期是附屬于身份
繼承制度,土地、財產繼承被排在王、貴族政治身份繼承之后。即是說:西周時
為了維護家族利益,不論是身份繼承還是財產繼承,都是實行嫡長子繼承制。
緊接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封建制社會構建初期繼承制度。春秋戰國時期,隨著
商品經濟發展,私有財產增多,生產力迅速發展導致奴隸制開始崩潰,新封建制
社會形態開設慢慢構建,財產繼承問題日益突出,關于制度開始逐漸建立起來。
如商鞅在秦國頒行分異令,就必定了家庭財產繼承權利。秦朝建立后來,《秦律》
中又將這些改革派繼承法思想收入其中,形成了封建社會第一套完整繼承制度。
但是奴隸制法中王位嫡長子繼承制依然保存下來了。
到了漢朝,在身份繼承領域,嫡長子繼承制度又得以加強。在借鑒周代經驗
基本之上,漢朝明確規定,嫡長子才干繼承封爵,否則,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在
財產繼承上,采用諸子均分形式,同步規定女子也有遺產繼承權利,這與西周時
做法是一大進步,這些有益內容也被國內現行繼承法所吸取。漢代浮現最早遺囑
繼承文獻,該文獻內容有遺囑訂立人、代書人和證人三方當事人,手續齊全,具
備法律效力。以上這些表白了在財產繼承上,漢朝法律較前又邁進了一大步。
到了魏晉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在繼承制度方面強調嫡子繼承權,故妾不得觸
犯正妻權益。西晉是晉武帝還專門下召禁止亂嫡庶之位。
唐代和五代時期,在繼承制度方面,已經明確將宗祧繼承與財產繼承加以區
別。宗祧繼承名義上是繼承祭祀權力,事實上是與標志政治權力官爵繼承緊密相
連,故在唐代宗祧繼承似乎與百姓關系不大,而財產繼承制是每家每戶大事。唐
代財產繼承制度比漢代又向前推動了一步。唐代已將“諸子均分”作為法定繼承
基本原則。若有遺囑者,即不按法定順序繼承,采用遺囑優先原則。女子出嫁后,
原則上在娘家沒有繼承權。但如果浮現“戶絕”(即家無男子承繼,用當代話講
就是:沒有男性繼承人)狀況,女子還是可以依法獲得所有遺產。此外,在分家
析產時,在室女(即未嫁女)可以分到相稱于未娶兄弟聘財一半財產作為自己嫁
妝費。但此時期私生子依唐律不享有繼承權。
到了宋朝,關于繼承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規定得更加詳細,更具靈活性,可
以說已經達到封建繼承法制頂峰了。
除沿襲以往遺產兄弟均分制和容許在室女享有某些繼承財產權外,還規定出
嫁女(即已婚女)繼承份額為男子三分之一,沒有出嫁女則按數額給出嫁親姑
妹侄女得一分。宋朝法律規定遺腹子與已出生親生子享有基本相似繼承權。別宅
子(即私生子)只要有證據證明其與生父有血緣關系,不論與否同居或同籍,官
府即承認其地位,容許其享有一定財產繼承權。但如果不入戶籍,又無證據證明
身份,其申請繼承,官府不予受理;將“再嫁之妻將帶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
(即繼子)稱之為“義子”,義子不得隨義父(即繼父)之姓。如義父死,則歸
本宗,不享有義父財產所有權,但可以分得其母隨帶財物。贅婿在家庭中沒有財
產權和男子應有地位,更無權承繼妻家財產。但如果“(諸)贅婿以妻家財物營
運,增置財產,至戶絕日”可分給贅婿三分之一財產繼承權。
南宋時,又規定了絕戶財產繼承人辦法。這比唐代規定更加靈活。絕戶即家
無男子承繼,用當代話講就是:沒有男性繼承人。絕戶立繼承人有兩種方式,凡
“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稱“立繼”。凡“夫妻俱亡”,立繼從其尊長親屬,
稱為“命繼”。這為明朝“立嗣”制度創立構建了基本。繼子與絕戶之女均享有
繼承權。只有出嫁女,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三分之一財產
繼承權,此外三分之一財產繼承權收為官府所有。
宋朝在唐朝“遺囑處分”基本上又有發展。例如立遺囑人須有年齡限制,另
一方面遺囑以書面文字記載為有效,并且凡未經官印押(類似于當代公證)遺囑,
法律不予承認。同步,依照遺囑“已分財產滿三年而訴不平,及滿五年而訴無分
違法者各不受理”,及“遺囑滿十年而訴者”,不得受理。這又有點像當前訴訟時
效制度。
到了元朝,在繼承問題上某些掙脫了封建宗祧繼承制影響,主張蒙古人與
目人(西夏、回回)各依本族習慣法進行財產與權位上繼承。同步承認寡婦與無
子之家女子享有繼承權。但對漢族人繼承,也同樣依照法律,采用嫡長子繼承爵
位和權位、財產諸子平分辦法。在室女與出嫁女也有繼承權,但數額少于男子。
金元時期對奸生子法律態度較唐宋更加寬容,規定奸生子(即私生子)繼承份額
為嫡子(正妻所生之子)四分之一,庶子(妾所生之子)三分之一。
明朝,在繼承制度上,開始恪遵唐宋時留下古代法固有老式,身份繼承和財
產繼承相結合,嫡長繼承和共同繼承并存,以及男女不平等等等。但在繼承詳細
制度上也有變化發展,重要是立嗣制度更加靈活,奸生子繼承權得到上升。關于
立嗣制度,來源于唐宋時“絕戶”制度?!坝凶恿㈤L,無子立嗣”,是中華人民共
和國古代宗祧繼承原則。明朝法律規定,嗣子必要從同宗近支或同姓卑親屬中擇
立,且應昭穆相稱,不得尊卑失序,亦不許乞養異姓為嗣,這一點與魏晉南北朝
做法相似。明代中葉法律又作較為靈活、自由補充規定:“若義男、女婿為所后
之親喜悅者,聽其相為依倚,不許繼子并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給財
產”。立嗣者擇立親愛者為嗣,是為“擇繼”。
奸生子在唐朝被以為無繼承權,宋代規定有所松動,至金元,奸生子繼承份
額為嫡子四分之一,庶子三分之一。明代則規定,奸生子繼承份額為嫡子一半。
如別無子而立嗣,奸生子則與嗣子均分遺產。如無應繼之人,奸生子可繼承所有
遺產。
清朝,繼承制度基本沿襲明制,又將身份繼承分宗祧繼承和封爵繼承二種。
宗祧繼承承襲明制中嫡長子繼承辦法(嫡長子-嫡長孫-嫡庶子-嫡次孫-庶長
子-庶長孫-庶庶子-庶次孫)。前者無則立后者。違背該法定順序,處杖80。
如嫡庶子孫全無家庭,則采用立繼辦法擬定繼承人,這與南宋時“絕戶”制度極
為相似。禁止立養子、義子為繼承人,但容許獨子一人享有同宗兩家繼承權(獨
子承祧,俗稱兼祧)。,不得隨意接觸。雖然繼承又養男兒,嗣子身份仍不喪失。
如果生身父母愿將出繼子領回,須經雙方協商批準后,才干撤銷立嗣關系。如有
嗣子不孝或與繼親相處不睦之情,容許廢除立繼關系重立嗣子。封爵繼承制度合
用于世襲貴族家庭和軍功家庭,其繼承順序同宗祧繼承,嫡長子享有優先繼承權。
在財產繼承方面,清律不但規定諸子均分財產權利,對贅婿和養子財產繼承權也
有規定。親生女只有在無男戶狀況下,才有繼承絕產權利。這與唐代和南宋舊制
相似。夫亡妻子無子而守孝者,才有繼承丈夫份額財產權利。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古代社會,繼承制度從來就可區別為宗祧繼承和財產繼
承。從商朝中后期開始,直至清末,宗祧繼承原則始終是嫡長子繼承制,但財產
繼承則否則,是有發展變化。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封建時代主流思想,儒家文化對私人財產進行了否定,
以為對私人財產追求是道德墮落、人格卑下體現。儒家典型《禮記·曲禮》說:
“父母在,無私財”,《禮記·內則》說:“子婦無私貨,無私蓄?!比寮疫@種觀念
對封建法制產生了重要影響。如:《唐律》規定“十惡”重罪中“不孝”罪就把
“別籍異財”作為罪狀之一,予以嚴懲。《唐律疏議》解釋:“祖父母、父母在,
子孫就養無方,出告反面,無自專之道。而有異財、別籍,情無至孝之心,名義
以之俱淪,情節于茲并棄?;涠Y,罪惡難容。二事既不相須,違者并當十惡”
對“別籍異財”懲罰是判處徒刑三年。在這種思想支配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式社
會,盛行是家族財產制,法律強調對家族利益保護,忽視對個人利益和個人財產
保護。但是,在尊親屬均亡,人們庭無法維系狀況下,也會發生遺產繼承問題。
有確切財產繼承記載始自于秦代。《史記·王翦列傳》記載,王翦為秦始皇
率兵攻楚,“多請田宅為子孫業”,闡明土地可以作為繼承標。此外,可繼承財產
尚有房屋、樹木、衣物、牲口、奴隸等。秦代由于商鞅變法實行分戶,子壯“出
分”或“出贅”,因此,可以推斷,父母財產多由獨子或幼子繼承。此外,據秦
《金布律》記載,除官吏因特殊狀況發生之債,普通常人之債務,父死子繼。
漢代時,財產繼承初次確立諸子均分原則。據《史記·陸賈傳》記載:陸賈
“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囊中裝賣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為生產”。漢代
這種諸子均分財產規定唐代沿襲下來。但是,女兒有無繼承權,此時卻無法得知。
《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諸硬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唐朝《戶令》
“應分條”規定:爸爸死后,財產應“諸子均分”;如果有兒子先于爸爸而亡,
就由她兒子代替她參加財產分派,如果所有兒子所有在爸爸之前死亡,就由全體
第三代孫子平分財產。還規定,未婚兒子可以比已婚兒子多得一某些財產,用于
將來婚聘。這里諸子涉及正妻所生“嫡子”和小妾所生“庶子”。雖然在家庭中
妾地位遠不如正妻,然而庶子與嫡子同樣享有同等繼承權。這也闡明在封建制家
庭中,男子地位比婦女要高。明朝《大明令·戶令》也是這樣規定:在分派遺產
時,“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至于當前婚姻法中所說“非婚生子”,
在明代被稱為“奸生子”,也仍舊享有繼承權?!洞竺髁睢袅睢芬幎ǎ骸凹樯?/p>
子,依子數量與半分?!边@意味著奸生子繼承份額是婚生子一半,但在沒有其她
婚生子狀況下,奸生子可以何思這立“嗣子”均分財產;如果沒有嗣子,奸生子
就可以繼承所有財產。清代沿襲了這一規定。
至于女兒繼承權唐代法律始有了規定。唐律規定:已出嫁女兒沒有繼承權,
但未出嫁女兒尚有繼承權,只是數額相對減少;無子戶絕之家,出嫁女兒還享有
財產繼承權。
隨著私有財產豐富和交易頻繁,法律對私有財產保護也逐漸加重。宋代由于
商品經濟繁華,民事活動活躍,財產繼承制度比前代完善了許多。不但沿襲了唐
代“諸子均分”制,還明確了繼承人范疇和順序,對戶絕財產繼承、婦女繼承權、
遺囑繼承、死亡客商財產繼承等新問題也作了規定,形成了一整套完善制度?!端?/p>
刑統·戶婚律》規定:“諸應分田者及財物,兄弟均分”,這是財產繼承普通原則;
規定遺腹子繼承份額與其她兄弟繼承份額相似,非婚生子也享有與其她兄弟同樣
繼承權,但前提是可以證明自己身份;規定了婦女繼承權,宋朝《戶令》規定:
“在法:父母已亡,子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奔次椿榕畠嚎梢缘玫侥凶右话?/p>
繼承份額。這在婦女地位低下封建時代已經是一種進步了。如果只有女兒即戶絕
之家,未婚在室女可以得到遺產四分之一,出嫁女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然而,寡
婦繼承權卻受到限制,如果被繼承人有子女,寡婦可以得到贍養,也不能隨意處
分自己隨嫁奩田,也不能將前夫遺產隨意遺囑與人,如果改嫁她人,就不能完全
繼承前夫財產。關于戶絕財產繼承,《宋刑統·戶婚律·戶絕資產》規定:“戶絕
者,所有店宅、畜產、資財,營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三分給與一分,別的并
入官。”關于繼子繼承權,法律規定:“立繼者,與子承父法同,當盡舉其產以與
之。命繼者,于諸無在室、歸宗諸女,止得家財三分之一?!崩^子身份不同,所
享有繼承權也不同。關于遺囑繼承,宋朝法律規定了立遺囑人年齡、遺囑形式、
有效條件?!稇袅睢芬幎ǎ骸爸T財產無承分人,愿遺囑與內外緦麻以上親者,聽自
陳”。由于儒家思想影響,國內古代“家”有特
殊含義,“家”構成條件不但涉及家庭成員共同生活,還涉及家庭成員之間為維
持共同生活而形成經濟聯系,即:同居并共財。家庭成員即指同居公財人,可以
是四世同堂或五世同堂,家庭成員不能占有個人財產,家庭財產事實上就成為家
族財產,由家長或家長指定人來管理。但是,在秦代,受商鞅法家功力思想影響,
法律規定一家有二男者,必要分戶,否則加倍交納賦稅。到漢朝,政府為了恢復
經濟,發展小農經濟,法律也容許子女分家,并且逐漸有發展趨勢,像樊重三世
共財、蔡邕與叔父從弟同居情形已非常少見。雖然維護長期同居共財被人們普遍
稱頌,累世同居被作為美談記載下來,《史記·張釋之傳》就記載了張釋之十年
來與其在鄉間兄長同居。但是,這樣例子畢竟是少數。如果家族成員之間沖突無
法解決,就會浮現分家析產。唐宋后來民間分家析產現象更為普遍。在家長(重
要指爸爸)生存情形下兄弟分異稱作分家析產,其分異詳細事由是各種各樣。而
在父母雙亡時,才會浮現遺產繼承問題,固然這不是絕對。作為分財產方式,采
用是“素材分割辦法”,“即將土地、家屋、家畜、農、家具、谷物、鈔票等等各
個種類盡量地加以分割,不但單在價值上等量,并且兼顧到財物組合也大體相等
那樣地提成幾組財產?!睘轱@示公平,分割時經常采用抓鬮方式,鬮書應當有宗
族批準或見證,并到官府蓋印。但是,從漢代后來,民間普遍存在分家析產現象
與國家法律始終是相違背,統治者倡導封建輪唱,褒揚時代同居,另一方面,分
家析產現象卻日益增多。這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所導致。
綜上所述,國內古代財產繼承制度體現出如下幾種方面特點:
1.儒家倫理道德貫穿其中。例如:個體對于家族財產不具備完全所有權;
男子在財產繼承中占主導地位,女子繼承權是有限,男尊女卑思想得到全面貫徹。
2.諸子均分分派原則。自漢代后來,在財產繼承中,始終實行是“諸子均
分”原則,無論嫡庶,無論長幼,都平均分派。
3.婦女繼承權受到限制。如:宋代,戶絕家庭中只有在室女,女可得家產
四分之三;只有出嫁女,則只能繼承財產三分之一,別的沒入官府;寡婦對其亡
夫財產,沒有典賣、轉讓、挾帶改嫁、隨帶歸宗處分權?!端涡探y》準《戶令》
中規定:寡婦“有男者不別得分,謂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適,其見在部曲、奴婢、
田宅不得費用,皆應分人均分”。明代法律也明確規定被繼承人有子狀況下,女
兒沒有繼承權;如果無子有女,女兒可以繼承遺產?!洞竺髁睢袅睢芬幎ǎ骸胺?/p>
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者,所生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p>
4.法定繼承優于遺囑繼承。唐宋法律規定:在“身喪戶絕”情形下,如果
死者留下遺囑,可以按照遺囑進行遺產分派,如果死者有兒子,遺囑就不發生效
力。宋朝法律還規定:雖然在戶絕狀況下,遺囑所能處分遺產也不得超過遺產總
額三分之一;此外,對遺贈對象也作了限制?!端螘嫺濉酚涊d紹興三十一年,
知涪州一人家因戶絕,贅婿和養子發生遺產糾紛,雖然家主留有遺囑把財產交與
贅婿,但給事中黃祖舜仍鑒定把遺產均分給贅婿和養子。《宋會要輯稿》還記載,
嘉佑遺囑法規定:“財產別無有分骨肉,系本宗不以有服及異服有服親,并聽遺
囑”。此規定強調是在“別無有分骨肉”前提下,遺贈對象必要是本宗之人。到
了元明清時代,法律不再提及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失去了法律效力。
5.強調權利與義務一致性?!睹珪星迕骷芬粫兄校跤谐伞白蛞?/p>
不能孝養父母,遂致其父母老病無歸,依棲女婿,養生送死皆賴其力?!币蚨?/p>
府做出判決:“子不能孝養父母而依棲婿家,則家產當歸之婿”,并令王有成對其
父母在女婿家生活費用及殯葬費給與補償?!墩郦z龜鑒》卷八也記載了這樣一種
案例:“晉張希崇鎮郤州,有民與郭氏為義子,自孩提以至成人,后因戾不受訓,
遣之。郭氏夫婦相繼俱死,有嫡子已長,郭氏諸親教義子訟,云是真子,欲分其
財,先后數政不能決。希崇判曰:父在已離,母死不至,雖云假子,辜二十年養
育之恩,倘是親兒,犯三千條悖逆之罪,甚為傷害名教,豈敢理認田園。其生涯
盡付嫡子所有,訟者與其朋黨,委法官以律定刑。聞者皆服其斷。”此案例很鮮
明地表述了這樣一種財產繼承原則,即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子女,也就喪失了繼承
父母財產權利。這種權利與義務一致性在國內古代已得到了承認。國內當代社會
繼承制度和這非常相似,或多或少傳承了國內古代繼承制度,人類社會發展到當
前,財產繼承代代相傳,每個時期財產繼承制度多少有些不同,但又一脈相承。
本文發布于:2022-08-27 09:15:5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falv/fa/82/88698.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